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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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泸溪县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2016年10月)

一、总体要求

为达到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和便民利民目的,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能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该规范上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得作为登记申请的要件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咨询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协助登记申请人完成申请表格填写~列出提交资料清单~告知申请人办理程序,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咨询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理由和原因,?

权籍调查,申请人委托权籍调查室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权籍调查室通知申请人先准备土地和房屋测绘图纸、报告及相关表格材料~申请人完成土地和房产测绘工作后~权籍调查室到现场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完成权籍调查表,?

落宗、制作宗地图和楼盘表及房产分户图,权籍调查后~由中心分管领导通知申请人提供宗地图和楼盘表及房产分户图~对符合办理要求的~落宗岗整理该不动产图形数据实行单元配号、落宗,对有矛盾纠纷或超层、超用地面积的~退回告知申请人暂时不予登记~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

信息补录,信息补录岗查询该申请人原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按要求补录相关资料。

资料完整后移交受理岗~开具缴税联系单~并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受理初审,全面查验申请材料~核实登记申请人身份信息~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当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告知单》~

1

填写系统计费单~对申请资料进行扫描和信息录入~并在内审单和登记系统上签署受理意见,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件~并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

复审,审核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格式~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扫描资料是否完整清晰~审查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完税或者缴费~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是否计算准确~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等限制或提示事项。

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签署复审意见~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回受理人员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对扫描不清晰等不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应退回受理人员重新扫描,?

核定,对复审结果进行核定~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签署核定意见~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回受理人员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

同时~对需要公示的通知局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核费登簿,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核算业务办理费用~开具相关票据~记载登记簿信息~检查登簿准确性,?

缮证发证,打印不动产权登记证、登记证明~检查权证打印是否规范~粘贴证书相关图件~证书、图件盖章~填写领证台账~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归档,按要求建立各类登记纸质业务台账、规范填写档案袋和做好业务数据统计,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咨询申请?

权籍调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权籍调查室通知申请人先准备土地和房屋测绘图纸、报告及相关表格材料~并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准备,?

落宗,需要实地查看的安排实地查看,?

信息补录?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核费登簿?

缮证发证?

归档

2

3.注销登记

咨询申请?

调查核实?

信息补录?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登簿注销

4.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咨询申请?

信息无单元号补录,需要现场核实的进行现场核实,?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核费登簿?

缮证发证?

归档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变更、转移

咨询申请?

权籍调查?

落宗?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核费登簿?

缮证发证?

归档

6.更正登记

咨询申请?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核费登簿?

缮证发证?

归档

7.异议登记

咨询申请?

调查核实?

受理初审?

复审?

核定?

核费登簿?

缮证发证?

归档

8.查封、预查封、解封登记

咨询申请?

信息补录?

受理审核?

归档

三、提交资料清单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6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9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0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1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

12

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3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14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5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16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17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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