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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北京投资前期管理办法

 

(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12-31发布2015-01-01实施

发布

(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和标准,提高效率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新能源投资、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华北分公司现行做法、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执行的相关标准:

1、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40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2、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64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3、中电投规章〔2012〕年第74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新能源管理规定》

2、中电投集团〔2014〕77号关于印发《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6、中电投规划〔2014〕4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新能源投资管理的通知》

11、中电投规章〔2014〕年第24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12、中电投规章〔2014〕年第35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境外项目管理规定》

13、中电投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14、中电投集团《合作开发光伏发电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导则》

15、中电投集团《关于全面提升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

16、中电投集团公司《并购光伏发电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导则》

第三条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从签订资源开发协议、选址测风(测光)、风能(光)资源评估、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到核准的各项工作。

合作项目的寻找、评估、合作对价的洽商、合作协议的谈判签订等工作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

合作协议签订后,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开发指通过及第三方合作来获取资源或取得项目的核准,主要包括中介咨询、项目转让和公司收购三种合作形式。

第五条项目筹建单位指尚未成立项目业主单位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部门或分(子)公司,以及新设立的项目业主单位。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指负责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和投资决策事项由华北分公司自行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列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实施规划且属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授权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授权范围内的国内投资建设项目;

(二)经可行性研究评审后,不低于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控制指标的国内投资建设项目;

(三)超出以上范围的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和投资决策事项经华北分公司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陆上风电(光伏)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海上风电投资建设项目、其他新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专题会为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机构,根据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华北分公司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转让、公司收购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决策机构的审议和上报批准提供支持。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或前期工作分管领导分别负责对项目签约、测风设施的设立等事项进行审定或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拟订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未设立分(子)公司的省份地区开展签约、设立测风设施等项目公司设立前的筹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查选址规划、测风(光)方案和设立测风设施的申请;

(四)负责审查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前期节点进度计划和费用预算;

(五)负责审查项目的合作开发事项,参及或指导框架协议的谈判,牵头协助华北分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协调项目筹建单位办理工商变更、资产交割;

(六)负责选定年度测风设施集中采购供应商,对测风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价;

(七)负责提出未设立分(子)公司的省份地区项目前期工作人员需求及建议,参及审查新设项目公司申请;

(八)负责拟订下属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考核目标,认定目标完成情况,参及对下属公司投资建设前期工作年度考核;

(九)负责统计、分析项目前期工作信息。

(十)负责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华北分公司投资审批程序,报送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参及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提出意见,及时核算或指导分(子)公司核算前期工作费用。

参及审核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的拟订,配合华北分公司对拟购公司开展的财务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拟订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人力资源的配置方案,组织制定拟收购公司的人力资源的处置方案,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资源开发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参及华北分公司对拟收购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工程技术部门参及或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作为前期工作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区域内、外寻找优质资源的投资机会和项目合作开发机会;

(二)负责在所属区域内发起及地方政府协商签订开发协议,设立测风设施,开展宏观选址、项目风资源评估、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编制项目核准所需要的各项支持性文件,组织专题文件评审,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四)履行资源获取、设立测风设施、项目立项、项目投资决策、项目的合作开发、项目公司的设立等前期工作内部审批流程和管理规定;

(五)控制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风险,控制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费用。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程序

第一节资源获取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和分(子)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筹建单位签订开发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筹建单位参考公司协议模版及当地政府协商开发协议条款。

以华北分公司名义签订开发协议的,由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发起合同运转流程;以公司名义签订开发协议的,在协议签订后应向华北分公司备案,对外有实质性承诺条款的需要提前征求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资源开发协议应明确签约的项目规模、具体的地理位置或场址坐标以及配套政策等内容。

第二节设立测风设施

第十七条在及地方政府签订开发协议,获得测风许可后,项目筹建单位应按公司《测风测光管理办法》设立测风设施。

第十八条在设立测风设施前按以下测风评估要点,由项目筹建单位负责编制测风方案,向公司行文报送测风申请文件。

(一)资源条件:

场址风资源数值模拟风速应满足以下条件:

平原(荒漠、戈壁)、滩涂、丘陵地区应在6米/秒左右、山地地区应在6.5米/秒左右,并综合考虑资源占有需要。

(二)建设条件:

地形地貌应适于风机的布置,需估算装机容量;场址交通运输条件良好,需估算修建或改造的进场道路、场内道路里程及造价;应初步判断场内工程地质情况;

(三)接入条件:

调查距离最近的变电站的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和间隔,估算接入距离和造价,了解送出工程的建设投资主体;

(四)准入条件:

调查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矿产压覆、军事设施、基本农田、公益林等限制性开发因素,了解其级别和取得专项批复文件的难度;

(五)技术方案:

考虑拟选风机机型,判定测风塔高度,设定测风设施看护、防冻方案。

第十九条前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上测风评估要点进行审查,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建议意见,经前期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按附表1的预算标准审定设立测风设施的费用预算、办理批复文件。

第三节项目立项

第二十一条对测风数据满1年的项目,其中资源条件优良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至6个月,项目筹建单位应进行初步经济评价,自行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测风评估要点进行进一步复核,测算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指标,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8%,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13%,由前期管理部门发起申请项目立项流程。

上级指定的投资项目或战略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按照华北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测风评估要点(立项条件)外,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还应对以下立项条件进行估算、计算和评估:

(一)年利用小时数:

初步选定风机机型、排布风机,考虑弃风限电的影响,依据测风数据、风机功率曲线计算年上网电量和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

(二)工程造价:

参考公司同类可比工程造价水平,考虑设备、道路、送出工程等因素,结合市场物价水平估算单位千瓦造价;

(三)财务基准收益率指标:

计算项目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

项目筹建单位还应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和费用预算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复核、提出建议意见。

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前期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决策机构审议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准予立项或附条件准予立项的项目,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按附表1的预算标准审定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办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附条件准予立项的项目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立项前提条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风资源、工程造价或电价等技术经济条件进行进一步研究论证或争取,在达到立项条件后再开展后续核准工作。

第四节项目投资决策

第二十五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筹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提交政府部门组织评审前应及时报公司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部评审和履行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上报并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交华北分公司进行内部评审。

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订(对未能采纳的意见进行说明),经华北分公司和评审专家校核后,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审稿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的建议,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决策。

第二十七条项目取得省级以上能源管理部门的前期工作许可或列入国家能源局项目拟核准计划后,决策机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决策机构意见办理批复文件。

第二十八条项目筹建单位向政府部门申请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为按集团公司或华北分公司意见修订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审稿。

第五节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筹建单位应按公司立项批复的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和费用预算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国家或地方申报程序要求,向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对海上投资建设项目应取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二)如项目场址不在省(市、县)资源规划范围内,应向省(市、县)有权部门申请增补进入规划;

(三)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向国家或省级能源管理部门申报列入国家能源局拟核准计划;

(四)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各项支持性文件、电网接入文件并获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委托可研报告技术审查单位进行评审,按评审意见修改可研报告;

(五)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省或国家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第三十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项目筹建单位应把握好核准进度、费用支出和核准风险的关系。

防范影响项目核准的重大政策风险因素,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矿产压覆等准入条件;对风资源条件、道路条件和接入条件等影响技术经济可行性的条件变化进行跟踪,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章项目筹建及项目公司设立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源开发协议签订后,已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由分(子)公司负责项目筹建,未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筹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筹建单位商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拟订项目筹建方案,主要包括:

(一)项目筹备组人员构成及来源;

(二)办公、住宿、车辆解决方案;

(三)管理性费用预算及核算专户。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取得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或已列入国家能源局拟核准计划;

(二)项目获得华北分公司立项批准,对获得附条件立项批准的项目需要提供批准文件要求的专项论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在具备设立项目公司的条件后,项目筹建单位向公司申请设立项目公司,经决策机构审议,报华北分公司获得批准后实施。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是否满足项目公司设立的条件;

(二)拟设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注册资本金;

(三)拟设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理班子和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对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提前设立项目公司等特殊情况,项目筹建单位应向公司提交相关文件政策依据。

项目公司成立后,即作为该项目的筹建单位继续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五条每年度年终,对已开展前期工作,因故无法继续推进的项目,由项目筹建单位负责牵头拟订项目善后处置方案,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或报损方案、费用列支渠道等,征求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议,获得华北分公司批准后实施。

实施结果报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章项目的合作开发

第三十六条公司本部和各分(子)公司均可在所属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联系项目的合作开发,由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牵头指导,项目筹建单位具体实施。

项目的合作开发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中介咨询:

指合作方通过协调地方政府以公司或华北分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开发权,并协助项目取得省级前期工作许可、列入国家拟核准计划和取得核准的行为。

合作方一般是个人或咨询单位,以取得中介咨询费为主要合作对价。

(二)项目转让:

指合作方在项目取得开发权和测风数据后,通过协调地方政府将项目开发权转变到公司或华北分公司下属公司名下,或双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单位的行为。

合作方一般是风机设备厂商、设计院或施工承包商,以取得风机设备销售、EPC或施工总承包合约为主要合作对价。

(三)公司收购:

指资源拥有方在项目获得省级前期工作许可、列入国家拟核准计划、已核准或开工建设后,将项目公司股权或项目公司上级公司的股权整体或部分出让给公司或华北分公司下属企业的行为。

合作方一般是投资建设场投资单位,以获得项目转让价款为主要合作对价。

第三十七条对中介咨询的合作形式,项目筹建单位应及合作方就合作对价进行磋商,达成基本一致,拟订咨询服务协议草案。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转让的合作形式,项目筹建单位应及合作方就合作对价进行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拟订项目转让协议草案。

拟转让的项目具备项目立项条件的,项目筹建单位应踏勘项目现场、索取项目测风原始数据,在考虑合作对价的基础上,按项目立项条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公司收购的合作形式,项目筹建单位应对拟收购目标公司的业务、合同、资产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及股权转让方就收购方式、合作对价及对价实现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基本一致,拟订收购意向协议书或框架协议草案。

同时,项目筹建单位应踏勘项目现场、索取项目测风原始数据,在考虑合作对价的基础上,按项目立项条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项目筹建单位应将咨询服务、项目转让、收购意向书或收购框架协议草案,连同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前期工作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按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立项条件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协议条款提出修改意见,项目筹建单位应按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意见及合作方进行进一步磋商。

第四十一条在磋商达成一致后,项目筹建单位向公司报送项目合作开发的申请文件(附协议草案、项目评估报告),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出具正式审核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公司前期工作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十二条分管领导根据协议涉及的合作对价的金额、对合作方及合作事项了解的深度和相关决策权限的规定将申请文件提交总经理或决策机构审议和批准,获得华北分公司批准后,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发起合同运转和签约流程。

第四十三条对公司收购的合作形式,在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签订后,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牵头,配合华北分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对潜在的合同损失、或有负债、隐性资产减值等变相增加合作对价的因素进行评估,拟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

之后,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依据华北分公司对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审批意见将股权收购协议提交决策机构审批或直接发起股权收购协议的合同运转和签约流程。

第六章前期工作费用

第四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资源获取费用、项目立项前的筹建费用和项目立项后可研及核准费用等,由项目筹建单位上报前期工作预算经批准后支出。

第四十五条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总额按附表1的标准进行核定,由公司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给予批复。

预算所包含的具体费用项目见附表1。

第四十六条委托项目合作方或其他第三方开展前期工作总承包的费用应控制在预算标准之内,超出预算标准的前期工作费用应视作项目合作的对价,需上报华北分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经公司批复的前期工作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项目筹建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项目立项后项目公司成立前,由公司先行垫付,发票抬头可开具公司名称,支付单据原件由公司留存保管。

(二)项目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将相关项目资料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时转入项目公司入账,项目公司将垫付资金归还公司。

同时项目公司作为法人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发票抬头应开具项目公司名称。

特殊情况需由公司垫付资金的,由项目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仍由公司垫付,发票应开具项目公司名称,相关项目资料和原始凭证原件由项目公司留存保管。

第七章前期工作考核及奖励

第四十九条在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之前,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对下属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商各分(子)公司拟订下一年度新增项目资源储备和新增项目核准目标,其中新增项目核准目标按核准进度进行考核,具体内容及打分权重如下:

序号

核准进度

权重(比例)

1

取得省路条

20%

2

列入国家拟核准计划

20%

3

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20%

4

取得核准

40%

第五十条前期工作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华北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金额应及项目合作开发的难易程度和规模挂钩,奖励对象主要为对资源获取和项目核准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包括对项目合作开发作出贡献的人员),上述人员的奖金比例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五十一条对超出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总额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就超支原因向公司作专项报告。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项目核准过程中,项目筹建单位应按《新能源公司计划、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定期向公司报告项目核准进展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涉及的财务基准收益率控制指标、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前期工作考核指标和打分权重等,依据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集团公司及华北分公司管理的要求,由投资建设前期工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研究,报公司同意后调整和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建设前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修订、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标准(暂定)

2.前期工作审批流程图表

3.批复文件和合同运转审批流程图表

附表1

前期工作费用预算标准(暂定)

序号

费用项目名称

费用预算标准

签约及测风费用

每5万千瓦平原(荒漠、戈壁)风场500万元,丘陵、滩涂、山地风场550万元

1

签约费用

2

测风塔设立、维修费用

3

测风方案及风资源评估费用

报告编制、评审及批复费用

1

初勘及电子地图测绘

2

气象部门风资源评估

3

预可研报告及路条申报

4

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评估

5

水土保持报告

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

文物调查勘探

8

土地预审

9

规划选址

10

军事批复

11

安全评价

12

节能评估

13

接入系统方案

1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

15

可研报告

16

项目核准

项目前期管理性费用

1

前期人员薪酬

2

用房费用

3

会议、办公、差旅、招待等

其它费用

备注:

1、公司依据市场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费用预算标准;

2、场址连续的后期风场费用预算比照上期风场费用预算折减计算;

3、对转让的项目,费用预算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大于或小于5万千瓦的项目,费用预算参照编制。

附表2

前期工作审批流程图表

流程名称

审议和批准机构

审定领导

会签部门

审核部门

申请单位

申请文件

设立测风设施

总经理

前期分管领导

无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测风申请文件,附测风方案

项目立项

决策机构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立项申请报告,附核准进度安排及前期工作费用预算

项目投资决策

决策机构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技术支持:

专家评审委员会)

项目筹建单位

评审申请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公司设立

决策机构

综合管理部和前期工作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和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公司设立申请文件

签订中介咨询合作协议

总经理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合作开发申请文件,附合作协议草案

签订项目转让合作协议

决策机构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合作开发申请文件,附合作协议草案、项目评估报告

签订收购意向书或收购框架协议

总经理或决策机构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筹建单位

公司收购申请文件,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草案、项目评估报告

签订正式股权收购协议

决策机构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情况汇报,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书

备注:

1、收购意向书或框架协议若涉及重大决策事项需提前提交华北分公司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经总经理批准后先签订协议,在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后的正式股权收购协议阶段再提交决策机构审批;2、申请文件、项目评估报告、协议文本由前期工作管理部门提供参考模版。

附表3

批复文件和合同运转审批流程图表

流程名称

总经理

审定领导

会签部门

拟文或发起部门

测风设施批复

批准

前期分管领导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立项批复

批准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投资决策批复

批准

前期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前期工作管理部门

项目公司设立批复

批准

分管领导

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

书面合作协议运转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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