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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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法施办律处分实自律管理措施和纪
总则章1章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
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
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aa”
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
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
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
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反违重对严秩序,经营正常业行为维护会协分是处律纪
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
(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
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
发展;
(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
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自律管理措施章2章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
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谈话提醒,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提醒其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
险或者纠正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
管理措施。
采取谈话提醒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认可。
字签象本人谈话对被经
第十二条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对
象告知风险状况或者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警示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防范或者纠正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纠正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十三条责令参加强制培训,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接受以特定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强制培训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强制培训的种类、要求、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责令自律
管理对象所在机构进行内部处理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
对象及其所在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内部处
理的期限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期限。
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责令整改,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规
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
理处象作出对面告知自律管理书当应令整改的,责采取.
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
改报告的期限。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纪律处分章3章
第十六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执业;
(四)注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
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
通过证券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纪律处分。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出
第十九条公开谴责,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谴责的纪律处分。
采取公开谴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暂停执业是指协会暂停自律管理对象特定
种类执业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执业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注销执业证书,是指协会对因在执业证书注册登记或年检中提供虚假材料、因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致使未通过年检、受到刑事处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执业人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自律管理对象,注销其执业注册登记记录的纪律处分。
前款所称的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
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是指协会暂停或者取消自律管理对象特定种类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
面告书当应格的,业务资会授予的协停或者取消暂采取.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或者取消业务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是指协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会员行使部分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采取暂停部分会员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暂停会员权利的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协会对存在严重违反
协会章程的行为、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或其承继人作
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惩戒措施的实施章章4
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对自律管理对象同一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仅可以实施一种纪律处分,但可同时实施一种或多种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免予实
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已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或轻会可以酌情从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者减轻实施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并对调查事实予以认可的;
(二)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
则行为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从重实
施惩戒措施:
伪造、
(一)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调查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
自律规则行为的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隐匿、篡改或者毁灭证据,或者回避、拒绝、阻碍调查人员
依
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陷害的。
第二十九条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措施,自律管理对象享
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十条协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自
律管理对象提出异议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协会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受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当在应戒措施的,惩施实象对自律管理对
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对会员处以纪律处分的,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移交协会办理的案件,或者中国证监会实施
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后,根据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协会需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法律,涉嫌构成犯罪的,协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章5章
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特别会员实施的惩戒措施,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协会其他自律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三十七条释。
解负责会协法由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