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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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ﻭ【颁布日期】2001.12.1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2.01ﻭ【正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ﻭﻭ 第一章 总则
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ﻭﻭ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ﻭﻭ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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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ﻭ
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
(一) 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ﻭ
(二) 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ﻭ (三) 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 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ﻭﻭ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