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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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版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

审核工作指南

2015年版,送审稿)

 

、目的和依据

(以下简称《条

(以下简称《办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拆解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

审核工作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基金补贴资格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

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

三)依据

本指南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

号)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

34号)

4.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2〕110号)

5.《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

110号)

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

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0年第90号)

8.《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

知》(财综〔2012〕80号)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环境保

护部公告2014年第82号)

、审核工作原则和各方职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遵循“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第三方审核、企业负责”和“权责一致、有错必纠、依法履职、尽职免责”

 

的原则。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后,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情况。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

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

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可邀请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审核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审核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基础资料进行自查,扣除不符合基

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与申请报告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1。

(二)审核审核机构组织对处理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

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或者交互进行,工作内容及方法分别见附2和附3。

审核以抽查为主,即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

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X100%原则上不低于10%。

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天数低于60天的,最低应当抽查6天进行审核。

审核时段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总量较少的,可以纳入下一审核时段一并审核。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由处理企业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针对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可以继续抽查未经审核的证明材料,提高抽查率到20%。

二次抽查与处理企业提供的说明或者二次自查结果不一致的,暂停对处理企业的审核,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4。

(三)核定规范拆解处理数量根据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情况,对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处理企业获得拆解处理资质之日起开始计算。

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审核报告每次审核,负责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审核的每家处理企业出具一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5)。

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审核工作的,委托方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对所负责的工作内容出具审核报告,具体内容由委托方规定或者由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商定。

(五)结果报送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补贴审核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电子件发送至。

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

逾期报送的,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审核。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要求。

审核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现场审核前,审核人员应当首先宣读有关廉政纪律要求。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审核人员应当回避。

(二)审核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技术方法和廉政纪律要求,熟悉处理企业回收、拆解处理等生产活动基本流程,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书面审核工作宜采取封闭式集中审核,现场审核工作持续期间,审核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一组,不得单独行动。

(四)审核人员对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财务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时使用的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因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处理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场合对外发表或交予第三方。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关键点位包括:

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及进出口、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记录,制定规范的记录格式,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审核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审核工作记录、纸质资料、抽查的视频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有关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见附6。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外,应当在处理企业网站显着位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着位置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

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附1:

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要点

、资料汇总

(一)基本生产情况汇编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本生产情况及经营制度资料汇编,以便审核工作参考:

1.基本生产能力情况,如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拆解处理工艺、设备拆解处理能力、生产班次安排、主要设备能耗等情况。

2.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质量控制标准、库房管理、拆解处理作业管理、拆解产物销售、作业人员工资核算、基金业务有关的财务票据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制度等。

3.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基本情况,如拆解产物种类、产生工序、安全处理注意事项、处理方式和情况(如委托处理去向、深加工情况)等。

4.台账管理制度,如各环节生产台账设置、主要流转及管制制度等。

5.视频监控点位设置清单。

6.贮存、处理场地及主要设备布置图等现场审核所需的说明性材料。

(二)原始台账整理

处理企业将本季度反映各环节生产信息的全部台账、原始报表等,按台账类别、台账生成时间汇总: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入库情况,如入库基础记录表、交接记录单、入厂地磅单、资金往来凭证、销售票据等原料入厂记录及原始凭证;按回收来源汇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入库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回收种类、规格、数量、重量、收购价格、联系方式等)。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基础记

录表、拆解处理生产线领料单、出库地磅单、生产线作业记录(按废弃电

重量等)等。

包括最终废弃物)入库基础记录二次加工产物的出库及入库基础

器电子产品类别、规格、作业班组、人员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明细汇总(包含种类、规格、数量、

3.拆解产物入库情况,如拆解产物表、入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等;记录表。

4.

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出厂)

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如拆解产物基础记录表、出库称重地磅单、库房交接记录、出厂称重地磅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凭证、交接记录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汇总表;按去向汇总的拆解产物销售处理情况明细(包括接收单位名称、拆解产物种类、规格、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等)。

5.工人考勤记录、工资清单或凭证。

6.主要生产设备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备运行记录、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电表运行记录等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二、自查

申报前,处理企业应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工作可以结合日常生产活动开展,也可以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集中开展。

(一)台账自查

1.对审核时段内的原始台账、资金往来凭证等书面资料,应当核实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拆解产物处理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2.对各种类、各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应当逐日进行物料核算自查,验证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量是否合理;对于物料核算产生的偏差,应当查找原因,作出说明,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3.对关键拆解产物和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的转移或处理情况,应当检查去向或者处理过程是否规范。

(二)视频录像自查

处理企业应当根据原始生产台账情况,对审核时段内视频录像进行自查,核对视频录像反映的拆解处理数量与台帐记录是否相符,拆解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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