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站诚信管理评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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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检查站诚信管理评估标准
边防检查站诚信管理评估标准
第一条企业和人员诚信按照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即A级为诚信单位;B级为守信单位;C级为警示单位;D级为失信单位。
信用等级管理起始分值为100分,边检站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年终审核结果进行评价,扣除相应分值。
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考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及人员,边检机关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边检站对企业诚信等级的定期评定以初始评价结果为基础。
边检站可根据企业的客观变化情况和上一周期的表现对诚信等级的上调或下调。
第三条诚信管理周期为一年,每年年初系统自动将企业及个人诚信分值恢复到上一年度末所在诚信等级的最高分值。
第四条便利及限制措施
(―)对诚信管理被评为A级的便利及限制措施
(1)优先办理边检相关手续;
(2)船舶预检正常的,靠泊后即可作业;
(3)船舶靠泊后,家属即可登轮;
(4)办理5名以上船员调动手续时,可申请边检站登轮办理;
(5)办理10人以上登轮证件时,可申请边检站就近办理;
⑹对于经常登轮人员,可以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劳动合同;
(7)经边检机关认可的其他便利性工作措施;
(2)对诚信管理被评为B级的管理措施
边检站按照一般要求实施边防检查管理。
(3)对诚信管理被评为C级的限制措施
⑴报检员将取消其报检资格,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后方可继续报检
(2)登轮人员将不予发放长期《登轮许可证》;
(3)将严格控制报检证及长期《登轮许可证》发放数量;
(4)取消船舶预报预检,未办理边检手续前,严禁上下人员作业;
(5)对所在码头泊位停靠的船舶实施重点监管,视情形实施船体检查;
(6)对其新增外勤人员需经过边检培训方可登轮;
(7)收缴已发放的长期登轮、搭靠证件,并禁止在一定时期内登轮、搭靠;
(8)其他限制性工作措施;
(4)对于诚信管理被评为D级的限制措施
(1)对于诚信管理为D级的报检员,在吊销其报检证的同时,六个月内将不予发放报囹正;
(2)不予发放长期《登轮许可证》及《搭靠外轮许可证》;
⑶涉及边检业务的,边检机关视盾形采取一船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4)取消船舶预报预检,未办理边检手续前,严禁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5)对所在码头泊位停靠的船舶实施重点监管,视情形实施船体检查;
(6)根据评级原因,视情形禁止船员登陆、人员登轮或者其他船舶搭靠;
(刀收缴已发放的长期登轮、搭靠证件,并在6个月内不再签发此类证件;
(8)对其新增人员需经过边检培训方可登轮;
(9)其他限制性工作措施;
第六条对于不同类型的口岸企业和组织,应采用不同的审核标准:
(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及代理人等级评定及扣分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代理人3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1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3分。
⑴所申报《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无特殊原因,未使用网上报检系统申报船舶的;
(3)所提供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相关单据有涂改痕迹、无法辨明真实情况的;
⑷未及时、有效、如实反映船舶、船员实际情况的;
(5)未按规定提交船员或旅客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6)具有其他影响和干扰边防检查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情形的。
(7)未履行提前申报义务的;
(8)未带或拒不出示《报检证》、《登轮证》的;
(9)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代理人5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3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5分。
(1)未按规定时间、格式等要求进行网上报检的;
(2)申报资料未达到90%以上的;
(3)网上报检中对船舶中、英文名称、国籍、船舶种类等关键项目任意一项有差错的;
(4)未对登轮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即予开具申办登轮证介绍信的;
(5)未按时限、格式及内容要求申报船舶动态、通报船舶在港期间情况的;
(6)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或履行担保义务出现偏差的;
(7)未告知船方自管责任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收取《船员登陆证》的;
(8)临时有船情计划变动不主动报告的;
(9)办妥边检各类业务手续后雋后补单据的,在两日内未补齐的咸让非专职
人员代办边检业务的;
(10)持用过期边检站签发的各类证件的;
(11)未按规定与本人有效证件同时使用边检站签发的各类证件的;
(12)不掌握所代理船舶的动态或代理船舶的动态未按要求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13)明知代理船舶载运有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员及偷渡人员等不准入境人员或禁止登陆人员,未向边防检查机关申报的;
(14)因工作失误,造成边检出入境人员、船舶数据删除、注销验讫章的;
(15)报检员私自将网上报检用户名和密码转借他人使用,导致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经查证属实的;
(16)需要接送船时,由于代理企业原因造成执勤人员没有及时接送船舟白的;
(17)未按要求维护好边检引导牌、告示牌、标示牌等设施的;
(18)企业未按规定到边检进行备案或年审的;
(19)备案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的,在30日内未到边检进行变更登记的;
(20)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代理人10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5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10分。
(1)未持或捋用伪造、涂改、租借、他人、买卖边检签发各类证件的;
(2)威胁、恐吓执勤人员行为的;
(3)故意散布谣言,中伤或诽谤边检执勤人员的;
⑷辱骂、挑衅执勤人员行为的;
(5)利用工作之便,借边检名义向船方、船员、旅客及其他登轮人员索要烟酒、
财物或其他物品的;
⑹谎报船舶出境(港)时间,提前办理出境(港)手续或骗取一次性办理入出境(港)手续的;
(7)未经边检站同意,擅自为其他单位代办边检业务的;
(8)对船舶携有枪支弹药或载有违禁物品情况,未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申报的;
(9)登轮、报检等证件遗失,为及时报告边检机关的;
(10)登轮从事与登轮事由不符的业务的;
(11)与船方发生纠纷,或在船上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未及时、准确向船方传达边防检查机关要求的;
(13)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发生变化三个月以上仍未到边检机关变更备案的;
(14)未能对所属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企业所属人员在参加边防检查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过程中违反纪律的;
(15)人员离职或被开除后未及时向边检机关交回有效《登轮证》、《报检证》的;
(16)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代理人15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10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15分。
(1)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得知所代理的船舶在港口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3)得知所代理船舶或船员有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等t®兄未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4)不配合边防检查机关对其所代瞬召舶进行依法监管的;
(5)代理员不能熟练掌握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相关业务知识,不能
胜任代理员工作的;
(6)利用边检的名义向船方等服务对象施加压力的;
(7)错误宣传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以招待边检执勤人员为由,向船方报销发票、索要礼品或冒充边检人员向服务对象变相索要财物的;
(8)被取消报检、登轮资格的;
(9)未及时有效并如实反映船舶、船员实际情况,给边防检查机关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边检机关形象的;
(10)对船舶内、外贸转换等情况未申报或申报不及时造成后果的;
(11)私自编造、涂改、转让《报检证》及持用他人《报检证》从事边防检查报检工作,造成后果的;
(12)未经边防检查机关许可擅自允许国际航行船舶抵离口岸、变更停靠泊位或者允许船员、旅客上下船舶、擅自作业的;
(13)企业从事非本企业业务或备案时未如实向边检机关申报的;
(14)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前来接受处理的,不配合边检机关开展执勤执法工作行为的:
(15)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代理人20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15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20分。
(1)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2)所代理船舶入出境(港)动态(包括时间、停靠泊位等)发生变化,未提前通知边防检查机关造成船舶失控的;
(3)谎报、瞒报、迟报、漏报船舶及其载运人员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走私、偷渡、贩毒、宣传反动言论或协助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的;
(5)故意向船方、船员、旅客及其他登轮人员发表诋毁边防检查机关形象言论
的;
(6)拒不接受边防检查机关检查或者拒绝履行代理人员协助边防检查机关实施检查管理活动法定义务的;
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参加边防检查机关业务会议、培训、考核以及资格审查的,或经边检机关指出,拒不服从管理的;
(8)边防检查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9)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二)港口、码头企业及所属人员等级评定及扣分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人员5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3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5分。
(1)未及时提交或在提交船舶进出口岸申报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为本企业员工申请办理登轮证件或为船舶申请办理搭靠证件审核把关不严的;
(3)未按规定或者承诺履行担保义务,以及履行担保义务出现偏差,对边检工作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遵守国家开放口岸相关规定,有损国家口岸形象或导致不良后果的,但情节较轻的;
(5)在申报船舶进出口岸手续及相关证件时所提供的材料准确率未达到90%以上的;
(6)不服从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不配合边检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或阻碍边检机关行政执法的;
(刀具有具他影响和干扰边防检查机关正常管理的。
(8)网上报检中对登轮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关键项目任意
—项有差错的;
⑼得知所属码头的船舶在港口发生安全和污染等事故后,未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10)116时有船情计划变动不主动报告的;
(11)未能严格实施梯口(卡口)监管,协管员未能24小时监控在港外轮而发生违规登轮等事件的;
(12)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备案;
(13)值班制度不落实、登记不清楚的;
(14)办妥边检各类业务手续后,需后补单据的,在两日内未补齐的;
(15)私自将网上报检用户名和密码转借他人使用,导致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经查证属实的;
(16)未带或拒不出示《报检证》、《登轮证》的;
(1刀未按要求维护好边检引导牌、告示牌、标示牌等设施的;
(18)集体登轮作业时,不按要求清点人数,集体上下外轮的;
(19)管理措施落实不严,允许无证人员进出码头限定区域的;
(20)持用过期边检站签发的各类证件的;
(21)未按规定与本人有效证件同时使用边检站签发的各类证件的;
(22)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人员10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5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10分。
⑴得知所代理船舶或船员有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匱兄未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2)不配合边防检查机关对其停靠船舶进行依法监管的;
(3)不掌握停靠的船舶动态或未按要求及时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的;
(4)未按规定到边检进行备案或年审的;
(5)登轮后从事与登轮事由不符的业务的;
⑹与船方发生纠纷或在船上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影响的;
(7)登轮证、报检证等边检机关签发证件遗失,未及时报告,产生后果的;
(8)未经边检站同意,擅自为其他单位代办报检业务的;
(9)报检员不能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不能胜任报检工作的;
(10)未对所属员工进行边检法律法规教育,因职工不熟悉边检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所属人员在参加边防检查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过程中违反纪律的;
(12)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扣除企业10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15分。
(1)未持用或捋用伪造、涂改、租借、他人、买卖边检签发各类证件的;
(2)利用工作之便,借边检名义向船方、船员、旅客及其他登轮人员索要烟酒、财物或其他物品的;
(3)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前来接受处理的,不配合边检机关开展执勤执法工作行为的:
(4)故意散布谣言,中伤或诽谤边检执勤人员的;
(5)辱骂、挑衅执勤人员行为的;
(6)威胁、恐吓执勤人员行为的;
(刀故意逃避边防检查的;
(8)从事非本企业业务或备案时未如实向边检机关申报的;
⑼对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或影响口岸通关秩序、一线管控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
(10)不配合边防检查机关对码头内船舶进行依法监管的;
(11)利用边检的名义向船方等服务对象施加压力的;
(12)码头企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所辖员工或停靠本港船舶发生违反边检法律法规的;
(13)非监管区企业未能按照边检机关要求组建边检协管队伍,积极配合边检机关进行港区管理的;
(14)企业内部相关边防安全保卫组织不健全的或未按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边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或经指出仍不及时改正的;
(15)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前来接受处理的;
(16)被取消报检、登轮资格的;
(17)边检机关认为应当被扣除相应分值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除人员20分,需关联所属企业的,可相应扣除企业
15分,属企业违反相应规定的扣除企业20分。
(1)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参加边防检查机关业务会议、培训、考核以及资格审查的,或经边检机关指出拒不服从管理的;
(3)企业员工或雇用工人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走私、偷渡、贩毒、宣传反动言论或协助他人从事违法活动的;
(4)因企业管理不善或拖欠工人工资等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造成有损边检机关形象的不良后果的。
(5)不按开放口岸相关要求施工,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边检机关指出,不及时整改的;
(6)码头船舶未经边检站允许,擅自停靠、驶离口岸限定区域的;
(7)未能按要求严格管理在港外轮,发生偷渡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