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换版实施方案和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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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换版实施方案和流程

2013版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换版方案和流程

 

1.换版原则

1.1对于已经通过10000h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10000h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3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光通维持率均能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中其他寿命相关项目要求。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7-2013中早期失效、3000h颜色漂移、6000h颜色漂移和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的要求。

对于LED筒灯,视同符合CQC31-465315-2013中早期失效、6000h颜色漂移的要求。

对于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视同符合CQC31-465392-2013早期失效的要求。

1.2对于已经通过6000h测试、未完成10000h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6000h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3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光通维持率均能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可以继续寿命测试至10000h,再按照1.1处理;或者申请终止寿命测试试验,按照新版认证规则补充测试除早期失效、光通维持率以外的其它寿命相关项目。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可以继续寿命测试至10000h,如果10000h光通维持率符合CQC31-465137-2010的要求,按照1.1处理。

或者终止寿命测试,按照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7-2013补充测试3000h颜色漂移、6000h颜色漂移和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其中3000h颜色漂移、6000h颜色漂移直接调用已测数据进行判定,补充1只样品测试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LED筒灯,可以继续寿命测试至10000h,如果10000h光通维持率符合CQC31-465135-2013的要求,按照1.1处理。

或者终止寿命测试,按照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5-2013补充10只样品测试6000h颜色漂移。

对于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可以申请终止寿命测试,视同符合CQC31-465392-2013早期失效的要求。

1.3对于已经通过3000h测试、未完成6000h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3000h光通维持率测试的产品,如果3000h光通维持率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早期失效的要求。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7-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137-2013测试6000h光通维持率、6000h颜色漂移和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LED筒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5-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135-2013测试6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颜色漂移项目。

对于LED隧道灯,视同符合CQC31-465392-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392-2013测试6000h光通维持率项目。

1.4对于已经通过1000h测试、未完成3000h测试的产品

已经通过1000h测试的产品,如果1000h初始项目均符合新版认证规则的要求,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早期失效的要求。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7-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137-2013测试3000h光通维持率、3000h颜色漂移、6000h光通维持率、6000h颜色漂移和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

对于LED筒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CQC31-465135-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135-2013测试3000h光通维持率、6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颜色漂移。

对于LED隧道灯,视同符合新版认证规则中CQC31-465392-2013中早期失效的要求,继续寿命测试至6000h,按照CQC31-465392-2013测试3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光通维持率。

1.5所有测试阶段均需补测的项目

无论检测进展到哪个阶段,除补充测试1.1—1.4的寿命项目以外,还需要补充寿命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

对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应补充测试标记、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颜色不均匀度、光生物安全要求,直接调用已测数据判定初始色度、初始显色性、光束角要求、中心光强要求、初始光效、功率因数,上述项目按照CQC31-465137-2013考核。

对于LED筒灯,应补充测试标记、口径尺寸、适用环境温度、适用工作电压、色品空间不一致性、光生物安全要求、保护角,直接调用已测数据判定初始显色性、初始灯具效能、功率因数,上述项目按照CQC31-465135-2013考核。

对于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应补充测试标记、适用环境温度和适用工作电压,直接调用已测数据判定重量、初始相关色温、初始光效、功率因数,按照CQC31-465392-2013考核。

2.换版流程

2.1对于已获证产品

包括检测时间在3000h至10000h之间。

第一步:

确认获证产品是否在认证范围

(1)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光束角规格:

10°、18°、24°、36°、45°、60°,判定原则见表1。

表1光束角规格范围

光束角规格(°)

实测光束角(°)

最小限值

最大限值

10

7

13

18

15

20

24

21

27

36

32

40

45

41

50

60

54

66

(2)LED筒灯

按照口径尺寸划分为51mm、64mm、76mm、89mm、102mm、127mm、152mm、178mm或203mm,对于嵌入式筒灯,口径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嵌入式筒灯口径示意图

按照光通量划分为:

300lm、400lm、600lm、800lm、1100lm、1500lm、2000lm、3000lm,判定原则见表2.

表2光通量规格

光通量规格

(lm)

实测光通量

(lm)

最小限值

最小限值

300

270

359

400

360

480

600

540

719

800

720

960

1100

990

1320

1500

1350

1879

2000

1800

2400

3000

2700

3600

按照尺寸和光通量划分,如表3所示。

表3光通量和尺寸规格

尺寸规格

光通量规格(lm)

51mm、64mm

300、400、600、800

76mm、89mm、102mm

300、400、600、800、1100

127mm

600、800、1100、1500

152mm

600、800、1100、1500、2000

178mm、203mm

1100、1500、2000、3000

第二步:

如果规格符合要求,初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新版规则

(1)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初始光效

应不低于下表的要求,且不低于标称值的要求,判定原则为12(2,3)。

表4初始光效最低限值要求

产品类型

初始光效(lm/W)

PAR20

色调代码:

P27/27/30/35

60

色调代码:

40/50/65

65

PAR30/PAR38

色调代码:

P27/27/30/35

65

色调代码:

40/50/65

70

●10000h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低于86%,判定原则10(2,3)。

●光生物危害类别

0类或者I类。

(2)LED筒灯

●初始灯具效能

不应低于表5的要求,且不低于标称值的要求,判定原则12(2,3)。

表5初始灯具效能要求

尺寸规格

初始效能应不低于(lm/W)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51mm、64mm、76mm、89mm、102mm

65

70

127mm、152mm、178mm、203mm

70

77

●3000h光通维持率

不应低于96.5%,判定原则10(2,3)。

●6000h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应低于93.1%,判定原则10(2,3)。

●10000h光通维持率(如有)

不应低于86%,判定原则10(2,3)。

●光生物安全类别

0类或者I类。

(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初始光效

不应低于表6要求,且不应低于标称值要求,判定原则1(0,1)。

表6初始光效最低限值要求

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5000K

50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90

95

100

●初始色度

应与标称的色调规格一致,判定原则1(0,1)。

●3000h光通维持率

不应低于96.5%,判定原则1(0,1)。

●6000h光通维持率(如有)

应不低于93.1%,判定原则1(0,1)。

第三步:

如果第二步符合要求,更改标记

(1)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光束角规格

●型号命名(规则如图2所示)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制造日期

●功率因数(如标称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修改标称值)

示例:

220V11W5000KE2736°光束角的PAR38灯的型号为BPZ220/11RZ.E27.PAR38.36D

型号中最后一项关于灯的色调、灯头类型、灯尺寸、光束角信息间用“.”分开。

图2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命名规则

(2)LED筒灯

●光通量规格

●光生物安全类别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功率因数

(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额定相关色温(如果额定相关色温和实测色温不在一个色调区间,修改额定相关色温)

●标称光效(如有标称光效,且按照标称光效考核不符合,修改标称光效值或者不标注)

●功率因数

第四步:

向在上填写变更申请。

第五步:

向CQC及检测站提交相关资料(如不标注额定寿命,需向CQC提供承诺书,参见各实施规则附录2)

图3额定寿命承诺书

第六步:

向检测机构提交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1)由检测机构判定不需要测试的项目

●PAR灯:

初始色度、R9、6000h光通维持率(如需要)、3000h和6000h颜色漂移(如需要)、中心光强

●LED筒灯:

R9

(2)如果上述项目符合换版规则,按照换版规则补充差异试验

●PAR灯:

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颜色不均匀度、6000h光通维持率(如需要)、6000h中心光强维持率(如需要)、3000h和6000h颜色漂移(如需要)等。

●LED筒灯:

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色品空间不一致性、6000h光通维持率(如需要)、6000h颜色漂移(如需要)等。

●LED路灯、隧道灯:

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6000h光通维持率(如需要)等。

第七步:

如果测试结果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由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第八步:

CQC换发新证书。

2.2对于未获证企业

2.2.1已经通过3000h测试,不需要工厂检查

第一种方式:

在新版认证规则实施之日前颁发老版证书,在换版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换版,换版的操作流程参见2.1。

第二种方式:

按照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报告,然后颁发新版证书,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至第三步:

同2.1的第一步至第三步;

第四步:

同2.1的第五步。

第五步:

同2.1的第六步。

2.2.2已经通过3000h测试,需要工厂检查

第一种方式:

在新版规则实施之日前,如能完成工厂检查,可以颁发老版证书,在换版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换版,换版的操作流程参加2.1。

第二种方式:

按照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再进行工厂检查,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

向分中心申请工厂检查任务暂停;

第二步至第四步:

同2.1的第一步至第三步;

第五步至第七步:

同2.1的第五步至第七步;

第八步:

向分中心申请工厂检查。

第九步:

工厂检查通过,颁发新版证书。

2.2.3已经通过1000h测试,未完成3000h测试,按照新版要求进行评价

第一步:

同2.1的第一步;

第二步:

同2.1的第二步;

第三步:

同2.1的第三步;

第四步:

同2.1的第五步;

第五步:

同2.1的第六步;

第六步:

继续测试至3000h,如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2.2.4检测时间小于1000h,按照新版要求进行评价

第一步:

同2.1的第一步;

第二步:

自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

第三步:

如符合,修改产品标记;

第四步:

向检测机机构提交样品同时测试其它项目;

第五步:

如符合新版认证规则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特别提醒:

LED筒灯和PAR灯,还需要适用环境温度,如果有变化,

安全认证也应该补充差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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