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团队与基地评选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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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团队与基地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1:
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鄂府发﹝2012﹞1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群体,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评选立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旨在推动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服务于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性难题的破解。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为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和产业创业人才团队。
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每年评选1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每次评选不超过5个。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条件。
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为目标,坚持重大项目、技术、资本与人才智力紧密结合。
我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的创新创业人才群体,均可参评。
团队以1名带头人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资金。
核心成员2年内不能同时受聘两个及以上申报团队。
(一)产业创新人才团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2.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备在我市实现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
3.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单位为依托,或者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智力支撑的团队。
4.申报单位研发经费充足,能够为团队提供完善的科研设施、工作和生活条件。
5.团队带头人应是在我市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全职人员,一般应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入选者,具有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研能力和工作成果为自治区同行所公认,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6.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年龄结构和职责分工,合作氛围好,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有国外留学或访学经历的为优。
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要占30%以上,至少20%的人员来自企业。
核心成员属柔性引进的,在创业项目实施期间每年来我市工作的时间须不少于3个月。
7.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属我市引进的、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产业创业人才团队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在我市注册满一年,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2.创业项目实施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条件,且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
3.对创业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且该成果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能够形成规模较大的主导产业或形成新的产业集群。
4.创业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技术可行,项目实施1-2年后能在我市实现量产,投产3年后年销售收入可达1000万元以上。
5.团队带头人应是所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研或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柔性引进的核心成员在创业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须不少于3个月。
6.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属我市引进的、重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优秀团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基地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有竞争力的成果,主要是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形成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申报单位应是市属高等院校,在鄂尔多斯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
(一)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队伍,研发实力居我市同行业前列。
2.有条件建立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
3.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自治区内有竞争力的成果。
4.所在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有必备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经费,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条件在三年内引进或培养5名以上符合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人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各类园区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园区产业发展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
2.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3.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应建立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规划,出台相关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或措施。
第七条获得以下奖项的可优先参评:
(一)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二)团队或基地所属企业为国家、自治区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三)团队带头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团队带头人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申报和推荐
(一)每年6月份为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评选申报期。
(二)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人才团队、产业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分别填写《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人才团队申报书》、《鄂尔多斯市产业创业人才团队申报书》和《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书》。
第九条初审
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通过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自愿申报。
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旗区党委组织部或开发(园)区党工委。
市直主管部门、旗区党委组织部或开发(园)区党工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团队和基地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条专家组评审
(一)专家组评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科技局负责。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科技局,根据参评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专业领域,聘请自治区级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参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报批和公示
(一)形成推荐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我市主要媒体和人才工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四章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经费支持
(一)被评为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科研资助奖励。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和人员培训等。
(三)奖励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所在旗、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或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支持与服务
(一)优先支持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承担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
(二)鼓励和支持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追踪国际、国内创新前沿,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三)优先为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
(四)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核心成员优先推荐参与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类人才选拔。
(五)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所在旗、区和开发(园)区党委和政府应大力支持团队和基地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六)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带头人可享受2年健康体检、休假疗养等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行2年跟踪管理和业绩评估,期间不得再次申报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应于每年底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当年创新创业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发生研究方向和产业化项目调整、团队重组、核心成员工作调动、带头人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中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资助奖励,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属实的,终止其享受扶持奖励政策,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获评自治区及以上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按有关奖励政策需要市本级财政兑现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出台前,获评市级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单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奖励政策,但应扣除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补贴金额。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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