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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操作指南

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操作指南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申报流程】

自行判断享受,无需申报。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申报流程】

自行判断享受,无需申报。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序号

分类

物资清单

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物资清单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公共交通

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收派服务

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企业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个人: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个人: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报(填报)材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申报流程】

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申报(填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申报流程】

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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