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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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制度
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制度
天乐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环保制度
第1条为保护和改善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度假区的下列环境保护范围:
(一)邵冲水库900亩水域区域;
(二)邵冲水库四周4.5平公里范围;
(三)上述范围内的大气环境。
第3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遵守法规,清洁生产,建生态旅游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4条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节能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参与管理相结合”、“技术改造与更新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规划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5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环保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省和市政府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并对全公司重要环保工作和活动进行决策与安排。
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保部。
第6条安保部是公司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主要职能部门。
律,建立污染源档案。
4、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5、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组织处理。
监督检查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针对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程度,提出改进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6、开展旅游度假区的环境卫生检查、节能降耗等工作。
7、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会同有关单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1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环境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本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2、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令、条例,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集团、旅游度假区的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旅游度假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
3、建立健全本部门环境管理的组织架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4、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5、提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计划,控制排污点数和排污量,为度假区创造清洁、适宜的工作环境。
6、保证本部门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7、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发生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要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环境污染事故,不得隐瞒、谎报。
9、要组织人员配合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并在员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12条环境管理是指加强责任污染管理,协调发展同环境的关系,使发展目标同环保目标相统一,经济效益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13条制订环境保护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控制排污点数和排污量。
定期、不定期检查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制度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第14条加强设备环境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使之无污染或减少污染。
第15条制订清洁能源审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切实将清能源洁纳入日常的管理中,实现“节能、降耗、减污、提效”的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旅游度假区。
第16条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隐患进行控制和预防。
第17条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擅自拆除或停用,确有必要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后方可实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停用的,必须重新安装使用。
第18条使用部门要编制污染防治设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标明处理后必须达到的排放标准。
第19条对于连续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运行状态,污染物处理指标及处理量,以及有关消耗指标。
第20条建立污染源档案,主要内容有污染源名称、位置,污染物的名称、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
定期填写环境监测报告,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
第21条禁止在旅游区内焚烧秸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的物质。
特殊情况,确需燃烧的须报安保部批准。
第22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第23条旅游度假区内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24条禁止向度假区水域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剧毒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第25条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用水考核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装置、控制物料流失和水的浪费,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措施。
第26条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和周围景物、林木及其他植物,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第27条项目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对相关方在环境因素方面进行识别、评价及检查,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隐患进行控制和预防。
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包括有关环境保护条款,按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管理程序要求管理施工中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施工现场道路扬尘、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严格施工噪声管理。
第28条资料移交
1、项目开工建设,将项目环保设备清单、施工计划、施工图、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设计文件交安保部一份。
2、工程建成后,对项目环境保护治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报告交安保部一份。
第五章废弃物的管理
第29条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目前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生物处理等。
各单位对废弃物要分类存放在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
第30条办公、采购物资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要分类管理。
第六章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31条采用清污分流,闭路循环,一水多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32条把废弃物质加以分离回收,使废弃物转化为新的产品。
第七章宣传培训与教育
第33条安保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
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制度,树立环境意识,培养环境感情,强化环境规范,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第34条安保部、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各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学习先进技术,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经验。
第35条安保部要配合综合管理部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普及知识的教育,参加授课等。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36条要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考核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保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
1、拒绝、阻挠安保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不按规定建立污染源档案、不按规定制订环境保护年度、月度目标和计划或者弄虚应付的。
3、购进不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4、擅自波坏、污染防治设施的。
5、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污的。
6、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37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8条安保部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考核细则及评比办法,采取自评,组织检查评比,安保部抽查等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奖励依据之一。
每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39条本制度与上级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40条本制度由安保部解释。
第41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仪征江扬天乐湖旅游度假区
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