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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概念、特性、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概念、特性和分类 

(一)法概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解决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本质 

是统治阶级意志。

体当前内容普通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本决定)、统一性(考虑其她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效力 

1、人效力:

国内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区效力:

全国范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过国境。

3、时间效力:

发布之日、另行规定期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特性 

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

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

3、具备国家强制性;

4、是调节人们行为社会规范。

 

(六)法分类 

1、创立和体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3、法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法律);

4、法律效力范畴(特殊法和普通法); 

二、社会主义法基本内容 

涉及社会主义法治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体当前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1、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基本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含义 

有3层含义:

(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保障,实现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子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合用 

两层含义:

一是实现法律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活动。

 

法合用基本规定是对的、合法、及时。

 

合用原则:

1、法律合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合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含义 

1、安全生产含义 

人-机-环境和谐运作,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处在有效控制状态。

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某些构成。

 

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政府关于部门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其她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诲、宣传培训。

 

社会主体涉及公司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献;普通为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必要性 

法律意识淡薄;新状况、新问题;综合立法滞后;未建立依法监管长效机制;缺少强有力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健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生产立法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志) 

1、有助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2、有助于提供从业人员素质;

 3、有助于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4、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有助于政府加强领导; 

6、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7、有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8、有助于制裁违法行为。

  

第三节 国内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念和特性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特性(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2、法规;3、规章;4、原则(安全生产原则法律化是国内安全生产立法重要趋势。

法定原则分国标和行业原则,两者有同样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原则重要是强制性原则;行业原则可以高于国标但不得抵触。

) 

(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 

(三)从法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可分)

3、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合用《》; 4、此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拟定方针原则、制度规范。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方针:

“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 

防止为主重要体当前“六先”:

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防止、监督执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 

1、必要是重要决策人;2、必要是实际领导、指挥寻常生产经营活动决策人;3、必要是可以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追究;不构成犯罪,罢免处分/个人经营处2w~20w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追究;不构成犯罪,罢免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

 

受刑事惩罚或者罢免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责任合同,合同无效,对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

(4)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组织急救或逃匿以及瞒报、谎报、迟报,予以降职、罢免处分;逃匿15日如下拘留;构成犯罪追究;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工会对“三同步”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权利

对违背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答复;发现危及生命安全状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单位必要及时解决;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关于部门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重要5职责:

关于事项审批验收;执行状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解决;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指引协调监督关于部门监管工作。

(二)关于部门及其职责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送(道路建设运送公司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规定

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性质及特性

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和征询服务。

特性: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地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范畴和重要业务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步”;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权利(5点) 

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回绝非法服务;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义务(5点) 

具备条件获得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按照委托完毕事项;接受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责任(2点) 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按照引起事故直接因素: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实行责任追究是后者,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失职和应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 

1、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涉及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罢免、开除等。

(6种) 行政惩罚重要对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及其关于人员予以制裁(9种) 2、刑事责任 

主体涉及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关于人员。

 九、安全生产原则 

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原则、办法原则和管理原则 

国标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国标化委员会)制定;行业原则由国务院关于部门制定,报国标化委员会备案。

 

分为强制性原则和推荐性原则,关于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原则是必要执行强制性原则。

 

十、安全生产宣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应当加强宣传)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改进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 

4、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备本法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难以统一;必要遵循;始终要具备并补充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组织制定;保证;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组织制定并实行;及时如实…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原则 

(二)安全投入决策和保障 

(三)安全投入局限性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臵 

(一)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要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二)按照从业人员数量,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 

五、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规定 

1、相应知识和管理能力;

2、高危5行业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关于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获得特种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诲和培训(新招收、重新上岗、转岗) 

(二)安全培训规定(学习必要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范畴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规定

 九、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规定(同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规定(同上)安全设施-验收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规定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关于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规定 

8个环节:

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标和行业原则。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查规定 

    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运送工具,必要按关于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获得专业资质检测检查机构检测检查合格,获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规定(严重危及、裁减)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运送、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必要执行规定、建立制度、采用办法、接受监管) 

(二)危险物品审批监管(由关于部门审批并监管)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规定:

1、登记建档;2、定期检查、评估、监控;3、制定预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审查监管制度:

1、必要依法备案;

2、监管部门有权审查检查;

3、发现违法有权惩罚。

 十八、生产设施、场合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臵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保证操作规程遵守和安全办法贯彻。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1、提供符合国标劳动防护用品;

2、监督教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安全管理

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职责和安全办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安全管理 

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 各种承包单位,应当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在合同商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职责除了“及时如实报告”列为重要职责外,单独规定为:

1、及时组织急救;

2、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

 

二十四、工伤保险规定 

    1、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2、是人身保障经济基本;

3、民事补偿是必要补充;

4、工伤保险与民事补偿互相补充不可代替。

  

第四节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补偿权利、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利; 2、依法缴纳保险费和予以民事补偿是生产经营单位义务; 3、发生事故后,一方面依照劳动合同和保险合同享有补偿金; 

4、获得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金额原则、领取和支付程序依关于规定。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办法和事故应急办法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理解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办法(知情权)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 

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对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 

不得因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场合。

不得因而减少…… 

不合用某些从事特殊职业从业人员,如驾驶员。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二)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义务(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体现了强化监管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原则。

涉及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两某些。

 

主体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政允许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关于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行政允许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必要严格依照条件和程序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或验收 

2、对未获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关于活动,取缔解决 

3、对已获得批准,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允许特别规定。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品牌和单位)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解决权(违法行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惩罚)

(三)紧急处臵权(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暂停) 

(四)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标或行业原则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解决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 

严格执法、保守秘密、不得影响、书面记录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规定 

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 

五、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资质承认和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承认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责任 

对其作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成果负责。

1、对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导致后果负责;3、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 

(一)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举报受理(负有…职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核算后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治报关于负责人签字督促贯彻)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定 

(一)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本地政府或关于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安全生产宣教义务;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关于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处在组织指挥核心地位。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关于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 

5个“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应当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重大事故应急急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急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臵规定 

(一)现场关于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急救并报告事故 

采用有效办法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解决规定 

(一)事故调查解决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及时、精确查清因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治办法,对责任者提出解决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经营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

 

(三)事故记录和发布 

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记录、分析、发布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本法规定行政惩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予以拘留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二)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给不具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她人财产损失,应当补偿。

 

(三)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一)关于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关于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决定机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公安机关 

(四)法定其她行政机关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P67)27种 

五、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 

1、不保证资金投入;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3、订立免减合同;

4、发生事故不救逃逸;

5、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迟延不报;

6、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背制度规程;

7、负责人未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责任:

降职、罢免、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证明。

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导致损害,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 

(一)失职、失职违法行为 

1、不符合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2、发现擅自从事不予以取缔或解决;3、已获得批准不再具备而不撤销或查出。

 

(二)规定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产品,审查验收收费。

(三)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

 

法律责任是行政降级、罢免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八、民事补偿强制执行 

(一)民事责任含义

(二)连带补偿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损害,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她人导致损害,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补偿 

   1、过错方须是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导致了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民事补偿强制执行 

   1、拟定了事故应当补偿;2、规定了强制执行办法;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补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人大常委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 

一、矿山安全法合用范畴 

(一)主体和行为合用 

国内矿产资源超180种,所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安全生产合用。

 

(二)空间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其她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要遵守。

涉及领陆、领水(12海里以内领海)、领空,其她海域涉及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安全保障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步”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设计文献必要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管理矿山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必要由劳动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规程、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公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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