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上海经济和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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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上海经济和信息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本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

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情况

1-1甲方作为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同意将

座落在本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幢】室

(部位)的房屋(简称:

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作为

设置基站用房,该基站的名称为。

1-2该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类型为,结构为,

房屋用途为,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

【,编号:

】,并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原有装修和有关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加以列明,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或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3【甲方同意】【甲方经权利人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房屋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安装

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以及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

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楼顶场地施工图及需要安装的设施设备情况,在本合同附件(三)中

加以列明。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期为年,租赁日期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为:

(币)元(大写:

万仟

佰拾元角整);

3-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楼顶设置天线-----根,天线的场地年使用费合计为:

(币)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整)。

3-3其他一次性费用:

第四条支付方式

4-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和基站天线场地使用费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通过

银行划帐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支付该年度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其余年度的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

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百分

之】【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4-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4-3根据上述约定采取的支付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支付,甲方应自银行划转的租

金和使用费到帐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费凭证。

第五条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楼顶场地,由

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

供以下支持:

(一)向乙方提供该房屋内空调系统的室外机安装位置;

(二)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

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

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四)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含大楼红线内入楼管道井、

预埋入楼管道等),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

(五)。

5-2为保证大楼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减少装修和设备安装对大楼其他使用人的影响

和干扰,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

的调整;楼顶天线的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基站安装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和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否则乙方应负责

排除干扰;

(三)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

使用电梯、楼道和公共场地时,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四)施工期间要尽可能减少施工带来的噪声、粉尘等污染,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

时进行清理,保持大楼的整洁;

(五)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并保持

该建筑物的外貌;

(六)。

5-3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为加强联系,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授权相互之间的联系人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当日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基站用电

6-1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

经甲、

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1)由甲方负责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2)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使用电源应当单独安装

计量电表。

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

价;乙方应在【每月日]【每季度的月日]【每半年的月日]

前,按照【月】【季度]【半年]分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将电费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

(3)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

(4)。

(2)由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应事先与甲方

协商,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第七条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为确保基站的安全使用,甲、乙双方商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公用移动通信的

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时,订立《安全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四),明确双方在基

站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7-2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

7-3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甲方,共同维护大楼及原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7-4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

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否则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

7-5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

【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

日内进行维修,如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项目和费用凭证提

交甲方。

】【由乙方维修的,乙方维修后应将维修项目和费用凭证提交甲方。

7-6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

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7-7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修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不对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7-8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乙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第八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8-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使用权

转让或与他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

8-2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将租赁的房屋转租,或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与他人承

租房屋的承租权进行交换时,应与转租承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或与该房屋承租权受让人

或交换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8-3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该房屋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甲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乙方的承

租权,该房屋转让后,受让人应与乙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

9-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

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9-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

责任。

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

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

的;

(三)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五)。

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

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

断通信电源,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9-3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日书面通知另

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倍支付

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

的差额部分:

(一)因甲方交付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使乙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

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电信网络进行调整,该房屋不再用作基站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承租权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并能出具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的;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个月的;

(六)。

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

同。

9-4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九条第二、三款原因外,一方需续租的,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

9-5该房屋需续租的,则甲、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

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在该时间内

签定新的租赁合同。

9-6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房屋租金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租金基础上,参考市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重新确定或适当提高;

(二)在原租金基础上,参考市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或适当提高;

(三)经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房屋所在区域或地区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9-7在甲、乙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

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

出基站。

第十条房屋、场地返还时的状态

10-1除该房屋继续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租期届满后的日内返还该房

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非甲方原因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元

/日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不可抗力除外。

10-2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返还时,除甲方同意保留的之外,乙方的装修和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返还的房屋、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

返还时,由甲方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该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内进

行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核减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1-2在签订本合同时,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1-3租赁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凡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11-4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违反《安全管理协议》擅自铺设电源线路、增添设施设备等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5因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造成乙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通信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1-6因甲方未及时将拆迁事项告知乙方,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11-7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一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中途退租,

退租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租金和场地使用费的倍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

抵付损失的,退租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12-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或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申请调解。

如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如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其它条款

13-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租赁期间,甲方需将未抵押的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的意见。

13-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

日起日内,按规定共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

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3-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

效力。

13-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13-6甲、乙双方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合同期内,如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将新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3-7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

其中,甲、乙双方各持

份,登记备案受理

机构一份,以及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

(二)

该房屋原有装修和有关设施设备状况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楼顶场地施工图及需要安装的设施设备情况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安全管理协议

(粘贴处)(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名称):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名称):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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