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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风电场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该各类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结合《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的分、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场所,项目开发、电场运行检修、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包括:

公司员工及监理服务承包商、设备供应商、施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等相关方)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质量环境事故事件的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总裁负责或委托授权人组织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小组,在完成事故调查后,负责主持组织召开公司内部事故问责会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批准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事故报告。

第五条公司安全总监根据总裁授权,组织成立公司内部事故调查小组主持召开公司内部事故调查会议,召开公司内部事故问责会议;审定及批准向国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事故报告。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定本制度。

监督各事业部及各分公司事故事件的报送与调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一般及以上事故或根据公司总裁部指定,组织、参与或跟踪公司内部的独立事故调查;独立审查需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报告;协助公司安全总监组织召开公司内部事故调查会议。

第七条公司监查部、党群工作部,参加公司内部事故问责会议,根据问责结论、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党组管理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对党组管理干部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参加公司内部事故问责会议,根据问责结论、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负责办理员工的工伤保险,落实工伤待遇,执行工伤理赔。

第九条公司行政与企业文化部,根据授权参加或组织交通安全、治安保卫(含办公物业、后勤保障)和卫生防疫(食堂卫生)等相关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及内部事故问责会议。

第十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各事业部参加公司内部事故问责会议,同时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业务范围对事件进行划分管理。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本单位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和进行事故应急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按要求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按照事故调查的组织和权限要求,积极配合、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订与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本公司内部事故的问责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做好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上报各类事故事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经验反馈工作。

吸取内外部事故事件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第三章事故事件等级与定义

第十四条事故指在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按专业领域分为:

安全、质量、环境三类。

按事故性质分类分为:

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一)自然灾害是指由于台风、强风、暴雨、冻雨、雹灾、地震、滑坡、暴风雪、泥石流、沙尘暴、森林火灾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失,人员伤亡的情况。

(二)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事故发生单位与个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况。

(三)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不良而发生的事故。

技术事故由于是技术设备条件造成的,因而具有不可避免性,并非所有由于设备原因引起的事故都是技术事故。

因为设备是由人操作、护理的。

如果设备出现障碍,操作者或者护理者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造成事故的,仍然应算作责任事故。

只有在事故是由设备原因引起并且是在人所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发生,才能定为技术事故。

(四)责任事故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或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生产人身伤亡、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设备设施、电力安全、保卫治安、卫生防疫等七类。

(一)人身伤亡事故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或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中发生本单位员工或相关方人员的人身伤亡的情况(含在生产和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机动车辆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在作业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1、人身死亡:

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或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30日内或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7日内,人员受伤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医疗事故死亡除外)情况。

发生安全事故后超过30日的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后超过7日的人员受伤死亡的不算统计范畴。

2、人身重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使肢体残废、毁容貌丧失听觉视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通常指事故发生后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人身伤害损失工作日计算标准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群伤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害的事故。

4、轻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使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通常指事件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注:

轻伤界定为员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构成重伤的事故,或者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条款)。

(二)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情况。

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油系统损坏起火等属于设备设施事故。

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时,则定为消防安全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公司内部车辆在社会道路和内部公共区域(在征地或租地范围内的区域,包括生产区与施工区)内的道路以及承包商车辆在公司内部区域内所发生的机动车辆造成的伤害,并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或机动车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情况。

员工自驾车和私家车在社会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统计报告范畴。

(四)设备设施事故是指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包括各类生产设备设施(含施工机械)、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仪器、电讯、动力、运输等设备或设施)因非正常原因被迫损坏或报废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

(五)电力安全事故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情况。

(六)保卫治安事故是指在单位管辖区域内,因阻工、纠纷等各种原因导致发生围攻或人员冲突或由于盗窃等原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七)卫生防疫事故是指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或食物及职业中毒的情况。

(八)设备故障:

是指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擦、外力、应力及化学反应的作用,出现零件磨损和腐蚀、断裂等情况导致设备失去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设备故障未引发次生事故事件且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限额的,不属于报告统计范畴。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设备设施、建筑物等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包括设备质量、工程质量两部分。

(一)设备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本身或其备件由于原材料不合格,或其自身出厂不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导致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情况。

(二)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身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十八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年度累计死亡人数3至10人,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九条除上述事故定义与分级外,对于电力生产事故的分级与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电力安全事故:

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3、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电力安全事故:

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3、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三)电力安全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的,其事故等级按所符合的最高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已发生但未构成事故的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未造成人员伤害,不存在直接的潜在伤人后果,但已造成损失的均为事件。

包括如下:

(一)医学处置事件(人身安全)是指伤害人员需要医学救助处理,但达不到轻伤程度的事件,如轻微割伤、擦伤、轻微烫伤或烧伤、细微伤口等但进行了医学处置,或者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下。

(二)火险事件(消防安全)是指具有较大火灾风险,但未构成火灾事故,经执法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查处的事件,包括火警事件和可燃物品泄露事件。

(三)消防事件(消防安全)是指出现明火燃烧,消防队出动灭火,且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小于100万的情况。

(四)交通事件(道路交通)是指在社会道路或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辆,一次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未达到医学处理事件标准)或机动车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足5000元的情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设备设施事件:

1、变电站输变电主设备(升压站主变低压侧配电设备除外):

主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无功补偿装置等损坏并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

2、变电站主变低压侧单段配电母线被迫全停,或主变低压侧以下输变配电设备因内部原因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或故障录波器停用,或直流系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或重要联动装置失灵,或非系统原因造成主变低压侧电气设备跳闸,或者厂用电源开关跳闸的情况。

3、发电厂单元汇流线路倒杆塔,设备单项接地(导线断落;绝缘子损坏、脱落;导线风偏过大,安全距离不足放电;线路落雷;树木通道不畅导致树木接触导线;鸟害;漂浮物等),相间短路,电缆头爆炸等引起单元汇流线路非计划停运的情况。

4、变电站监控系统中断或数据丢失、主要表计失去指示的情况。

5、充油电气设备油位低至油位计以下需要临时停运加油的情况。

6、风电测风塔倒塔、损坏,或是风电机组发生发电机损毁、齿轮箱损毁、桨叶折断(开裂)、主驱动轴弯曲或断裂等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要电力安全事件:

1、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

2、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3、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以上。

(七)电力安全事件是指110kV电压等级及以下的发电场或变电站因设备故障导致母线全停,或全场对外停电的情况及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不足2周的情况。

(八)保卫治安事件(保卫治安)是指在单位管辖区域内,因阻工、纠纷等各种原因导致发生围攻或人员冲突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

(九)治安防盗事件(保卫治安)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公私财物被人为盗窃的情况。

(十)恐怖袭击事件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是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其他手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施损坏的情况。

(十一)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是指提供餐饮服务导致就餐人员5人及以上同时就医,医院诊断为食物引发病症而无人员伤亡的情况。

(十二)设备质量事件是指由于设备本身或其备件由于原材料不合格,或其自身出厂不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导致造成设备非计划停用(无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十三)工程质量事件是指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十四)重大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的情况。

(十五)较大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情况。

(十六)一般环境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情况。

(十七)环境污染处罚事件是指公司受到政府行政执法机法处罚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一条未遂事件是指已发生,但未构成事故的情况,根据潜在后果的程度分为重大未遂与一般未遂。

(一)重大未遂是指已发生,未构成事故,但潜在后果严重,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等意外事件。

(二)一般未遂:

是指已发生,未构成事故,潜在后果一般的意外事件。

(三)重大未遂界定范围(针对人身安全):

1、脚手架、起重机具、坑洞支护、模板支护、边坡、建筑物等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

如坍塌发生前人员及时撤离、躲避或不在现场,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高处落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

如物体从高处落上,未砸到人。

3、人员高处坠落(2米及以上)未受伤的意外事件:

如人员意外高处坠落,但因保护设施起作用,或有缓冲等因素而避免了人员受伤。

4、可能导致人员窒息、中毒、触电、淹溺死亡的意外事件:

如人员走错间隔误入有窒息、中毒、辐射等危害的场所,或设备外壳带电、带电作业、误合闸刀开关等可能导致触电事故,或受水淹、落水可能导致淹溺死亡的意外事件。

5、可能导致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的意外事故:

如在爆破装药区吸烟、在严禁烟火的场所违章动火作业、打磨等。

6、可能导致集体食物中毒的意外事故:

如采购了有毒的食物,提供变质食物,误食有毒食物等。

7、车辆、设备倾翻,刹车失控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

8、高温、高压水、汽泄漏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意外事件。

9、作业中发现隔离边界不完整,且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无许可证作业,错用许可证作业,工作已经开始或进行之中被发现,且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

10、设施、设备的专设安全保护装置在非控制情况下被拆除,如格栅、盖板、围栏、竖梯、扶手、转动部分防护装置,并给人员造成较大伤害风险。

11、进行高风险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操作失误,出现较大伤害风险,如起重、高空作业、隧道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危险品作业、容器内作业、搬运作业、坑洞内作业等。

12、作业中重要安全器具发生严重故障,如起重设备和器具、焊接器具、临时供电器具、脚手架、运输器具、电动/液压/手动工具、登高工具、个人防护用品等,且对作业人员能构成较大伤害。

第四章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时,相关分公司应当依据相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要求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法规要求直接报告的国家主管部门报告。

原则要求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为事故事件报送的主体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及其辖区内风电场、项目部的相关事故事件报送给公司,同时抄报相应事业部。

第二十四条事故事件报告采取安全管理线(各级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应急管理线(应急当班值班人员)并行,在规定时限内先以口头报告,后续通过书面形式(含系统)正式报送。

第二十五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要求分公司在获得事故情况后立即(半小时内)向公司口头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含系统)正式报送公司,后续定时报告事故阶段性进展,直至事故处置结束。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死亡、群伤、火灾和电力安全的一般事故,要求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公司口头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情况等,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含系统)正式报送公司,后续定时报告事故阶段性进展,直至事故处置结束。

第二十七条发生其他一般安全事故、重要电力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应在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口头报告,并要求所有事件在在24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含系统)正式报送公司。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各分公司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对于以下类别的事故,其事故调查组织与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指定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调查。

(二)公司根据集团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三)需要公司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情况: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设备损坏事故。

3、交通死亡及以上事故。

4、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消防安全事故。

5、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6、集团或公司领导指定要求调查的事故。

(四)内部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由组长指派一般不少于3人,调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应业务内容,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五)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程序,迅速救护伤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六)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

(七)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

(八)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九)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应当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十二)根据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的直接管理单位或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安全质量部递交初步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包括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原因、事故责任的界定和处置、经验反馈的安排、纠正行动计划、和改进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安全质量部针对事故发生的直接管理单位或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初步事故调查报告的原因分析、应急处置、责任界定、经验反馈行动和纠正行动计划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给行政与企业文化部。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原则上距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30天,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最高可再延长45天。

第三十三条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根本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等级。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直接责任: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主要责任: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

3、领导责任: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4、次要责任: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

5、管理责任:

事故责任人的主管对其行为动作和细节作业等工作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故笔录、图片、技术档案与支撑证据等附件。

第三十四条上述报告事项,如果与国家有关上市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公众信息披露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谎报或者瞒报人身重伤、交通重伤及以上等级,消防事件及以上等级,其它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事件,或经公司认定的典型事故事件,对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质环考核绩效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迟报或者漏报人身重伤、交通重伤及以上等级,消防事件及以上等级,其它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事件,或经公司认定的典型事故事件,对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质环考核绩效实施扣分。

第三十七条事故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分级对待;实事求是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事故问责关于对党组管理干部的处理,原则按照党组管理干部相关处理规定执行;事故问责关于对领导干部安质环绩效的考核,原则按照年度安质环考核责任书来执行。

第三十九条行政与企业文化部将安全质量部提交的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提交总裁办公会或党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包括安全质量部、相关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行政与企业文化部、监查部、党群工作部、公司工会组织等参加)讨论责任者的处理,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责任者的问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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