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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题1

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和军人。

可以不予追究。

错。

三年以下也要予以追究。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单身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错。

应当负刑事责任,单身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任何犯罪都侵害一定的犯罪客体,而。

实际的损害。

对。

刑法规定。

4、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未完成罪的犯罪形态。

答:

错。

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5、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都是其主要作用,。

答:

错。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既有主要作用又有次要作用。

6、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实施发的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答:

错。

从一重犯的处罚。

7、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

答:

错。

正当防卫的起因或者说根据是客观上存在着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也包括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宽清洁包括从轻、减轻。

答:

错。

因为从严情节仅包括从重不包括加重处罚。

9、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答:

错。

应为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时都以累犯论处,从重处罚。

10、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答:

错。

1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答:

错。

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12、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航空器。

答:

错。

劫持航空器最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13、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答:

错。

1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非法咱有为目的,以暴力。

答:

错。

15、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答:

错。

都是构成非法拘禁罪。

1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的主体。

答:

错。

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17、渎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答:

错。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作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

答:

错。

妨害作证最不仅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发生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得义务而消极地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

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具体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法负刑事责任,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处罚。

答;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根据刑法第23调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简述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

答:

成立教唆犯,应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天的规定,教唆犯的处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热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

5、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以内。

6、简述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答: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是相对于自己被查获的罪行而言的,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处理的罪行以外的罪行。

3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

7、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工利益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最具有一下啊主要特征;1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的财产,其侵害的对象和造成的危害结果实现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难以预料,也难以控制,其实际危害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不特定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

2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8、简述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用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是不缴或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特征有:

1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

2在客观反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主体是特水主题,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主体方面是故意。

9、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咱有帷幕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如下;1客体是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公司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体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分发展有的目的。

10、简述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高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11、简述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位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凡占有财物的目的。

12、简述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精英国有财产的人员,录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植物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象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论述题

1、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和功能

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法,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罪行擅断主义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个国家所广泛成分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

从思想渊源上看,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自然法德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

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确立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无辜者不受惩罚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既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能,随行法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主要通过消极的罪行法定原则实现,社会保护功能主要通过积极地罪刑法定原则实现。

2、论述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答: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罪眼里的刑罚。

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对死刑严格加以限制。

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范围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1、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形。

2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犯罪分子年满18周岁以后或者待孕妇分娩后或者人工流产后再执行死刑。

3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性唤起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规定对于应当判处四星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都可以减刑。

具体而言,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建委无期徒刑,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五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1、王某与刘某有矛盾,1998年1月12日王某将刘某达成轻伤。

答:

王某故意伤害罪发生在1998年1月12日,根据刑法的规定,轻伤害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即到2003年1月12日。

但是,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王某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逃避侦查,外出打工,虽于2003年1月12日后(2004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然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1997年11月,许某在厂区内驾驶仪卡车从甲车间王一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酒后开车,。

被害人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答: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够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出来,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本案中,许某交通肇事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厂区内。

3赵某系无业游民,一夜潜入市房产公司财务科拟盗窃保险柜中的现金。

答:

1、赵某是盗窃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周守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其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其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其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本案中,赵某潜入市房产公司财务科拟盗窃保险柜中的现金,赵某的盗窃行为没有齐备分则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而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保险柜中没有现金,属于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赵某打昏值班人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盗窃后,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场使用作案的小锤将值班人员砸昏,其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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