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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全公司(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事故事件的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6〕259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制定本制度。

4、专业术语、名词释义

4.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4.2未遂事故,是指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

5、职责

5.1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故事件的报警、报告、抢救工作。

5.2.生产部门牵头负责设备事故和工艺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部、技术部等其他部门配合。

5.3安全部牵头负责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生产部、技术部等其他部门配合;安全部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5.4各车间、部门负责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部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5.5各责任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在两天交安全部备案。

6、各类事故的界定

6.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2凡属有意制造的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或者盗窃生产设施、材料的为治安事件。

6.3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包括中毒)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6.4各种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爆炸事故。

6.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6.7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泄漏致使车间内甚至车间外受到严重影响,致使生产停滞、紧急停车、人员紧急疏散等情况发生的属于泄漏事故。

6.8因废水、废气、固废、物料等的违规处置或工作失误等造成的环境损害,影响范围较大(如异味异常排放超出车间范围、废水大量泄漏地下、危废违规转移、物料泄漏对大气、土壤等造成严重的损害等)的属于环保事故。

6.9因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未造成人员伤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导致健康伤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低于事故等级的事故属于未遂事故(即事件)。

6.10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11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休工天数。

7、事故的处置

7.1各类事故事件发生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按事故的处理流程报告有关领导,具体步骤进行:

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调查组→现场勘查→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7.2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直接指挥安全、设备、生产等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

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

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7.3发生一般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7.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8、事故报告程序

8.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2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3凡因工负伤人员,若为轻伤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车间负责人,视伤情情况进行简单救治或就医,并汇报上级主管负责人。

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8.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8.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9、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1事故的调查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轻伤事故,由安全部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部、事故发生的车间以

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10.2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0.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10.4对于轻微事故,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10.5对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分析。

找出原因,查明责任。

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各级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取证,不得阻挠或故意破坏。

10.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1、防范措施的内容

个体防护——劳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根据作业环境,选择相匹配的劳动防护用品

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教育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使职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

管理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

应急处置——出现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救援,必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2、责任划分

12.1公司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12.2公司安全相关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安全部和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主要责任。

12.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主要责任。

公司已制定并颁发的规章制度,部门不有效传递并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已颁发的规章制度或指的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主要责任。

12.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12.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12.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主要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12.7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2.8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已经公司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告知的由本人负责;安全部或相应部门未进行安全培训告知进入厂内发生事故的,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13、事故处理

13.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13.2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内部一般事故调查后,安全领导小组应按照本单位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3.3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社会、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职工的监督。

13.3.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3.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3.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13.4由财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13.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部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13.6事故处理后,安全部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厂职工中通报,使广大群众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13.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

14、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4.1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部应建立事故档案。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14.2安全部负责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14.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15、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5.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行政部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转交公司。

15.2行政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

16、未遂事故的管理

16.1未遂事故上报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未遂事故后,应立即反应到现场管理人员并逐级汇报;生产车间发生未遂事故,车间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安全部;未遂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部门(包括承包商); 

(2)发生的时间、地点; 

(3)简要经过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4)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 

(5)其它需要报告的事宜。

对未遂事故管理不到位,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安全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6.2未遂事故的处置

16.2.1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状态分析部门现场处置能力,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化的安全处置措施;

16.2.2如发生未遂事故时,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汇报安全部,安全部组织相关技术、设备等部门指导下未遂事故部门进行安全处置;

16.2.3安全部接到部门未遂事故快报后,应根据未遂事故调查权限分工,开展未遂事故调查,深入查找分析未遂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并针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16.2.4未遂事故的管理应当遵循发生事件的时间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安全防

范措施不放过,没有排除事故隐患不放过的原则。

16.2.5各部门、车间在未遂事故调查结案后就发现的未遂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将上报安全部,建立未遂事故管理台帐。

16.2.6未遂事故报告内容

1)未遂事故经过

2)未遂事故类别、等级

3)实际后果及潜在后果

4)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5)应吸取的教训和防范措施; 

6)预防措施落实完成情况

7)现场拍摄图片资料及有关证据等。

16.2.7各部门、生产车间应严格遵守安全部制定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上报未遂事故,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1)激励标准

对于发现一般未遂事故、事件,可酌情给予10-50元的奖励。

对于发现较大未遂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的大小给予50-200元的奖励。

根据发现的重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大小给予200-500元的奖励,隐患重大的可给予重奖。

明知道本岗位存在未遂事故、事件但未及时报告而由此发生的事故要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2)奖励程序

接收单位(车间、生产部、安全部等)对所接收的一般未遂事故、事件进行逐一评审,经核实后进行通报表扬,并报安全部给予办理奖励手续。

对于查出较大以上未遂事故、事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全厂通报表扬。

各单位应积极发动职工查找隐患、提合理化建议并加大奖励力度,由公司安全部对开展发现未遂事故、事件突出的单位进行嘉奖。

发现的未遂事故、事件在哪个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7、考核

17.1工艺事故

17.1.1因违章操作、巡检不到位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工艺事故的,按事故程度、时间、损失大小,相关人员扣罚200~1000元/次,最高予以开除处分。

17.2设备事故

17.2.1因设备点检不力,维护保养不及时;或因检修责任,未及时处理隐患,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按事故大小,扣罚相关人员50~300元/次。

17.2.2设备跑、冒、滴、漏未及时处置的考核20-100元,暂时无法处置未采取隔离、警戒、收集措施的考核50-100元。

17.2.3因违规、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处罚。

17.2.4因违规违章操作原因造成停车的按照工艺事故处理。

17.3人身伤害事故

17.3.1轻微伤

a)因当事人责任,只需简单包扎,无工日损失的,扣罚当事人50元,给当班负责人警告处分。

b)因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轻微伤害,且无工日损失的,扣罚事故责任人100元,给当班负责人警告处分。

17.3.2轻度受伤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住院治疗(或损失工日)15日以内,扣罚当事人200-500元,当班负责人100-200元,主管100-200元,部门负责人100-200元。

b)因其它人员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造成受伤害者,住院治疗(或损失工日)15日以内,扣罚责任人300-500元,当班负责人100-200元,主管100-200元,部门负责人100-200元。

17.3.3中度受伤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15日<住院治疗(或损失工日)≤30日,扣罚当事人500-1000元,当班负责人200-500元,主管及以上人员考核200-500元。

b)因其它人员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造成受伤害者,15日<住院

治疗(或损失工日)≤30日,扣罚责任人500-2000元,当班负责人200-500元,主管及以上人员考核200-500元。

17.3.4重度受伤及以上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30日<住院治疗(或损失工日)≤105日,扣罚当事人1000-2000元,当班负责人500-1000元,主管及以上人员考核500-1000元。

b)因其它人员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造成受伤害者,30日<住院治疗(或损失工日)≤105日,处罚责任人1000-3000元,当班负责人500-1000元,主管及以上人分考核500-1000元。

c)因其它人员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造成事故发生,造成受伤害者,更严重的伤情的,处罚责任人3000元以上,当班负责人1000元以上,主管及以上人分考核1000元以上。

17.4环境污染事故

17.4.1只造成本部门(车间)区域内的泄漏污染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3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2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17.4.2因物料、三废等泄漏影响超出本车间范围的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100-500元,当班负责人100-3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100-3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100-300元,当班负责人100-2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100-200元。

17.4.3造成公司涉外影响或行政考核、异味污染的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0-1000元,车间负责人300-5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300-5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0-800元,车间负责人200-5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300-500元。

c)因环保设施未有效运行的,按照行政处罚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扣罚当班责任人500-1000元,车间负责人500-1000元。

17.5火灾爆炸事故、泄漏事故

17.5.1只造成本部门(车间)区域内小范围着火或泄漏的,无经济损失的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3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2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17.5.2超出本车间范围的火灾或泄漏,或出现爆炸事故的,或有经济损失的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100-500元,当班负责人100-3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100-3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100-300元,当班负责人100-2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100-200元。

c)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经济损失20%的比例扣罚相关责任人。

17.5.3造成公司涉外影响的

a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0-1000元,车间负责人300-5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300-500元。

b)因设备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0-800元,车间负责人200-5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300-500元。

c)出现较大影响的,遵从按照上级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

17.6交通事故

17.6.1因当事人违章、违纪、违规、工作失误等原因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3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17.6.2因车辆故障的,扣罚当班责任人50-200元,当班负责人50-100元,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50-100元。

17.6.3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经济损失的20%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17.7未遂事故

造成未遂事故发生的,按照事件的性质进行责任划分,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到500元不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考核。

17.8事故、事件管理

17.8.1发生任何事故或未遂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不按程序上报的,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考核100元。

17.8.2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进行事故应急处置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100到300元,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到1000元。

17.8.3事故防范措施未及时有效落实的,考核车间、部门负责人10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考核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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