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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法简明教程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

民用航空法课程代码:

04570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民用航空法是交通运输(民航运输与服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它是该专业学生必备的专业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和要求该课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基础,内容包括:

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等。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内容的学习,使学生进一步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锻炼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进入民航领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该课程与航空运输管理专业其他各专业课程关联性强,是民航货物运输、民航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机场服务概论、飞机租赁和机场营运与管理等课程教学的专业基础课。

法律基础理论、国际法和民航概论是该课程教学的基础课程。

第二部分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绪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把握航空法的定义和特点,明确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了解航空法的渊源,把握现行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民用航空法》的定义及特点。

(重点)

2.民用航空法的体系。

(重点)

3.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发展的关系。

(一般)

4.1919《巴黎公约》概念及意义。

(重点)

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概念。

(重点)

6.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次重点)

7.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次重点)

8.国际民用航空刑法体系。

(重点)

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层次和法律体系。

(次重点)

10.《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

11.《民用航空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次重点)

12.《民用航空法》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不做要求)

第一章总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章总则的学习,要求把握民航法的立法目的、主权原则、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权。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空主权概念。

(重点)

2.领空主权的内容。

(重点)

3.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及其体系。

(一般)

4.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职权。

(次重点)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和民用航空器国籍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民用航空器概念。

(重点)

2.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的区别。

(重点)

3.航空器国籍标志的概念。

(重点)

4.航空器登记标志的概念。

(重点)

5.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

(重点)

6.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含义。

(重点)

7.民用航空器国籍原则的意义。

(一般)8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原则。

(重点)

9.取得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程序。

(重点)

10.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注销或变更的手续。

(次重点)

11.办理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航空器的范围。

(次重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权

利客体范围,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1.民用航空器权利客体范围。

(次重点)

2.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重点)

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遵循的原则。

(重点)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1.我国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效力。

(重点)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内容。

(次重点)

3.如何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登记?

(一般)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1.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概念(重点)

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项目。

(次重点)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重点)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概念及其特点。

(次重点)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器适航概念、标准及其管理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航空器适航性概念。

(重点)

2.初始适航管理概念。

(重点)

3.持续适航管理概念。

(重点)

4.航空器型号认可证书概念。

(一般)

5.适航标准概念。

(重点)

6.航空器适航性的内容。

(重点)

7.航空器适航标准的内涵。

(重点)

8.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具体内容。

(次重点)

9.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分类。

(重点)

6.我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般)

10.我国航空器适航证书的分类。

(重点)

11.航空器型号认可证书的规定。

(重点)

12.民用航空器处于不适航的状态。

(重点)

13.初始适航管理的内容。

(次重点)

14.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

(次重点)

第五章航空人员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章的学习,要求把握航空人员的概念、资格、机组的组成、机长的职责和职权等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1.航空人员概念及其分类。

(重点)

2.航空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条件。

(重点)

第二节机组

1.机组的组成。

(重点)

2.担任机长的条件。

(次重点)

3.机长的职责和职权。

(重点)

4.机长的拒绝起飞权。

(重点)

5.机长飞行前实施检查的内容。

(一般)

6.飞行中的特殊情况下机长的权力。

(次重点)

7.航空器遇险时机长的权力和义务。

(重点)

8.轻航空器概念。

(次重点)

9.中航空器概念。

(次重点)

10.重型航空器概念。

(次重点)

第六章民用机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机场的概念、分类、等级,机场净空保护,机场使用的条件,机场保证安全的责任等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民用机场概念。

(重点)

2.用机场的分类及等级划分。

(重点)

3.新建机场的布局、规划及公告程序。

(次重点)

4.机场净空保护区所禁止的行为。

(次点)

5.机场开放使用的条件。

(重点)

6.机场保证安全的责任。

(一般)

第七章空中航行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空域管理原则、飞行管理原则、飞行规则和飞行文件等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空域管理

1.空域管理基本原则。

(重点)

2.划分空域的原则。

(重点)

第二节飞行管理

1.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的基本原则。

(重点)

2.飞行活动许可制度。

(重点)

3.航空器飞行规则遵循的原则。

(重点)

4.飞行规则的构成。

(一般)

5.航空器通用飞行规则。

(重点)

6.目视飞行规则。

(次重点)

7.对机组人员工作时限和工作能力的规定。

(重点)

8.飞行禁区概念。

(次重点)

9.飞行限制区概念。

(一般)

10.航空器飞越城市上空的规定。

(次重点)

第三节飞行保障

1.空中交通服务的内容。

(重点)

2.空中交通服务的一般原则。

(重点)

3.空中交通管理的组成。

(重点)

4.空中交通咨询服务概念。

(重点)

5.空中交通告警服务概念。

(一般)

6.空中交通管制的任务。

(重点)

7.空中交通管制的组织。

(一般)

8.空中交通管制责任。

(重点)

9.空中交通管制责任移交的规则。

(次重点)

10.管制放行许可的内容。

(次重点)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民用航空器执行飞行任务应携带哪些文件?

(重点)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定义、设立程序及其经营运行的主要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概念。

(重点)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程序。

(次重点)

3.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条件。

(重点)

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

(重点)

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收费项目的规定。

(一般)

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禁运物品的规定。

(一般)

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重点)

8.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规定。

(次重点)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公共航空运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重点)

2.国内航空运输概念。

(重点)

3.国际航空运输概念。

(重点)

4.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的区别。

(重点)

5.连续运输的概念。

(次重点)

第二节运输凭证

1.承运人出具客票和旅客交验客票的义务。

(重点)

2.客票包括的内容。

(重点)

3.客票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重点)

4.承运人违反客票和行李票规则的法律后果。

(重点)

5.航空货运单的法定内容及其法律意义。

(重点)

6.违反航空货运单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一般)

7.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所填内容的责任。

(次重点)

8.航空货运单的性质、法律地位。

(一般)

9.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

(重点)

10.收货人的权利。

(重点)

11.托运人提供资料和文件的义务。

(次重点)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

(重点)

2.承运人对行李、货物的责任。

(重点)

3.承运人责任期间。

(重点)

4.承运人迟延运输责任。

(重点)

5.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的规定。

(次重点)

6.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重点)

7.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规定。

(重点)

8.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

(一般)

9.连续运输承运人责任。

(重点)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1.缔约承运人概念。

(重点)

2.实际承运人概念。

(重点)

3.缔约承运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重点)

4.缔约承运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次重点)

第十章通用航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通用航空的概念及其主要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通用航空的概念和种类。

(重点)

2.通用航空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重点)

3.经营性通用航空的主体资格。

(重点)

4.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主体资格。

(一般)

5.通用航空的登记、许可制度。

(次重点)

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和航空器事故分类等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搜寻援救的组织机构。

(一般)

2.航空器事故分类。

(重点)

3.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三个阶段。

(重点)

4.航空器紧急情况下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次重点)

5.组织实施搜寻援救航空器的规定。

(重点)

6.航空器事故有关人员接受调查的义务。

(次重点)

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航空器经营人对地面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对地面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保险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重点)

2.飞行中的含义。

(次重点)

3.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者。

(重点)

4.免除或减轻责任承担者的责任的规定。

(次重点)

5.追偿权的规定。

(重点)

6.地面第三人责任保险及责任担保。

(重点)

7.保险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的原则。

(次重点)

8.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重点)

9.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范围的排除情况。

(一般)

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的基本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外国人经营的外国航空器的适用范围。

(重点)

2.外国航空器飞入、飞出我国的规定。

(重点)

3.外国航空器飞入我国必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一般)

4.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

(次重点)

5.国内运载权。

(重点)

6.我国政府承认外国航空器的证书、执照的原则和条件。

(重点)

7.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遇险时搜寻援救的规定。

(次重点)

8.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发生事故的事故调查的规定。

(重点)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活动的涉外关系的一般原则、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重点)

2.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重点)

3.航空运输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次重点)

4.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重点)

5.公共秩序保留。

(一般)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把握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民商和刑事方面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及其处罚。

(重点)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

(重点)

3.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概念。

(重点)

4.传递虚假情报扰乱飞行秩序罪的构成。

(次重点)

5.破坏航空设施罪的概念。

(一般)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航空安全罪的概念。

(重

点)

7.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

(重点)

8.聚众扰乱机场秩序罪概念。

(重点)

9.违反适航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重点)

10.未经许可从事航空器维修的责任。

(一般)

11.航空人员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重点)

12.机长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罚。

(重点)

13.航空器未经许可从事飞行活动的处罚。

(重点)

14.机组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次重点)

15.未经许可开放使用民用机场的处罚。

(一般)

16.民用航空企业较严重地违法民航法的处罚。

(重点)

17.民用航空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次重点)

第十六章附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特别提款权这一计算单位和我国《民航法》施行的时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特别提款权的的含义及其作用。

(重点)

2.我国《民航法》施行的时间。

(一般)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指定教材《中国民用航空法简明教程》,马松伟、李永编,中国民航出版社,2007年版。

二、考试内容

本课程考试内容覆盖到各章。

三、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1.本课程的考试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内容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

2.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

重点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3.本课程较合适的题型有: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判断改错题、简答题、论述题。

4.本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合格。

四、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航空器适航性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飞行安全应具备的()。

①最高飞行品质特性

②最高气象标准③最低气象标准④最低飞行品

质特性

2.多项选择题:

空中交通服务包括(

)。

①飞行情报服务

②告警服务

③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④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⑤净空服务

3.名词解释题:

通用航空

4.判断改错题: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航空人员的故意犯罪。

5.简答题

简答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划分。

6.论述题

试论国际航空运输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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