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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规范文书模板

卷宗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次

彭水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

彭水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彭水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调查笔录

添加有关身份证、户口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病历档案等取证材料之处

财产登记表

关于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函

彭水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彭水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彭水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意见书

重庆市彭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彭水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召开听证会

彭水县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

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复印件

添加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催收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等材料之处

彭水县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审批报告

(提示:

根据个案情况适用的保留,不适用的删除,没有的添加。

打用目录时请删除此提示。

彭水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

(彭水)计生立〔〕号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自报)

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嫌疑人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自报),**村**组***、***夫妇于****年**月**日在***(地名)生育*孩。

上述生育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之规定,建议对夫妇生育孩一事立案查处

承办人:

(签名)

年月日

 

主管

领导

批示

 

主管领导: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主管领导签字即为立案时间)

彭水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

询问单位: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职业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住址

告知:

我们是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受县人口计生委的委托,今天来找你了解你的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请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若有违法生育(捡养)行为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清楚事实,争取得到从宽处理。

听清楚否?

答:

问:

答:

第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调查笔录

(共页)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调查单位: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职业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住址

告知:

我们是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受县人口计生委的委托,今天来找你了解相关情况,请如实配合回答我们的提问,听清楚否?

答:

问:

答:

第页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手印)

(调查内容:

1、被调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居住地;2、是否知道违法生育嫌疑人基本情况,他们的婚后生育情况,子女数,分别的出生时间,姓名,性别,出生地,现在何处;3、重点调查违法生育孩子的怀孕时间,地点,生育时间,生育地点(是否医院,接生人员),现在何处,如在别处喂养还要询问具体监护人,生活情况等;4、违法生育嫌疑人的家庭财产情况及收入来源情况;5、以上所记录情况是否属实,把记录给当事人看或者找第三者读给其听,如属实,则签上“以上记录完全属实”并加盖右手大拇指手印到笔录相应位置,包括有涂改地方。

(笔录续页)

问:

答:

经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在笔录尾部签名及页码处盖右手大姆指印。

第页

彭水县关于违法生育的询问(调查)提纲

(供参考)

为了客观、公正、全面反映嫌疑人双方的婚育情况和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事实经过,特拟定以下询问(调查)提纲:

1、询问嫌疑人,问其双方的出生时间、工作简历,(被询问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居住地,政治面貌,何时何地从事何业、曾任过何职,以时间为序记录;并登记身份证号码,提取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问被调查人(知情人即证人)的工作简历(内容同上),你是否了解嫌疑人(他俩分别是何地人氏、工作简历,你与他是什么关系)

2、问嫌疑人家庭现有人口及与其关系(姓名、性别、年龄、从事何业及职务、政治面貌);

3、问嫌疑人双方的婚育情况(分别何地人氏,何时在何地结婚,是否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情况,子女数,分别的出生时间,姓名,性别,出生地,谁接的生,是否办有出生医学证明,是否上户,现在何处,分别是否办准生证,以时序记录);(有要复印存在案卷)

4、重点询问违法生育或收养的事实经过(对违法生育的何时怀孕、何时未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怀孕期间是否有乡村干部过问,(如外出则问同何人外出何地、从事何业),何时在何地何医院生育男或女孩、何人接生、取何名、何时回家有何证人,在现何处,如果别处喂养还询问具体管理人,生活情况等。

收养的是何时在何地怎样发现的有何物是男是女等由来情况,以时为序记录。

5、问违法生育后选择落实了何种长效避孕措施;

6、问嫌疑人是否知道所生育孩子属违法生育行为,为何要违法生育孩子,是否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生育后是否有干部过问,是否接受过处理;

7、对违法生育事实有何想法,是否愿意主动接受处理(表明当事人态度);

8、问嫌疑人双方从事何业,家庭财产情况及经济收入来源情况;

9、询问嫌疑人一方,则要问明另一方的去向(某人何时到何地干何事,何时回家;你能否代表他,他是否有相反意见?

记录在案。

获取男女双方的询问笔录,双方相互印证未婚生育的事实,才能确认男、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认可);

10、你还有什么需要说的;

11、以上所记录情况是否属实,把记录给当事人看或者找第三者读给其听,如属实,则签上“以上记录完全属实”并加盖右手大拇指手印到笔录相应位置,包括有涂改地方。

 

彭水县关于违法生育子女调查的注意事项

(供参考)

1、办案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在一个案件中不能既是调查人又是证明人。

被查的嫌疑人和被调查人姓名要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2、发现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须即时立案,并书面通知嫌疑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接受调查。

 3、询问、调查前拟定好调查提纲,便于记录时重点提问。

询问和调查均一人一笔录,一般应调查二个及以上知情人,直至查清事实为止。

询问和调查每一件事必有“六何”要素,即:

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

弄清事实的因果关系,即事实的发生、发展、结果等各个情节、过程都清楚,行成证据链。

4、选择好询问、调查的谈话地点。

避免人多,被询问、调查人不讲或不敢讲真话。

并注意调查气氛,不要指名问供、逼供和诱供;要平等待人,讲明来意,问话和气,营造一个宽松的调查环境,对思想有顾虑的要以政策攻心,加以疏导,使其放下思想包袱。

5、先找嫌疑人还是先找知情人,可根据案情而定。

一般应采取先易后难,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才去找嫌疑人,好辩解说服对方,以理服人。

6、违法生育或收养人双方必须询问。

如询问一方,另一方已外出,则要问明其去向,是否有相反意见,能否代表他。

对未婚生育一定询问男女双方,双方相互印证未婚生育的事实,才能确认男、女当事人。

7、询问、调查记录要客观、真实。

对调查的问题要具体明了,文字表达准确,避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对被询问、调查人的谈话内容不得随意用记录人的话去概括,对被询问、调查人前后矛盾不清的,应问明后再记录。

8、询问、调查完毕后,交被询问、调查人阅读核对笔录。

对不识字者,应向其读笔录,被询问、调查人要求更改的应同意,有所悔悟需作大的改动,应另换一页纸重新进行记录,加以说明附在先前的记录之后,不要在原件上作大的更改。

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应让其在笔录尾部签字“笔录经核对无误”或“以上纪录完全属实”,再签名盖章或指印,并对每一页和改动处要盖章或指印。

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调查人可在笔录上予以注明,由在场(见证)人签章。

9、调查取证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

不能用圆珠笔、铅笔、红墨笔书写。

 

彭水县关于违法生育有关取证材料及复印件

认定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因此,不能以(当事人承认或某一种证据)孤证定案,不能以人证直接定案。

要调查、还要取证,要综合运用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证明等骨干证据,形成连续的、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定案。

一、发现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先向户口管理部门提取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名单)证明后再作调查;或在调查中提取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违法生育的子女应提取《出生医学证明》,对未提取到《出生医学证明》的,且有线索表明在本地区某医院生育的,应到其医院提取当事人的主要病历档案;在外地生育的可联系所在地计生办,提取当事人的主要病历档案。

三、对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已入户的还应提取户口页复印件。

四、“零口供”,即从怀孕、生育、婴幼儿保健、入户、入托入学等各个环节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以充分的事实,来佐证当事人的违法生育行为。

对于当事人在,但不予配合的“零口供”,仍要按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询问笔录、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回证不签字,应采取留置送达,由见证人村民代表或村社干部签字;对于当事人不在的“零口供”,告知书和决定书可采取法院认可的公告方式送达。

五、收入证明材料:

(一)城镇或农村居民适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

1.复印适用年的《重庆市彭水县统计局关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证明》;

2.复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城镇或农村居民实际收入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其收入的证明材料

以上取证材料复印件,须经其部门签字盖章方有效。

 

彭水自治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一)

渝彭水计生征告知[]号

、:

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你夫妇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子女(男或女,属第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你们的行为属,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拟给予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元的处理。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夫妇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月日

(提示: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用《送达回证》送被告知人,第二份存案卷,告知3日后予以处理。

彭水自治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二)

(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子女适用)

渝彭水计生征告知[]号

你与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你与(户籍地:

年龄:

民族:

职业:

)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子女(男或女,属第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你的行为属,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的规定,将给予你征收社会抚养费元的处理。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月日

(提示: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用《送达回证》送被告知人,第二份存案卷,告知3日后予以处理。

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彭水计生行送字[]号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

《彭水自治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或者

盖章(手印)

其他

收件人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备注

1、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由其他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证明,留下送达文书,即为送达,见证人应为两名以上本村(居)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干部。

提示:

1.送达的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手指印)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2.送达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并在备注栏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在备注栏注明是受送达人的何人、其拒收理由、日期、

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何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视为送达。

见证人应为两

名以上村民代表或村社干部。

4.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

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法院认可的公告方式送达。

彭水自治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意见书

违法

生育

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户籍

简要案情:

[经群众举报(当事人自报、工作中发现),***与***夫妇于**年*月*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取名***。

经**乡(镇)人口计生办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生育情况属实。

]

违法生育人员陈述和

申辩情况

(违法生育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或当事人对此案有异议,但证据充分,事实确凿)

承办人及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理:

对(当事人一方)依据.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对(当事人另一方)依据年收入的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合计征收元。

承办人:

(需二人或以上签章)

乡镇人口计生办(印章)年月日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

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

讨论决定

 

行政负责人:

年月日

彭水自治县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彭水计生征字(5002432072011)第023号

被征收人:

姓名李虹钢性别男年龄30民族苗职业经商

户籍地(单位)河东村6组居住地:

蔡家坝村1组

被征收人:

姓名:

郭琴性别:

女年龄:

26民族:

汉职业:

经商

户籍地(单位)贵州遵义居住地:

蔡家坝村1组

经调查核实,你(们)于2010年9月2日生育一个子女(女,属第3个子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虹钢征收社会抚养费25092元,对郭琴征收社会抚养费25092元,合计征收50184元。

(大写:

伍万零仟

壹佰捌拾肆元正)。

请你(们)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费缴至联合乡计生办

,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彭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分期缴纳。

到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编400020)或者彭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机关:

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被处理人、乡镇(街道)各一份。

提示:

制作文书时,对未涉及到的项目或文字应删除,需要的项目或文字应添加;如对未婚生育处理,就要册除“按×镇×年农村居民×收入×元的×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这句话。

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彭水计生行送字[]号

案由

送达文书名称

《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或者

盖章(手印)

其他

收件人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与被送达人关系

备注

1、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由其他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证明,留下送达文书,即为送达,见证人应为两名以上本村(居)村(居)民代表或村(居)干部。

提示:

1.送达的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手指印)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2.送达的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并在备注栏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在备注栏注明是受送达人的何人、其拒收理由、日期、

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何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视为送达。

见证人应为两

名以上村民代表或村社干部。

4.受送达人在外地的,应查明去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回执上

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法院认可的公告方式送达。

彭水自治县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书

名称及文号

重庆市彭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彭水)[]第号

违法生育或收养人员

户籍地

居住地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年月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元。

分期缴纳时间

缴纳金额(元)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批人:

批准单位:

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缴款人、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街道)归档各一份。

彭水自治县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

缴纳人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根据计生征字[]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书的规定,应于年月日前

缴清社会抚养费元。

缴纳情况

缴纳时间

缴纳金额(元)

收据编号

登记人

合计

拾万仟佰拾元正

注:

本登记表一式二份,缴款人、乡镇(街道)归档各一份。

代为履行接受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委托人违法生育(收养)子女,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接受处理,现特委托代为接受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

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

一、本委托人承认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如实说明本人及配偶的出生年月日、户籍、职业、婚育情况、收入情况、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内容)。

二、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被委托人代为接受本人违法生育一案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和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

并自愿给付被委托人现金元(大写元),用于缴纳本人违法生育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应缴款额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本委托人所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规定为准。

缴纳后如有余额应归还委托人,如有不足由委托人以后自行缴纳。

三、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含撤销原决定书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委托人:

(签字盖印)被委托人:

(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月日

 

备注: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案卷存档各一份。

行政处理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代表:

地址:

被申请人:

男,族,岁,住址:

女,族,岁,住址:

请求事项:

申请执行于年月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依据:

本委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计生征字〔〕号)已于年月日发生法律效力,拒不执行于年月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元的处理决定。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特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机关:

(印章)

年月日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

我委于年月日申请执行本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贵院已予立案,由于被执行人(现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死亡),特向贵院申请撤销对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重庆市区县人民法院:

我委于年月日申请执行本区县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渝[]字第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贵院立案准予执行([]非诉行执审字第号),由于被执行人。

贵院于年月日下达[]非诉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该案。

现被执行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对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重庆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月日

 

彭水自治县人口计生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群众举报(当事人自报、工作中发现),乡(镇)村(居)组夫妇于年月日违法生育孩。

经计生办调查取证,该夫妇违法生育孩情况属实。

处理情况: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之规定,彭水自治县人口计生委依法对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彭水计生征字()第号],该夫妇已于年月日交清社会养费元,收据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号):

结案意见:

予以结案。

办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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