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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包工程的预结算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防范分包结算风险,根据《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经营预算管理程序》。

各单位应编制实施细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管理的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分包工程的预结算管理,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产品加工制作和工程维修等工程和服务分包的预结算管理,不包括内部单位的分包工程。

2相关术语

2.1一级审核:

指由项目部根据本办法自行完成分包预结算审核的程序。

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签证费用、月度(过程)结算、竣工(终止)结算。

2.2二级审核:

指项目部完成分包预结算审核后,提交公司或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进行复审的审核程序。

所有分包工程的预结算、签证费用,均需由项目部提交复审,完成二级审核后出具分包结算手续。

2.3三级审核:

指项目部完成分包结算审核,经公司或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复审后,由公司审计部进行三审的审核程序。

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终止)结算,均需完成三级审核后出具分包结算手续。

2.4分包结算抽审:

公司将不定期安排第三方审计单位或公司专家组对二级单位审核的分包竣工结算进行抽检审核。

对存在的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指导和改正意见,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通报、约谈、罚款。

抽审审核结果不作为分包工程的分包结算依据和结果。

2.7分包工程终止结算:

指分包单位未能正常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内容,例如中途退场、停工等原因,需终止该分包合同的履行,经相关项目部人员和分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的现场形象确认并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终止结算会签手续和退场手续后,根据本办法的分包竣工结算审核要求,经过审核后,对分包单位办理的该分包工程已完工作量的最终结算。

3本规定主要应对的风险点

3.1规避分包结算行为不规范,导致增加支出漏洞,增加工程成本的风险。

3.2规避因分包结算不及时,导致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经营控制的风险。

3.3规避因分包领用材料管理缺失,导致项目的材料管理出现严重失控的风险。

4管理原则

4.1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和二级单位按照层级管理关系,分别负责各自的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分级审核分包工程预结算。

4.2集中审核原则:

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集中由公司审计部进行三级审核。

审计部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分包竣工结算支付的依据。

5管理职责

5.1经营预算部

5.1.1分包工程预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公司分包结算审核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分包结算审核原则、审核流程和审核方式;制定分包预结算管理的部门岗位职责;

5.1.2负责直管项目部分包结算的复审,出具竣工结算书;

5.1.3负责审批专家组对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分包结算进行抽审的审核报告,出具竣工结算书。

5.1.4负责分包工程结算资料的检查、收集和发放,负责建立分包结算审核台账;

5.1.5指导监督项目部和各单位分包结算审核工作,根据执行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奖罚建议。

5.1.6建立、维护分包结算专家库,并对专家库成员的准入、退出及考核机制进行规范;

5.2专家组

5.2.1公司经营预算部针对不同的分包专业,在专家库中按需要选择合适的人员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在经营预算部的指导下实施分包结算审核工作

5.2.2对二级单位审核的分包竣工结算和项目部审核的分包月结算进行抽审,向经营预算部提出建议报告;

5.2.3负责组织解决分包结算过程出现的争议。

负责对复审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的分包结算组织调查、审核,出具调查结果。

5.3资金管理部

按本办法审核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付款的依据,拒绝支付应进行分包结算复审、三审的分包单位工程款。

5.4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需要参与分包结算过程中相关业务的审核确认,出具审核意见,解决各职能部门业务方面存在争议。

5.5二级单位

指导监督项目部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负责本单位分包竣工结算的二级复审工作,出

具分包竣工结算书,是二级单位分包结算审核的责任部门;配合公司经营预算部抽审和审计部三级审核工作,报送分包结算资料、接受审核建议,管理分包结算归档资料。

负责建立分包结算审核台账。

5.6直管项目部

5.6.1项目经理是工程分包结算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在分包工程达到办理分包结算的条件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分包结算会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资料,完成分包结算一级审核工作。

对需要进行复审的分包工程,在完成一级审核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公司经营预算部报送分包结算二级审核资料,并配合复审工作的实施。

5.6.2项目部负责在分包工程竣工时,由项目经理组织预算人员、施工技术人员、材料人员认真做好本项目预结算和材料闭合分析工作,分包竣工结算完成后将相关预结算资料编制成册交经营预算管理部门备案。

5.6.3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对甲方编制报表,禁止按分包工程肢解向甲方报量。

禁止由分包方直接对甲方报量和审核。

禁止委托分包方单独与甲方直接办理竣工结算。

6分包预算管理

6.1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方在收到施工图15日内,根据分包合同相应条款,编报施工图预算。

项目部15日内完成核对;报本单位经营预算部门核准备案,项目部以此作为分包月度结算审批、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6.2分包方每季度依据已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相关的其他资料,报送补充预算,项目部10日内完成审核,补充预算报公司或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门进行复审、三审核准,经核准后的增减金额计入下期分包月(过程)结算。

经复审、三审核准前,项目部不得在返给分包方的书面预算书上签字盖章,不得在分包月结算中审批和支付工程款。

6.3公司和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检查、监督、审核项目部分包方施工图预算和甲供材计划编制审批情况。

分包方未按时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施工图预算及补充预算未经程序核准,项目部不得批复分包方月度结算。

分包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的分包方施工图预算和补充预算合计金额。

7分包签证管理

7.1分包签证工作必须从严控制,做到“事先审批,事后确认”的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7.2与工程实体相关的事项必须办理有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得以工程洽商的形式代替;与工程实体无关,但施工过程必须发生的事项,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可办理工程洽商。

不可以甲方或业主、监理单位的签证直接作为分包方的签证。

甲方或业主、监理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可作为分包方的结算依据。

7.3分包签证单由分包方按公司要求的标准文本编制,项目部相关人员分管领导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费用以分包结算审核单位审定值为准。

7.4办理有效签证的时间按照“当月发生当月签证当月核算”的原则执行。

收到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项目部预算人员收到签证后及时予以初步审核,每月集中一次(或即时在公司信息管理平台)报公司或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门核准。

核准后的签证列入下期分包结算。

事后补办的分包签证均视为无效签证,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7.5本办法中的分包签证包括工程洽商、材料代用签证且必须经项目经理确认。

项目人员签署的其他形式的报告及联系单回复函等形式文件资料,均不作为调整分包方费用结算的依据。

应办理分包签证的具体内容为非分包自身因素的经济或时间补偿,如:

1)由于设计变更所造成如返工、拆除、材料已订货、窝工等无法标注于竣工图中需现场核实的内容;

2)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变化的(如土质、地下水、地下障碍物、构筑物及管线等);

3)由于合同内约定的、无法预测或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须通过实际施工中现场实测来确认工程量的(如土方、租赁期等);

4)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包括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各种技术处理措施(如围护、防护等);

5)因合同中约定需按实际发生时间确定价格的内容(如材料价格取定期等);

6)其他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

8分包材料管理

8.1分包方在收到核准的施工图预算2日内,根据分包合同甲供料相应的损耗,编报施工图甲供材料计划,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2日内完成审批;项目部材料采购部门以此作为甲供材料的采购及发放的控制依据。

分包方每月依据设计变更及相关的其他资料,及时报送甲供材料调整计划,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作为材料采购及发放的调整依据。

8.2对分包方的材料供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范围执行,如实际供应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价款同时调整。

8.3分包方使用材料计划标准文本,自行编制材料计划书,项目部严格审批并做好台帐管理。

8.4分包方领用材料须办理收发手续,并对已审批的材料计划逐一核实供应情况。

每月与分包方办理材料结算,编报“月分包工程材料核算明细表”,作为分包方“分包方月已完工程报表”的附表,未办理材料结算的分包工程,不予核定当月完成工作量。

8.5分包工程完工,项目部立即安排办理与分包方的材料结算,材料结算必须在与分包方工程竣工结算前完成。

强调分包方的材料结算单与竣工结算书同时提交,未办理材料结算,不予审核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9分包结算管理

9.1结算规定

1)《分包工程月工作量核定单》是分包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是分包方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依据。

其他任何单据不作为分包付款依据。

2)分包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完成审定前,公司各系统各级人员不得对分包方出具带有签字、盖章的结算资料,经审定后方可按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申请用章,出具《分包工程月工作量核定单》或《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办理付款。

3)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约定分包工程结算书格式、签字印章、审定部门的有效性,其他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结算书无效。

4)分包工程过程、竣工结算值中不计入甲供材料和机械费用,且应扣除实际发生的应由分包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包含在分包造价中的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文明施工分摊费等代购代租代缴费用和未包含在分包造价中的超领甲供材料的加价材料费、罚款、违约金。

9.2分包月结算

要求项目部分包月结算一级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每月20日,分包方根据项目部相关人员签认的《分包工程月进度完成情况统计表》,编制《分包方月已完工程报表》,提交到项目部预算部门审核。

项目部预算人员根据已审批的分包工程预算书及签证费用,核定分包完成工作量,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完成《分包结算付款会签单》,填写《分包工程月材料核算明细表》,计算并扣除相应款项,填报《分包工程月工作量核定单》,提交公司或二级单位经营预算部进行复审,复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分包工程月工作量核定单》。

9.3分包竣工结算

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均需办理分包竣工结算,一份分包合同(包含补充协议)对应一份分包结算,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作为分包方最终支付依据。

分包竣工结算金额以公司审计部审核的结果为准。

2)分包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相关约定或在其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14日内递交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分包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分包结算的,项目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申明由此带来的后果及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等。

3)各级审核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收到分包方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的审核及确认工作。

4)项目预算人员结合项目部相关部门确认的完成情况,给予其办理相应的结算工作,结算审核必须要结合分包预算控制总值、进度核量和过程追加减预算,从分包实施内容、实物量、结算价格、费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核与确认;所有应扣减费用在各分包单位工程结算中予以全额扣除。

5)项目部在完成分包结算一级审核工作后,无需和分包单位办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只需分包单位在《分包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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