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docx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水利工作一定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
为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水利部于2005年7月部署在全国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规划编制。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强调“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编制规划的主要任务为:
一是通过饮水安全问题的普查,摸清饮水不安全的人口数量、饮用水质状况和地区分布,查清我国城市水源地饮水安全的现状;二是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建设方案,统筹水源地综合治理;三是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以及保障措施,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为此,水利部强调要把握好四个重点:
一是认真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的调查评价和未来城市饮水安全需求分析,找准城市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合理确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方案;三是城市水源地安全规划要与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结合;四是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措施。
按照水利部下发的《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我省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分两个阶段:
一是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二是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
目前第一阶段的调查基础工作与安全评价已基本完成,正在配合参与全国成果的协调汇总。
为了推进第二阶段我省各市、县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我院编写了《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技术大纲实施细则》,经省水利厅审查后下发,作为我省各市、县开展工作的技术依据。
一、确定规划目标与工程任务
(一)规划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认真调查、摸清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市、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监控设施、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方案,提出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水源不足、水污染、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低等诸多问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和安全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阶段各市、县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安全建设工程规划》的基本结构和编制程序框架见图1,规划要点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
(二)规划指导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2、水规总院、水科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2005年7月。
3、水利部办公厅《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办规计[2005]120号)。
4、矫勇副部长《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编制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5年7月27日。
5、水规总院、水科院等《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2005年8月。
6、水利部《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
7、环保总局、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科学技术部《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4]59号)。
8、国家环保局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
9、水规总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2005年10月。
10、水规总院《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2005年10月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县城及县级以上城市(除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之外的所有城镇)。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向城市提供饮用水水源的水域及其相关的陆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类型的水源地。
我省重点城市是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襄樊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等16座20万人口以上的地级市或省直管市。
(四)规划水平年
2004年为现状水平年,2010年为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五)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近期(2010年):
基本解决建制市和问题突出的其他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问题。
提出新水源建设方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区域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大幅减少进入水源地水域的泥沙,初步恢复水源涵养能力:
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功能标准,水量和供水保证率满足供水目标要求。
远期(2020年):
全面解决所有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问题。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重要城市应急水源储备水平显著提高。
水源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全面恢复和保障水源涵养能力。
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城市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水安全的要求。
2、具体阶段目标
各城市在饮水安全评价与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以2020年基本解决城市饮水安全问题作为长期目标,分别提出“十一五”、2020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目标,具体说明各规划水平年增加供水量、解决饮用水不安全的供水人口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指标。
(六)规划原则
1、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确保饮水安全是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主要目标,要统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
制订工程规划方案要立足于水量、水质兼顾,充分考虑水生态环境的制约因素,统筹供水水源建设和水环境治理,统筹供水发展和污水处理,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的关系。
水源污染是城市饮水安全的最大隐患,要标本兼治、控制河湖点源和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城市水系,推进污染水体的修复。
要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和监管区,以及大中型湖泊滨湖带保护区和重要湿地保护区建设,有效控制河湖污染。
2、节流优先,治污为本
“节水减污、中水回用”是贯彻“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解决城市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的重要举措。
城市饮水安全规划要与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相结合,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保护与治污同步。
3、因地制宜,着眼未来
因地制宜建设水源工程。
要根据各市县自然、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选择水源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标准。
既要考虑当前的现实可行性,同时要兼顾今后长远发展的需要。
要依托现有的水源,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源地综合治理,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对己有水源工程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且恢复困难的城市,重新建设水源工程;对暂时还能满足用水需要,但从长远发展来看饮用水水量保证率偏低的城市,应扩建水源工程,尤其要考虑改变水源单一的供水结构,提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程度。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在第一阶段全面调查与评价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县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与衔接,按照轻重缓急、水源类型等分期、分类进行规划。
突出重点,制定分步实施安排,优先解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问题突出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
5、加强法制,有效保护
“保护优先、开发有序”。
完备的法制体系是实现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各市县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完善地方法规,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活动,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完善体制,强化管理。
要着力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供水保障应急的机制,提高城市水资源管理和应对各种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
(七)城市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各市县要进一步分析第一阶段所提出的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的调查和评价成果,从中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污染源),评价危害,确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防护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这是制定工程规划方案的依据,应着力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1、收集以往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开展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方案,以及在水源型湖泊、水库汇流区开展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试点工程建设已有的规划研究成果;
2、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城市饮水安全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及其效果评价;
3、城市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无违规开发,是否还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城市水体排放的情况;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还存在企业排污口、餐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与围网养鱼、水域岸线无序开发的情况,以及打算如何处置;
5、沿江(河)城市港口码头、市政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是否存在污染隐患;
6、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的难点分析;
7、现有执法监管能力评价;是否发生过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是如何处理的。
(八)城市需水量预测复核
水源工程规划必须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现有水源地进行功能调整与优化配置,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对2010年和2020年的城市需水量进行预测。
影响城市用水的因素很多,中长期预测很难做到准确。
为给水源工程规划提供依据,除要求按《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进行城市饮用水需水量预测外,同时对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用水和其它用水的需水量进行复核修正。
工业用水量按单位产值耗水量乘以相应水平年的增加值计算。
单位产值工业耗水量和工业增加值应收集有关部门的最新成果。
生态需水量按水资源综合规划提出的方法复核。
其它用水量可按占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之和的百分数计算,例如管网漏水量可按10%~15%计,消防用水可按1%计。
(九)审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是本次规划的核心。
因此,应将第一阶段提出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在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以后,要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进一步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制订现有水源地功能调整与优化配置方案
本次规划不是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城市供水规划,而是要解决城市水源地的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主要是进一步界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都会考虑城市供水能力的问题,所以在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供水能力不作为重要内容,而是把水源地安全建设、水源地的保护和水源涵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规划。
要注重流域与区域各项规划的衔接。
本次规划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一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不安全的问题怎么安全达标。
对于取水口设置不合理、供水设施不完善的水源地,首先应进行整改;在饮用水与生态用水紧缺的情况下,可考虑分类供水,另辟水源作为工业、农业及景观用水,从而使饮用水水源得到补充。
饮用水水源单一的城市,应考虑设置备用水源。
对于新建水源要结合各市、县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阶段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
(1)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
(2)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超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3)优水优用、节约用水。
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要保障生态用水。
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规划
(一)基本要求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规划是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椐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发现的问题,按水源地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工程方案,包括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
水源地保护工程措施主要针对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隔离防护工程、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建设,规划中要注重跨行政区的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对评价为“不安全”、己经受到较严重污染的水源地应采取全面的保护和治理措施;评价为“安全”和“基本安全”的水源地,根据需要,主要采取隔离防护等基本的保护工程措施。
水源地防护工程规划,主要是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隔离防护的方案。
即通过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防止人类活动等对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干扰,拦截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规划,是通过对保护区内现有点源、面源、内源、线源等各类污染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直接进入保护区的污染源采取分流、截污及入河、入渗控制等工程措施,阻隔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水体。
水源地水生态修复工程规划,要按照水利部《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根据水源地的具体特点,选择采取生物和生态工程技术,对湖库型水源保护区的湖库周边湿地、环库岸生态和植被进行修复和保护,营造水源地良性生态系统,以达到保护水源地的目的。
这是新时期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应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工程
在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建设隔离防护工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直接进入保护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综合治理,提出排污口封闭、搬迁、分流,面源治理,固体废物清理处置,污染底泥清淤等措施的工程方案。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污染物控制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单元,结合相应的水功能区划,计算相应的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并根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排放量,提出入河削减量、相应的排放削减量以及总量控制方案。
具体方法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并可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部分有关规划成果。
(2)地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
城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防止人类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隔离工程原则上应沿着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各市县可根据保护区的大小、周边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隔离工程的范围和工程类型,填写表2-1。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
(1)保护区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
根据《水法》第三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禁止对开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并按照生活饮用水保护区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治理包括工业和生活污染点源治理、保护区内人口搬迁、集中式禽畜养殖控制等治理工程。
①工业、生活污染点源治理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点源以及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关停,确保水源保护区内没有排污口。
提出工业、生活污染源治理的工程方案,明确治理项目类型、所属行政区、行业,估算治理后的废污水削减量及污染物削减量,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污染源的治理和控制。
②人口搬迁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对位于保护区内的人口进行搬迁,提出搬迁人口数及相应投资。
③集中式禽畜养殖污染控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九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原有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等有关规定,提出规划水平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厂搬迁或关闭计划。
暂时不能搬迁的要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水、粪便要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场清粪方式要由水冲方式改为干检粪方式;畜禽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或排入渗坑,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畜禽废渣要采取堆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点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程方案成果填写表2—2。
(2)保护区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面源污染控制工程主要是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并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
提出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以及相应投资等。
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填写表2—3。
(3)保护区内源污染治理工程
内源污染主要是指水下沉积物的污染释放、水产养殖、流动污染线源等三部分。
①底泥治理工程
对底泥污染严重并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底泥污染和影响水质的程度拟定底泥清淤方案,提出清淤的范围及厚度、土方量、主要污染物及超标情况等,填写表2—4。
②水产养殖治理工程
水产养殖尤其是投施化肥网箱与围网养鱼污染对周围水体的影响较大,水平方向将影响300m~500m;在垂直方向,越是深水处、接近底泥的部位,因沉于底泥的残饵、鱼类粪便的二次污染致使水体污染浓度越大。
因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禁止网箱与围网养鱼。
湖泊养珍珠对水质污染也很严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止。
规划要提出现状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的类型、数量、养殖品种、单位面积产量,并估算禁止网箱与围网养鱼后相应的总磷、总氮污染物的削减量,填写表2—4。
③流动污染线源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对包括航运、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成果
各市、县在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后,填写表2-5。
(四)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于重要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采取隔离防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有针对性地在主要入湖库支流、湖库周边及湖库内建设生态防护工程,通过生物净化作用改善入湖库支流和湖库水质。
但应特别注意生态修复工程中植物措施的运行管理与保障措施,以免对水体水质造成负面影响。
1、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1)生态滚水堰工程
对污染严重且有条件的入湖库支流下游,可建设生态滚水堰工程,形成一定的回水区域,增加水流停留时间,提高水体的含氧量。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滚水堰上游的湿地和滩地营造水生和陆生植物种植区,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水生植物的选择应以土著物种为主,并适应当地条件,具有较强的污染物吸收能力,便于管理等。
(2)前置库工程
对污染严重且有条件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可在支流口建设前置库,一方面可以减缓水流,沉淀泥沙,同时去除颗粒态的营养物质和污染物质;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前置库良性生态系统,降解和吸收水体和底泥中的污染物质,蓄浑放清,改善水质。
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拦河堰的堰址和堰高,因地制宜布置前置库生物措施,合理选取适应性、高效性和经济性的生物物种。
(3)河岸生态防护工程
通过对支流河岸的整治、基底修复,种植适宜的水生、陆生植物,构成绿化隔离带,维护河流良性生态系统,兼顾景观美化。
提出各类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等,并评估其实施效果,成果填写表2—6。
2、湖库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湖库周边生态破坏较重区域,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物隔离工程建设,在湖库周边建立生态屏障,减少农田径流等面源对湖库水体的污染,减轻波浪的冲刷影响,减缓周边水土流失。
对湖库周边的自然滩地和湿地应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培育,为水生和两栖生物等提供栖息地,保护生态系统。
成果填写表2—7。
3、湖库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水污染、富营养化较重、存在蓝藻爆发等问题的湖库,可在湖库内采取适当的生态防护工程措施,保障水源地供水与生态安全。
在取水口附近及其他合适区域布置生态浮床,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物种进行培育,通过吸收和降解作用,去除水体中的氮、磷营养物质及其他污染物质。
生态浮床宜选择比重小、强度高、耐水性好的材料构成框架,其上种植能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在受蓝藻爆发影响较大的取水口,应采取适当的生物除藻技术,或建设人工曝气工程措施减轻蓝藻对供水的影响。
湖库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成果填写表2—7。
4、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成果
各地市州在完成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后,填写表2-8。
(五)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1、重要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工程
各城市的重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建设隔离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隔离工程原则上应沿着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各地可根据保护区的大小、周边污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隔离工程的范围。
2、地下水水源地污染控制工程
在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水灌溉,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格禁止采用渗坑、渗井等向地下排污;保护区内各种建筑物施工必须得到卫生防疫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才可进行。
在准保护区内科学控制污水灌溉用水定额,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
(1)地表污染综合治理
治理地表各类污染源是防止地下水污染、改善地下水水质的根本措施,应根据具体地下水源污染状况和原因提出地表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方案。
(2)地下水污染治理
地下水受到污染后,应根据污染状况、范围、性质和使用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多种适宜可行的治理措施。
3、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成果
各市、县在完成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后,应填写2—9。
市(县)重要地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工程方案统计表
表2—1
城市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涉及县
隔离工程类型1
隔离防护面积(km2)
投资(万元)
填表说明:
1、隔离工程类型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
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程方案统计表1
表2-2
城市
名称
水源
地名称
水源
地类型
涉
及
县
工业、生活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
入河排污口关闭工程
搬迁
人口
(人)
集中式禽畜
养殖控制
(畜禽数量)
投资
(万元)
治理工程
类型
行
业
废污水
削减量
(万t)
污染源污染物削减量
入河排
污口
名称
废污水
削减量
(万t)
污染物削减量
COD(t)
氨氮
(t)
总磷
(t)
COD
(t)
氨氮(t)
总磷
(t)
填表说明:
1、点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程包括工业、生活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入河排污口关闭工程、人口搬迁和集中式禽畜养殖控制四部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综合治理工程的类型填表。
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源污染控制工程方案统计表1
表2-3
城市名称
水源地名称
编号
涉及县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投资(万元)
填表说明:
1、面源污染控制工程主要填写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
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源污染治理工程方案统计表1
表2-4
城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