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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4篇doc

2018交易合同(4篇)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合同样本〔交易合同〕

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买入方(全称)

卖出方(全称)

品名规格

生产厂

数量(吨)

价格

(元/吨)

金额

(元)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

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

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

三、价格:

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

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

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

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

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元。

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收取。

八、争议仲裁:

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

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

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

经办人:

买入方单位:

经办人:

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

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期货委托合同(期货交易受任人)交易合同()|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期货经纪商)

丙方:

(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受任人)

兹以甲方依「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之规定与丙方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赋予丙方就全权委托期货交易资金得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行为并与保管机构签订委任契约赋予保管机构就上开交易所需帐户开立、契约签订、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权。

为此爰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与乙方共同依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及相关法令章则规定签订本契约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之说明义务

乙方应依期货商管理规则之规定指派专人针对期货交易契约内容、相关之风险预告书及交易程序等为甲丙方暨保管机构进行解说甲丙方暨保管机构听取解说后应在双方同意之「期货交易风险预告书」、「期货选择权风险预告书」、「选择权风险预告书」、「当日冲销交易风险预告书」签章。

第二条 完全契约

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期货经纪商受托契约准则、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办法)之规定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期货交易所随时公告事项及修订章则暨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等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约签定后上开法令章则或相关公告函释有修正者亦同。

第三条 开户名称

立约人依本约开立之帐户(以下称期货交易帐户)专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之用应以甲方之名义为之载明甲方及丙方名称并编定户名及识别码。

第四条 委托交易之方式及联系方法

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及下单甲方就前条之期货交易帐户不得自行委托交易或另行授权第三人委托交易。

丙方就前项全权代理权得指定其负责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代为行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托交易应以面告、电话、电报、传真、图文电视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传输工具等具体明确之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乙方下达委托委托内容应包括完成该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条件。

丙方同时代理其它全权委托期货交易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应按各别期货交易帐户之代号分别为之不得将不同帐户之交易合并于同一指示单处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销或变更委托事项但以原委托之交易尚未成交者为限。

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因可归责于乙方或其相关人员而致生错误者或乙方之受托买卖违反第一项规定者由乙方依「期货商错帐申报处理作业要点」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乙方对丙方之下单内容是否符合全权委托期货交易授权范围得随时要求保管机构确认保管机构不得拒绝且丙方不得以之作为免责之抗辩。

甲乙双方之联系除另有约定外应以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工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为之。

本契约所载通讯处所及通讯方式任一方有变更时应以书面通知他方。

第五条 执行委托之方式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后应根据中华民国法令之规定将委托交易内容转达至该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及办理后续结算交割事宜。

乙方应于每日完成期货交易帐户之交易时向丙方回报成交资料。

乙方依前项方式执行期货交易之委托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乙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对于受托事务有严守秘密之义务除依有关法令之规定外不得泄漏于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 期货交易帐户之移转

乙方遇有破产、解散、停业或依法令应停止收受订单时依期货商管理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得依主管机关命令将甲方之期货交易帐户移转于与乙方订有承受契约之其它期货经纪商甲方应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帐户移转之事宜。

因前项帐户移转所生之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因甲方怠于依乙方之指示配合办理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所生之损害乙方不负赔偿之责。

第七条 保证金、权利金或其它款项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机构为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机构全权代理甲方负责处理期货交易帐户一切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事宜。

丙方应于交易前或交易后制作相关款项收付指示函通知保管机构办理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

乙方确认甲方缴存交易所需款项后始接受丙方代理委托交易。

乙方应于主管机关指定之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甲方缴存之交易保证金及权利金。

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如有越权交易之情事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易之书面并经保管机构审核符合相关法令外丙方应依管理规则、业务操作办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负越权交易之履行责任。

丙方承诺除前项除外规定者外对越权交易之结算交割及违约责任悉由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

第八条 保证金专户存款之利息归属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机构之保证金专户内款项所生之利息原则归属于乙方。

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九条 保证金之维持

丙方应代理甲方自行计算维持保证金之额度与比例并负有随时维持足额保证金之义务无待乙方之通知。

第十条 乙方径行冲销之条件与相关事项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经通知甲、丙方后依其裁量径代甲方冲销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结清之期货交易契约:

一、甲方之权益总值已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乙方所定或相关规定之期限内缴交追加保证金。

二、乙方依市场及其它情况认为有必要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无行为能力或受禁置产宣告、受破产宣告或有丧失信用之虞或其它影响交易进行等重大情事发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未于相关期货交易契约第一通知日或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前将所有未平仓的期货交易契约平仓了结者。

甲、丙方认知乙方依前项规定代甲方进行冲销系属乙方之权利而非义务乙方不须对其未代甲方进行冲销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之方式及时间

丙方受乙方通知缴交追加保证金时若为盘中通知丙方应立即指示保管机构补足若为盘后通知丙方最迟应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依乙方通知内容指示保管机构缴交全额追加款项。

第十二条 违约

保管机构未能代理甲方办理与乙方间受托契约所约定之保证金与权利金追缴及结算交割事项或甲方部位经乙方依约冲销后其帐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乙方通知保管机构未于三个营业日内为适当处理者乙方应视是否系丙方不履行其因越权交易所应负履行责任所致者依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处理之。

第十三条 交易佣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甲方应支付乙方执行期货交易所需之佣金、手续费、取消改单费、结算款项及费用、各类依法征收之税捐、规费等必要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费用及款项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证金中径行扣抵。

应退还之手续费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径行拨入甲方于保管机构所设之期货交易保管专户。

乙方受托交易应收之手续费、应行结算及退还费用之计算方式由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另行议定之。

第十四条 财务状况之征信及征信范围

甲方兹授权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对甲方之财务信用状况及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资料进行必要之调查或查证。

乙方对于依本条规定所取得之甲方资料除依法令所为之查询外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基本资料之提供及异动申报

甲、丙方及保管机构同意于开户时应向乙方具实提供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及通讯处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法人应提供名称、代表人、住所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资产之状况、投资经验、开户原因及其它必要事项之资料乙方对于甲方提供之资料除依法令所为之查询外应予保密。

甲、丙方及保管机构所提供之基本资料有所变动时应尽速通知乙方变更并应由甲、丙方及保管机构或其代理人亲赴乙方处凭相关证明、文件或印鉴办理。

第十六条 应行通知及公告事项

乙方应于每日将甲方前一交易日之买卖报告书送达丙方及保管机构于每月五日前将甲方上月份之交易对帐单送达丙方及保管机构。

前项买卖报告书及月对帐单之送达应以邮递或当面交付之方式为之。

买卖报告书并应以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于当日先传送予丙方及保管机构。

如有下列情事甲方或保管机构应立即通知乙方:

一、甲方提供乙方资料有所改变。

二、依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规定可能影响甲方从事期货契约交易或其它应尽义务等应申报情事。

三、其它依期货交易相关法规甲丙方应通知乙方的事项。

乙方遇期货交易所有紧急情事而暂停交易时乙方除应于公告栏内公告并应立即通知丙方及保管机构。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信息及服务之范围

乙方应于营业场所提供甲、丙方各类期货交易契约市场行情、实时信息、主管机关公告及其它信息。

前项信息之提供仅作为丙方代理甲方进行期货交易之参考并不代表乙方劝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期货交易。

乙方所提供之信息系得自于一般认为可资信赖之****惟乙方并不保证此等信息之正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关于本契约之履行乙方之代理人或受雇人有故意过失者乙方应与自己之故意、过失负同一之责任。

如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者该可归责之一方当事人应对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契约之权利义务转让予他人。

乙方对于因法令或交易规则之变更、通讯或传送设备之故障、或因重大情事变更、天灾、不可抗力等乙方无法控制之事由或无法归责于乙方者致委托传达迟延、错误、时差或汇率变动所造成之损害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 代理权限制之对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与保管机构、丙方所签订之委任契约、期货交易全权委任契约所定代理权之限制对抗乙方。

甲方与保管机构之委任契约经撤销、解除或终止者乙方于接获书面通知时受托买卖已成交及已输入未及撤销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该交易待结算交割之款项部分该委任契约视为存续保管机构应就该待结算交割款项之部分予以留置并代为办理结算交割。

第二十条 委托交易之停止

本约存续期间内乙方接获甲方、丙方或保管机构有关本约所定开户、交易、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代理权有终止、撤销、解除或其它争议之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交易。

第二十一条 契约变更

本契约内容之变更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会同丙方与乙方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二条 契约之终止

当事人之一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终止本合约甲方欲终止本合约时应由保管机构代理甲方并会同丙方通知乙方终止。

本契约终止时乙方为丙方执行期货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进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冲销原有契约部位之交易委托效力仍及于甲方甲方对其交易过程及结果仍应负责。

本契约终止时丙方应代理甲方立即与乙方结清所有既存之交易部位惟在终止前既存之债务或义务并不因此终止而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通知对象

立约人就有关本约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观念通知应依第四条第七项所定方式向其它各方当事人为之。

第二十四条 纷争处理及仲裁约定

因本契约所生之争执各方同意应先依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有关纷争调解处理之规定办理。

调处不成立时各方同意先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约一式四份甲方、保管机构(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

 代表人(签):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

年月日

附件

、甲方授权保管机构(代理人)为期货交易帐户开立、契约签订及保证金与权利金收付及结算交割之全权代理之授权书。

、甲方授权丙方全权代理甲方执行期货交易行为之授权书。

机电产品交易合同subinfoid=sub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售出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产品名称

数量和交货期

合计

单价

型号规格:

总价

付款

条件

托收承付付款自提

买方

卖方

双方同意按年号文所附式矿产品合同条款承担经济责任。

合同纠纷的促裁按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年月日()工商总号、()银会第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凡产品用于下列者请打“”表示:

a挖潜b革新c改造d基本建设e节能f单位机配套。

收货单位

供货单位

企业性质

全民、集体、社队

资金****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报挂号

电话

电报挂号

结算银行

账号

结算银行

到达站传真交易基金合同subinfoid=sub交易合同()|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

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份基金单位。

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

-:

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

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

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

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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