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罪犯改造质量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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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罪犯改造质量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视野下罪犯改造质量问题研究

站在和谐社会的高度,审视监狱工作,使我们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任务、职能有了新的思考、新的认识。

我们必须把监狱工作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中来研究和部署,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监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监狱工作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这是由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位置和功能所决定的。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落实监狱工作方针,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成为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安定祥和,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监狱工作虽然不是重点,但能有效地服务中心;不是大局,但会影响全局。

目前,监狱工作重点从单纯的保安全,保稳定的低标准向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高标准转变。

罪犯来源于社会,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监狱只是罪犯人生的一个部分、一个阶段。

如果我们仅仅将罪犯看住不跑人、不出大事,而不去教育他、改造他,他的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矫治,那么他刑满回归社会后就很有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危害他人。

这实际上就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监狱的职能作用和工作成效。

因此,只有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并把它作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才能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这是监狱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确保社会公正的客观需要

公正与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公正与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

没有公正与平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不是社会主义。

监狱机关是刑事司法的最后环节,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确保监狱公正文明执法,既是监狱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监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

只有实现了行刑公正,群众利益才能得到最有力的保障;只有实现了行刑公正,监狱存在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三)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实现监狱职能的客观需要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将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

随着押犯构成变化和工作目标的提升,将进一步促进监狱工作的注意力从关注执行刑罚的程序和环节,关注刑罚本身完整准确实现,向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核心,关注罪犯矫正和回归的新阶段转变,改造方向也将向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转变。

事实说明,监狱工作只有以改造人为宗旨,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监狱工作才能发展,罪犯的改造质量才能提高。

如果偏离了这个宗旨,监狱工作就会出现偏差和失误,也难以履行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

二、和谐社会视野下影响罪犯改造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思想认识因素

监狱工作要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教育改造工作具有效果的潜在性和滞后性,并随着罪犯结构复杂性和难改性难度加大,使民警感到教育工作付出代价之大,收到回报甚微,甚至认为是得不偿失或无效劳动。

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还存在着对三大法定手段内在规律认识不清,三大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甚至各行其是、矛盾冲突等情况,特别是管理的教育改造功能弱化,劳动的教育改造作用被曲解。

(二)监狱体制因素

监企分开后,监狱与公司由于职能各异,目标不尽一致,其局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尤其是监狱改造效益与公司经济效益的矛盾、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原则性与公司经济工作的灵活性的矛盾,在没有有效制约机制的情况下可能激化。

(三)监狱基础设施因素

由于监狱经费保障短期内难以完全到位,以及观念的滞后,现代化监控技术、信息与网络技术、精神与心理测试矫正技术等物防、技防手段普及率低,在犯罪构成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民警的工作任务还是非常艰巨。

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仍是监狱机关的首要选择,“严防死守”仍是绝大多数监狱民警的职业生活写照。

重视教育改造,但更重视管理上的防范,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与管理上迫于防范的矛盾,仍然是监狱内部不争的现实。

(四)刑罚执行方式因素

在长期的封闭管理环境下,监狱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教育改造罪犯,在“关得下、跑不了”的首要前提下,监狱民警从事教育改造活动的时间空间和资源都十分有限,无法满足罪犯构成多元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教育改造需求,社会化教育资源共享程度不高,行刑和管理成本很高,社会参与教育改造主要以到监狱帮教为主,实施缓刑、监外执行等行刑社会化举措的力度不够大,监狱的工作职能和范围狭窄,审前释放、赔偿、社会服务刑等非监禁刑手段的运用和建立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制度、教育改造社会志愿者制度等工作尚处于理论研究和探索过程。

(五)改造质量评价因素

现行的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改造质量的程度,但是因为监管安全和生产压力等因素的作用,非改造标准多于改造标准,改造标准形式化、单一化,评估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评估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民警队伍因素

近年来,司法部大力加强民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很大提高。

然而,受传统管理方式方法惯性的影响和社会负面影响等,民警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表现为多层次和不平衡性。

有些民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外循私等,反映出专业水平不高。

文明执法的“生命线”意识和严格执法的“高压线”意识尚未完全融入到监狱民警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之中。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思路

(一)必须致力于观念的更新,尽快树立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的新理念

做好新时期的监管改造工作,只有科学认识罪犯,才能准确把握改造对象的本质特征,从而进一步增强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提高改造质量。

要突破认识上的“老框子”,用改革开放的新眼光来认识罪犯,这是适应改造罪犯的先决条件。

在对罪犯的整体认识上,要打破以往存在的“剥夺”、“单纯惩罚”等传统思维定势,确立“矫正”、“改造”等现代新思想,即罪犯首先是人,其次才是犯人,再次,绝大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人。

只有在这个认识基础上实施改造措施,才能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防止步入改造的误区。

其次,在对罪犯的个体认识上,既要认识到罪犯固有的“好动”、“逆反”等浅层次心理特征,更要认识到现存的“报复”、“凶残”等深层次的心理特征。

从而使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心中有数,牢牢把握改造工作的主动权。

(二)必须致力于监狱的规范运行,尽快构建开放式的大教育格局

规范运行是监狱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新体制下罪犯改造质量能否提高的关键。

只有实现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新体制下提高改造质量才会不受干扰地进行。

在规范运行基本实现后,我们还必须树立大教育观。

监狱对罪犯实施的管理、劳动、教育等各项活动都具有改造功能。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改造罪犯是监狱的一个系统工程,管理、教育、劳动、心理矫治等是其中的子系统。

这种系统关系决定了改造罪犯必须依靠各个部门、各个执法活动与环节,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共同发挥作用,而不能仅仅依赖于某一部门,某一种手段,更不能将改造工作简单化、片面化、狭义化。

因此,我们不能用片面、孤立、静止的观点看教育改造,只有牢固树立三者合一的大教育观,才能实现从单纯的保安全,保稳定的低标准向提高改造质量为中心的高标准发展。

(三)必须致力于改造手段的整合,尽快实现罪犯改造由教导向引导的转变

改造手段与改造质量密切相关,各种改造手段都有其独特的改造功能,其功能发挥的越好,改造质量也越高。

而改造手段的功能大小又取决于什么呢?

取决于其科学化程度,改造手段的科学化程度越高,改造质量也越高,两者成正比关系。

改造手段科学化的关键,是在现行各改造手段本身科学化的基础上,围绕改造人这一宗旨,实现改造手段整合的科学化。

对罪犯的改造,是三大法定手段和谐地统一在行刑的过程中,从不同的层面实现改造的目标。

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手段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同时又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必须综合利用。

抓管理的时候,要教育先行;抓教育的时候,要寓教于管;抓劳动的时候,要利用管理、教育的手段强化改造功能,三者必须综合运用。

(四)要彻底突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切实进行罪犯教育创新,积极探索一整套适合罪犯改造需要的科学方法和手段

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罪犯思想变化,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着新的更为严峻的挑战。

过去形成的封闭式、粗放式、大锅煮的教育方法务必进行改革和创新。

特别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头戏“三课”教育,应首先予以考虑。

教育改造的目标要以罪犯“守法”、“做人”为基点。

这就要求我们紧扣时代脉搏,抓住罪犯关注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将改造目标定位于罪犯回归后的社会化,强调和注重教育内容的社会化和多样化,从而构建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平台。

1、政治教育要体现同位性。

2、文化教育要注重社会性。

3、技术教育要突出适用性。

(五)必须致于分类分押制度的改革,尽快实现监管改造模式的多样化

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狱分类模式,逐步构建科学、高效、合理的监狱组织形式。

一是要对监狱模式实行科学重组。

改革现行的以性别、年龄为主要标准的,硬软件区别不明显的粗放式监狱分类制度,逐步实行以不同警戒度为主要标准的,综合考虑罪犯的恶习、危险程度、刑期、改造难易度等因素的新的监狱分类制度。

二是要改变罪犯从入监到出监都固定在监区,固定民警管理的格局,要定期根据罪犯处遇级别和剩余刑期的变化,变更服刑的监狱(监区)。

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得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改造表现差的罪犯会得到更为严厉的管束和矫治。

(六)必须致力于监管环境的优化,尽快实现罪犯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环境是人客观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改造人、教育人必须有一定物质条件和适宜的环境来保证。

一是要规范执法环境。

二是要营造互助环境。

三是要融洽人文环境。

四是要整洁物理环境。

五是要打造数字环境。

(1)建立能够快速处理大量信息的监狱局信息数据中心,搭建监狱局机关至各监所的信息“高速公路”,实现数据、视频、音频的三网合一,开通视频会议系统和实时监控联网系统,提高监狱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2)实现传统防范手段向现代防范手段的转变,加紧建设可视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系统、智能化报警系统,推进监控和狱侦手段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尽快形成统一的罪犯甄别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使监狱设施装备适应当前改造工作的需要。

(3)运用数据技术构建教育改造体系,开通罪犯局域网,建立服刑人员生活指导网,构建查询、咨询、远程教育、网上学习、广播宣传、电视教育等系统,使罪犯置身于数字化的学习环境熏陶之中,以培养罪犯的独立性、自我规范、自我发展和自我调控的素质。

(七)必须致力于改造质量的理论研究,尽快建立科学的改造质量评价体系

为了深化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起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

评价罪犯改造成效,不能仅停留在指标数据或罪犯改造的表面现象分析上,而应从罪犯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生活技能的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识知晓程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上,研究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八)必须致力于行刑方式改革的推动,尽快在行刑社会化上作出新的探索

要借鉴西方先进监狱制度,改革现行行刑方式。

一是要在处遇制度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大力推行请假离监制度,刑释前社会就业培训制度。

二是要在监狱结构上,划定监狱等级,罪犯在服满一定刑期后,依据改造规律和标准,转入与社会生产相接近的行刑空间进行改造。

这有利于罪犯进行自我改造,顺利地完成从监禁到社会的过渡。

三是要在教育改造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实行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四是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体系的构建。

五是必须打破监狱警察包办改造罪犯一切的做法,走以监狱警察为主、监狱警察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路子。

注意发挥好社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九)必须致力于民警执法素质的提高,尽快实现民警队伍建设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

要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要求全面强化执法教育,提高民警的整体执法素质。

一是要牢固树立“两线”意识,更新民警执法理念。

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强化法律至上和忠于法律的意识,强化“文明执法是生命线,严格执法是高压线”的“两线”意识。

二是要加强执法指导。

要抓好业务知识培训,着重解决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不仅要让民警知道什么不可为,还要让民警知道应该如何为。

要不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三是要硬化执法监督。

惩治执法领域的腐败。

(发表于<中国监狱>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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