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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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doc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编制说明

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

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

六、《上海审查要点》主要依据2014年6月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七、《上海审查要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建筑专业

1.1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应超过两层。

4.6.4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5.1.8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2通过底部楼梯直接进入楼层套型的叠加式住宅,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4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

注:

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8.2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3.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2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

3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

3.2.2社会停车场场界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大于20.0m。

4.2.1机动车停车库排风口与环境敏感目标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4.3.5楼层外缘无实体墙的玻璃部位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设置固定护栏时,护栏高度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设护栏:

1在护栏高度处设有幕墙橫梁,该部位的横梁及立柱已经抗冲击计算,滿足可能发生的撞击。

冲击力标准值为1.2kN,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

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钢化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3.0m2,钢化玻璃厚度不小于8mm。

3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单块玻璃面积不大于4.0m2,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2.76mm。

4单块玻璃面积大于4.0m2,中空玻璃的内片采用夹层玻璃,夹层玻璃厚度经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12.76mm,冲击力标准值为1.5kN,荷载作用于玻璃板块中央,应计入冲击系数1.50、荷载分项系数1.40,且应与风荷载、地震作用力相组合,符合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规定。

4.6.1幕墙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书应包含的内容:

2设计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中与幕墙工程相关的规范、规程。

2)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书。

4)建筑幕墙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空气隔声性能等各项技术物理性能指标。

5)热工性能指标值:

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非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

6)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率、反射率等主要光学性能指标值。

17.1.5人流密集的建筑不应采用倒挂式玻璃采光顶棚。

17.1.6采光顶棚面向地面的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

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全文详见附录A。

1.2

建筑防火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3.3.1居住小区消防车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小区内应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

2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3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3.3.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大于8%,消防车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3.3.5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设置消防登高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

2消防登高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住宅的外墙不应大于10m。

3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4消防登高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50m2,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4楼梯间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低层住宅外,住宅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

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其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

5.1.5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

5.1.7当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如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如需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轴线不应小于2.4m;

5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m。

5.3.2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

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3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1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在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连廊连通。

2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

注:

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

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当地下汽车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时,应在地下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分隔,且汽车库开向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6.1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防火分隔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

注:

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7.6.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7.6.3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6.4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90m的不燃烧体;或采用深度不小于0.5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防火挑檐与上下窗间墙的高度相加应大于1.00m。

7.6.5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设置全封闭的内天井。

《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7.1.3建筑幕墙与各层楼板、防火分隔、实体墙面洞口边缘的间隙等,应设置防火封堵。

7.1.4消防登高立面不宜采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当采用时,应在建筑高度100m范围内设置应急击碎玻璃,并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应急击碎玻璃每层不少于2块,间距不大于20m。

3应急击碎玻璃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出入口上方。

确需布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7.2.2建筑幕墙的防火封堵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岩棉、矿棉等耐高温、不燃烧的材料填充密实,并由厚度不小于1.5mm厚的镀锌钢板承托,其缝隙应以防火密封胶密封。

竖向应双面封堵。

7.2.3楼层间防火封堵,严禁直接用胶料粘接在幕墙玻璃内侧面。

7.2.4金属幕墙采用铝塑复合板时,应满足消防要求。

构造设计除符合7.1.2条规定外,可在每层楼板外沿部位和防火分区纵向分隔部位设置不小于0.8m的隔离带,隔离带外墙面板为不燃烧材料。

7.2.5紧靠建筑物内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玻璃幕墙之间应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2.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

7.2.6建筑物内的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的玻璃幕墙之间应设置水平距离不小于4.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

上海市消防局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4号(全文详见附录C)

2、《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65号(全文详见附录D)

3、《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发(2002)333号(全文详见附录E)

4、《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全文详见附录F)

5、《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257号(全文详见附录G)

6、《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全文详见附录H)

7、《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沪消发(2006)303号(全文详见附录I)

8、《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沪消发(2006)439号(全文详见附录J)

1.3

建筑节能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3.1.1公共建筑按热工设计要求,分为以下2类建筑:

1甲类建筑:

1)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且设置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乙类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或单栋建筑面积虽然大于5000m2,但不设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

3.2.6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q1(m3/(m·h))≤1.5,q2(m3/(m2·h))≤4.5。

3.2.7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建筑幕墙开启部分为q1m3/(m·h))≤1.5,整体(含开启部分)qA(m3/(m2·h))≤1.2。

3.5.2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下列指标时,方可进行判断计算:

1甲类建筑: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2·K)];

2)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50[W/(m2·K)];

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

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

2乙类建筑: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m2·K)];

2)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60[W/(m2·K)];

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

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

2.0.1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本标准计算取值: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按单一钢筋混凝土材料取值;其他结构类型为标准层主要朝向最大窗墙比的卧室外墙材料计算取值。

《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

3.8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采用粘结饰面砖或块材做饰面层。

当采用时,应由设计单位对饰面砖粘贴高度、保温材料密度、粘结面积作出具体规定。

饰面砖应采用轻质功能性面砖,重量不大于20kg/m2,单块面积不宜大于0.01m2,面砖吸水率不大于6%。

应采用与系统材料相匹配的柔性粘结剂及勾缝剂,严禁使用普通水泥砂浆粘贴面砖及勾缝。

如采用超常规格的块材饰面时,其施工方案应经有关部门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采用。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第48号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建筑涉及建筑围护结构或者建筑用能系统的,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中新建建筑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沪建交[2012]1273号

2.1.2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的主要用料与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中涉及到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材质、厚度及性能要求应一致。

2.1.4施工图设计说明应明确保温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

干密度、导热系数、蓄热系数、修正系数、燃烧性能。

2.3.2建筑内部供暖空调房间与非供暖空调房间的分隔以及建筑设有室外走廊时,应绘制平面示意图,明确隔墙和靠走廊外墙的保温设置情况。

2.4.3采用计算机软件计算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4计算简图:

主要平面简图;

2.4.4节能计算书应明确计算选取各类材料的容重、导热系数、蓄热系数及修正系数。

2.4.8节能计算书封面或扉页上应加盖以下各方的图章:

1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2注册建筑师的执业章;

3受委托计算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公章。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沪建交联[2014]9号

全文见附录B。

1.4

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1)《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3.3.1、3.3.3、3.3.5、4.4.1、4.4.2、4.6.3、4.6.4、5.1.1、5.1.4、5.1.5、5.1.7、5.1.8、5.3.2、5.3.3、5.3.4、5.3.5、5.6.4、5.8.2、7.6.1、7.6.2、7.6.3、7.6.4、7.6.5

2)《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3.2.3

3)《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应用设计规程》DGJ08-98-2002

3.2.2、4.2.1

4)《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

4.3.5、4.6.1、7.1.3、7.1.4、7.2.2、7.2.3、7.2.4、7.2.5、7.2.6、17.1.5、17.1.6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第五条、第十条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3.1.1、3.2.6、3.2.7、3.5.2

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

2.0.11

8)《上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应用导则》沪建安质监[2007]第020号

3.8

9)《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第48号

10)《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11)《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沪建交[2012]1273号

2.1.2、2.1.4、2.3.2、2.4.3、2.4.4、2.4.8

12)《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13)《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4号

14)《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防]字(2001)65号

15)《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消发(2002)333号

16)《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

17)《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257号

18)《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沪消发(2004)352号

19)《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沪消发(2006)303号

20)《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沪消发(2006)439号

21)《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沪建交联[2014]9号

二、

结构专业

2

2.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3.0.4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算地基(或单桩)承载力以及抗倾、抗滑、抗浮或基坑、边坡稳定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除有专门规定外均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准永久组合。

2计算基础结构的截面、内力和配筋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进行基础结构的裂缝宽度验算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标准组合。

3应对地下工程支护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地基安全等级除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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