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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模板四篇

员工手册模板四篇

篇一:

员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为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并顾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第三条 本手册之专有名称如下:

    一、公司---即指XX公司;

    二、经营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

    三、员工---每位与公司发生工作关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为员工,并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领有工资者;

    四、职务、工作---员工依据劳动合同书内规定,而应履行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五、职务行为---指以公司员工身份所为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务的个人行为;

    六、工资---员工履行职务所得之酬劳金,其酬劳条件系依双方签订合同书或国家法令规定而行,并含一切奖金、津贴在内;

    七、惩罚---触犯本手册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规则)而被处罚者;

    八、奖励---对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现所得之代价;

    九、申戒、警告---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轻微者之惩戒记录;

    十、小过、大过---员工因犯错违规而案情严重者之惩戒记录;

    十一、厂牌---员工身份之证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规定应给公假者;

    十三、公出---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出司办理公务;

    十四、出差---员工因公务需要前往xxx以外地区者。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经营管理者依现行管理规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二、员工对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之;

    三、凡员工触犯《员工手册》,其主管应对其采取职务上或一般性之惩罚;

    四、经营管理者为公司代表执行人,有义务履行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之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六条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雇佣者(未满16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之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呈总经理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五、体检表或身体健康证明表;

六、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七、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第九条本公司雇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三至六个月,含受训期间,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请事、病、伤假不予列计。

    新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写《试用安排表》,经核准指派专人进行辅导或培训。

    试用期间,本公司指定辅导人员帮助新员工接受脱产集中培训和在职培训。

辅导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

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辅导人员。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会终止对其的试用。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十条 经本公司雇用经管财务、出纳、采购、库管、司机、警卫、营销、研发及公司认定其有必要者,应于到职前(特许者在到职后两星期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中国国藉、有固定处所和正式职业,20岁以上公民;

   二、经本公司认为有资格者。

第十一条 被保证人任职本公司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一、侵占或亏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不法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不依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五、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条 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证书应即予对保,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

第十三条 被保证人离职时,应将经管事物移交完毕三个月后,始得由公司发还原保证书,解除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公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与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条出勤时间

   一、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周一至周五   9:

30-11:

30  13:

00-18:

00

   二、各部门出勤及作息时间依实际需要由公司订定;

第十七条 打卡

    一、员工每日上下班时,应亲自至打卡地点依规定打卡:

打上班卡应于规定上班时间前三十分钟以内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经查明属实,均记大过一次。

第十八条 忘打卡

   一、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忘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二、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事,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

一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其警告或小过处分一次;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四、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

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五、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出差

     员工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员工外出申请》经主管或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有关费用申报,依据《出差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出

     一、办理:

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或出入公司者,应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员于每日上午十时前将前一日“员工外出登记表”汇总登记送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员工每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二、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三、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1、年休假:

     A、给假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B、年度休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

  C、年度休假申请手续:

  1)年度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部门主管以上干部年度休假其核准权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D、员工年度休假期间支付全额工资;

   E、员工年度休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F、为保证公司的日常有效运营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G、员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况下,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H、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h.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h.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h.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h.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工伤假:

(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假工资照发,但按工伤天数扣发全勤)

    A、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行政人事部确认,确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

如情况紧急,得以事后补办手续。

    B、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

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

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一般员工请假半天内,由主管核准。

3天(含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4天以上必须由(副)总经理审批,主管以上干部请假均需由(副)总经理审批;

    C、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D、事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当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

    E、员工申请事假,主管或经理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4、病假:

(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

A、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为1个月,工作4年至6年者为2个月,工作7年至10年者为3个月,工作满11年以上者为4个月。

逾期者,依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B、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公司指定医院开具证明(附病情报告)。

请病假1天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也可确认病假,未依规定办理手续检举证明者一律以旷工论;

  C、病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c.1司龄3年以下(含3年)  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50%

   c.2司龄4-6年(含6年)  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30%

   c.3司龄7-10年(含10年)当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10%

   c.4司龄11年以上(含11年)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不扣工资  

   D、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处分。

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

                     

    5、婚假: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工资照发,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xxx,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xxx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一般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满22周岁,男满25周岁);

    C、请婚假应附政府相关单位核发之结婚证明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6、丧假:

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工资照发,如奔丧地点不在xxx,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xxx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

    A、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5天,工资照发;

    B、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工资照发。

    7、产假、计划生育假:

    A、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另加10天,工资照发;配偶生育无人照顾,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

     B、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依病假规定处理;

     C、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假15天,工资照发;

     D、请产假须事后一个月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E、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的工作量。

     F、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G、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H、已婚女员工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四、因私外出:

     1、工作时间内,员工因私外出,得填写《请(事)假单》,经主管签署后方能外出,并按事假手续办理。

     2、员工因私外出,不填写假条和外出单而离开公司者,一律视作擅自离开,以旷工处理。

     五、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于事前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急病或临时重大事故需亲自处理时,得于半日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电报、传真报告主管并经同意,事后补办相关证明。

旷工1天作事假3天计算。

     六、公司因工作需要需安排部分人员留职待岗,需服从安排,并且在待岗期间需随时服从公司指令上岗或其它公司活动。

第四章工资与给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手册所称工资系指员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括基本薪资、生活津贴、绩效工资等,并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二十四条工资结构

    一、基本薪资:

依上海市物价状况及公司实际予以核定给付;

    二、生活津贴:

含住房、通讯、交通等补助的一种津贴;

    三、绩效工资:

依个人业绩水平、工作态度等核定的工资;

    四、职务加级:

依担任一定主管以上职务责任的津贴;

    五、特殊津贴:

为因特殊状况核给的津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员工上一月度的工资。

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员工工资将可能在如下情况下发生调整:

    一、工工资常规调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社会综合物价水平的较大幅度变动而相应调整员工工资。

    二、公司将定期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奖励性工资晋级,其对象为岗位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成绩突出者;公司认为应奖励的其他人员。

   三、员工在年终考核中,被所在部门认为工作绩效低于平均水平,将可能被降低工资。

   四、员工职务发生变动,其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工资必须在该职务级别工资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情况的工资给付规定

     一、试用期内公司决定辞退之员工,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付;

     二、试用期内员工自行提出辞职情况:

     1、办公室职员等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星期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2、一般作业员工在录用后,实际工作不满3天而自行辞职的,工资抵培训费用,不予给付。

第五章员工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个员工有享受宪法规定之公民权利与中国法律给予之权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享受劳动安全与保护之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之权利。

第三十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之民主管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之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之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权利。

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上报的责任和权力。

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总经理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名义之处罚、报酬、休假等发生争议时,有向政府劳动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之权利。

第六章员工职责

第三十六条 员工职责

     一、员工务必遵守公司之规章制度;

     二、员工对公司指派之工作务必尽责;

     三、员工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证;

     四、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遗失时,应即附照片一张,连同工本费20元,送行政人事部门补发新证,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厂牌;损坏时,应至行政人事部门以旧换新;

     五、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六、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七、员工应对主管指派之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八、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之有关公司机密,务必尽义务保密;

    九、员工务须爱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应就工作场所的各种机会学习训练,以提高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避免发生不必要之灾害;

    十二、未经主管许可,不得将职务转托他人代办;

    十三、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之:

     1、员工之住址;

     2、家庭状况(如结婚、离婚、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3、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4、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 员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装备、工作证、员工手册、文件等物归还公司,若与公司仍有债务时,必须偿还了结。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与公司仍订有劳动合同之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雇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员工须遵守安全卫生规则及配戴各项安全装备,并应注重本身和顾及他人安全。

第四十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七章仪表与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员工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四十二条 上班务必举止端正,不得唱歌、高声说笑。

第四十三条 同事间互相关怀尊重,并协商互为配合完成工作。

第四十四条 员工对上级说话谦逊有礼,言语保持请示口吻。

第四十五条 遇客人来公司时,应热情服务以礼相待,时时留意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十六条 向上级汇报时准备充分,按约定时间实事求是报告,并注意简明扼要。

第四十七条 接听与使用电话客气热情,不得失礼。

第四十八条 讲究公德,尊重他人。

第八章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四十九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诚信、团结、创新、求实、守法、廉洁、敬业的职业道德;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员工招聘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一律由行政人事部门按既定的岗位标准进行择优录用,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司内部如有亲属关系的员工,相互间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公司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第五十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2、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3、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兼职

     1、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2)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3)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4)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

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四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五条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员工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付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第五十七条 交际应酬

    1、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

    2、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提倡热情简朴,不准以公款搞宴请及娱乐活动。

   3、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包括:

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

员工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

     3、管理人员、涉及技术资料的人员严禁泄漏公司技术机密。

第五十九条 保护公司资产

     1、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通讯设备等,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六十条 禁忌事项

     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对公司进行不利捏词;

    二、在禁烟地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吃零食或未经许可动火者;

     三、随地吐痰或大小便;

     四、携带与工作无关之工具或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五、赌博、威胁、殴打、伤风败俗等事,侵犯他人权利,携带枪弹利器、散发传单、损毁公物及一切危害公众秩序或安全之行为;

    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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