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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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你了解多少?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一起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

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

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

张****、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

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

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XX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

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

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05)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

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

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

 

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

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相关知识【2】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38-140条则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缩小到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司法解释不当的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大量的因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仅仅就毁坏一种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节省诉讼资源。

二、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人民检察院。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仅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对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才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仅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而这个在司法实践很少见。

三、法院是否需要告知受害人此项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权利,并不是应当。

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动提起,如果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提醒当事人此项权利,以防错过时间。

四、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司法解释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予赔偿,只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规定。

关键还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赔偿能力低等原因就剥夺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

五、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单独提起

法律并没有禁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不是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只是,因为身体侵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上,现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部分。

其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提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二大好处:

第一,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和减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较高的赔偿,而且此赔偿更容易落实,不用走执行的程序。

如果最后,赔偿谈不好,再刑事审判之前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为时不晚。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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