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中学行政职官沿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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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中学行政职官沿革
我国近代中学行政职官沿革
中国的官学教育在清末学制改革之前,基本上沿袭传统的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大类。
中央的国子监相当于大学性质,地方的府州县学具有中等教育性质,而城乡的社学、义学之类则是小学教育性质。
当时,对于大学、小学之划分是确凿的,对于中学教育这一级则无明确划分。
中学,即学生年龄在十一、二岁至十七、八岁这一学习阶段,在我国教育史上,是并不作为一个特定教育阶段划入学制系统的。
鸦片战争后,西方文明输入中国,传教士纷纷来华创设学校作为传教的工具。
随着教会学校在中国的广泛设立,中国的有识之士也纷纷集资或申请政府拨公款办设学校。
这其中有些学校就具有中学教育的性质,如“八年课程”改革后的京师同文馆、上海的广方言馆和福州的格致书院等。
虽然当时学制未立,这些学校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学校,但作为一种中学教育的萌芽,则有必要对其内部行政组织作一考证。
京师同文馆是洋务运动时期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1862年创办的。
初办时是一所单纯的语言学校,直到1869年总教习丁韪良改革课程,制定“八年课程计划”,同文馆才转变为一所具有中学教育性质的综合性学校。
这是我国中学教育的早期萌芽。
由于京师同文馆是由总理衙门所办,故此总理衙门选派了专门大臣来督办此事,负责此事的大臣被称为总管大臣或专管大臣。
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一日(1867年2月25日)奕讠斤等上书要求派徐继为总管同文馆事务大臣,他说:
“惟查臣衙门前设学习英、法、俄国语言文字馆,均设洋教习一员,专司讲译;此外各设汉教习一员,兼课汉文,令该学生等奉以为师。
现在学习天文、算学之员,均系已成之材,汉文无不通晓,汉教习自可不设,但亦必须有群情宗仰之一人,在彼指引开导,庶学者有所禀承,否则该馆只有洋人讲贯,而中国无师表之人,恐来学者竟疑专以洋人为师,俾修弟子之礼,未免因此裹足……惟有臣徐继老成望重,品学兼优,足为士林矜式,拟请旨饬派徐继作为总管同文馆事务大臣,以专稽查而资表率。
”①所以这时总管大臣的作用一在稽查,一在表率,而表率的作用为重。
随着同文馆事务渐繁,奕匡力等人又于1889年3月30日上书要求派人专管同文馆事务,于是又有专管大臣之设。
至于同文馆内部事务,则专设提调、帮提调、总办、总教习、教习、付教习等来处理。
就提调等人的职责划分而言,初立时,提调相当于今天的校长一职。
据奕讠斤等的《遵议设立同文馆折》所附的章程规定:
请设立提调以专责成也。
……应即由臣衙门办事司员中挑选满汉各一员,兼充该馆提调,所有馆务责成该员等专心经理。
从我们现在对“校长”一职的理解来看,“校长”应该是掌管一切校务的人员。
而从《清会典》关于提调及其任务的记载也可以再次证明“提调”相当于“校长”。
据载(提调)“常日轮班住馆,朝夕稽查馆事,治其文书……达其条议,……督其训习,……制其膏奖,……记其勤能,……纠其游惰,……典其锓籍”②,可以说,含盖了一切校务。
而毕乃德所著《同文馆考》所言:
同文馆馆政,按1862年章程规定,由提调二人主持③也再次证明了提调在馆中的地位和职责。
另外,从同一时期其它学堂行政领导职责划分来看,提调是学校最高负责人,这见于《长谷川熊太郎与广州同文馆》“同文馆的最高负责人叫做提调”④。
从这些记载可以确证提调相当于校长。
而帮提调则相当于付校长或校长助理,是协助提调工作的。
总教习由于分管教学的一切事务,则应相当于教务长一职。
有人认为总教习相当于校长,如吴宣易在《京师同文馆略史》中认为“同治八年,才任命丁韪良为总教习,这就是同文馆第一任的校长”⑤。
这恐怕是有失史实的。
首先,总教习是有汉文总教习和洋文总教习之分的,丁韪良只是洋文总教习。
而且,在丁韪良被任命为洋文总教习之前,就已经有汉文总教习之设了。
据《清会典》记载:
其汉文教习,就京师咸安宫宗室景山八旗已取未传馆之教习招考充当,额三人,总教习一人。
⑥其次,总教习在行政级别上低于提调。
《同文馆章程》规定:
“馆内总教习、教习等有条陈馆务事件,呈堂阅后,仍交帮提调体察情形可行与否,会同正提调回堂核办。
”⑦又据光绪二十四年(1898)所续的同文馆条规八条规定:
(学生)有不能洋文、洋语者,即由提调会同总教习分别差等,以示区别。
⑧这说明:
一、提调负责学校一切事务,总教习等有事呈办,须由提调核办;二、总教习是负责处理馆内教学方面事务的,其权限在提调之下。
所以,总教习是同文馆中负责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等工作的人员,相当于教务长。
京师同文馆除设立提调、帮提调、总教习管理学校事务外,还设有总办一职,来负责后勤、财务等项工作。
《同文馆章程及续增条规》中规定:
前后馆政教习薪水暨各馆学生膏火,均于每月月底由帮提调等查明有无罚扣,应发若干,开具清单,知照管理收支总办凭单照发⑨。
说明总办是负责一些财务等事务性工作的。
通观京师同文馆内行政组织,可以看出它是这样构成的:
提调由总管大臣任命①0,负责馆内一切事务;帮提调协助提调处理馆内日常事务;总教习分管教学等方面工作;总办分管后勤财务等杂务工作,他们与提调等共同协调馆内一切事务,构成一个学校管理系统。
在同一时期创办的上海广方言馆,由于其受两江总督和上海道管辖,故特设一学馆监督来管理广方言馆这边的工作,类似于京师同文馆的总管大臣。
上海广方言馆也设提调一人,相当于校长一职。
这由江南制造局所记学馆概况可以看出①1。
在迁入江南制造局后,又设总办一职,由制造局总办兼任,总管馆中的一切事宜①2。
所以,迁入江南制造局后,总办即是馆长。
另外,还设立监院一人,查课委员、庶务委员若干人,司事四人,分别管理学生名册、稽查出入、管理什物和杂物,①3这里司事分担了教务和总务的一部分责任。
从早期洋务派所开办的一些带有中学萌芽性质的学堂来看,整个学校的行政划分及职名确认很随意、混乱,缺乏科学性。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这是我国近代学校的试办期,对新式学校内部管理的一切事务,当时的操作者并不是很清楚,故而管理上还处于尝试阶段,边建设边摸索,职官设定是根据临时需要,而不是有一套既定的组织模式,按制度设定;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当时处于封建统治时期,学校是由政府机构组织创办的,因而管理上沿袭了官方的做法,这表现于一、称词的承袭,如提调、总办;二、职官的兼用,如总办等;三、人员的兼用,如提调是总理衙门官员兼任,总办是原江南制造局总办兼任。
这就无所谓学校自己独立行政组织管理,不利于学校独立、健康地发展。
这也使得学校行政管理在这一时期处于一种极不科学的无序状态。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也在进步。
到了戊戌时期,我国教育从最初的“一段制”,发展为“二段制”。
如1895年盛宣怀奏准设立天津中西学堂,分头等学堂(即外国所谓大学),二等学堂(即外国所谓小学堂),二等学堂头班毕业后,即升入头等学堂四班,其余以次递升。
这是中国最早的分级学校,但仍无明确的“中学堂”之称。
至1896年孙家鼎书《议覆开办京师大学堂折》时,也仍限于小学、大学两段,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中学”之称。
1896年盛宣怀奏办南洋公学,并分为外、中、上、师范四院,开始有了“三段”的形式,即中院相当于中学一级,这是我国中学教育之始。
南洋公学于成立时,设总理一员,相当于今天的“校长”;总教习一员,执掌全校教务工作,相当于今天的教务长;另外还设有学监等职。
如蔡元培在南洋公学时就担任总教习一职①4。
戊戌变法前后,我国于管理全校一切事宜的校长一职的称谓是变化多样的,如南洋公学称为“总理”,绍兴中西学堂称为“监董”①5等,而总教习一称则无变化。
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校长”一职的职责,其认识是不同的,人们正在探索怎样以一个词来含纳它的内涵,这也是教育行政走向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1898年,孙家鼎在《京师大学堂章程》中规定学校分为大学堂、中学堂和小学堂,他说:
“今当于大学堂兼寓小学堂、中学堂之意。
”①6从此有了正式的中学之设。
而总理衙门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时也指出:
“西国大学堂学生,皆由中学堂学成者递升。
今各省之中学堂,草创设立,犹未能遍;则京师大学堂学生之情形,亦与西国之大学堂略有不同。
今当于大学堂兼寓小学堂中学堂之意,就中等列班次,循级而升,庶几兼容并包,两无窒碍。
”①7。
所以,京师大学堂于初办时,含有中学一级。
因之它的行政职官也可作为中学行政管理沿革中的一个考证依据来加以研究。
《京师大学堂规条》规定:
大学堂设管学大臣、总教习(西文、汉文)、总办、提调、分教习。
其中中西文总教习负责全校教学及各管理工作的分配,故相当于今天的校长。
他分管的工作包括:
学堂课程安排、学生学成出身章程、各省府州县学堂训章及各提调、分教习的工作安排,从这种职责权限来看,总教习应该是学校最高负责人,偏于宏观指导和教学上的安排。
总办则相当于后勤事务总管,负责学校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如黄仲韬(寿州)生病时,“许公以总教习兼管理事务”①8。
可见总办是负责管理事务工作的,而总教习更多地负责学术教学方面的工作。
提调则相当于学校内部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京师大学堂“设提调12人,一人管支应,五人分股稽查学生功课,二人管堂中杂物”①9。
且藏书楼和仪器院也各设提调一员。
②0章程第七章第四节又规定:
一切工程及购书购器等事,皆由总办提调经理,②1再次证明总办和提调是负责学校教学外一切管理事务的人员。
如提调按月将学生功课呈总教习察核②2,说明提调受总教习领导,在行政级别上低于总教习。
在京师大学堂,提调和总教习的角色正好与京师同文馆不同。
因而丁韪良以京师同文馆总教习再次充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承担了校长的责任后,就可能被人误以为他在京师同文馆中担任总教习,也就相当于任了校长一职,以为他是京师同文馆第一任校长了。
截至1902年学制改革之前,我国中学教育虽有了一定发展,但其内部行政管理仍很混乱,行政组织设定多是根据办学者的主观意见而定,并无科学依据,这也对我国中学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而且由于当时学制未立,全国学校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人们急待教育的全面改革。
在人们的呼吁下,在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的压迫下,1902年清政府开始了教育改革的尝试,并颁《钦定学堂章程》,其中规定:
中学堂以府设立为原则,称之为“省立中学堂”,由私人设立的,称为“民立中学堂”。
为此,中国有了中学教育的具体设置办法,并规定“总理”为“负校务之全责者”,即总理为校长。
可惜该章程并未实行。
1904年进行正式的教育改革,并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同时对中学管理人员作出了一定规定:
中学堂应设监督一员,统辖全学员董司事人役,主管一切教育事宜。
并专设了文案员、会计员、庶务员及监学。
全国由此有了一套统一的组织管理系统,管理人员也有了统一称谓,避免了中学校长、教务主任等官职随意设置的现象。
但是,从对这些管理人员的规定也可以看出,1904年教育改革时,人们对学校行政管理仍无一科学认识,学校中无有序的行政组织,管理中不是层层管理,而是散状布局,不利于形成管理中的层级权威性。
在中学设置一“主管一切教育事宜”的行政官员,并且将之称为“监督”的措施在清末教育改革后一直未变。
民国建立后,进行新的教育改革,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以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教育体制。
就中学而言,教育部改监督为校长,从此有了“校长”这一称呼,并一直沿用至今。
中学一般均于校长之下,设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及庶务会计等,然而政府对此并未作硬性划一规定。
到民国建立时,政府对“负校务全责”的校长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始终未作规定。
校长的来源一般有:
①议员或绅士;②教育行政人员,如省视学之类;③大学或高师毕业生;④中学教师。
这些来源说明当时对校长素质并无一科学认识。
中学管理上的无序一直沿续到民国《中学规程》之颁布。
《中学规程》第十一章教职员及学校行政中规定:
①中学设教导主任一人,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批准,得设教务训育主任各一人,协助校长分别处理教务训育事项,六学级以上之中学,得设事务主任一人,掌管教务及训育以外事项。
②中学设置训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一切指导学生的事务,并且要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校务会议,每月开一次教务会议、训育会议和事务会议。
②2并且该规程第一次对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