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预防机动车辆伤害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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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劳动安全基础知识预防机动车辆伤害电子教案
第四章预防机动车辆伤害
“开车上路,生命随行”。
这就要求我们时时刻刻把安全驾驶放在首位。
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说,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节机动车辆事故类型
如何避免交通事故,已成为每一个驾驶人员高度重视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避免人员伤亡,安全行车、平安出行是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愿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愿望。
一、道路交通主要概念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图4一1)。
二、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根据交通事故的形态特性基本上可分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和失火等7种类型。
1.碰撞是指交通强者的正面部分与他方接触,或同类车的正面部分相互接触。
2.碾压是指作为交通强者的机动车,对交通弱者的推碾或压过。
3.刮擦是指相对而言的交通强者的侧面部分与他方接触,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坏。
4.翻车是指没有发生其他形态,部分或全部车轮悬空、车身着地的现象。
5.坠车是指车辆的坠落。
6.爆炸是指由于有爆炸物品带人车内,在行驶过程中由振动等原因引起突爆造成事故。
7.由于人为或技术的原因引起的火灾。
三、道路交通事故特点
1.随机性:
交通系统是动态的系统,某个失误都可能引发整个系统的大事故。
2.突发性:
没有任何先兆,由于驾驶员反应不正确、不准确而操作失误或不适宜,导致交通事故。
3.频发性:
车辆增加,交通量大,造成车辆与道路比例的严重失调。
图4一1某交通事故现场
4.社会性:
道路交通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人们不可少的。
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协作和交往越来越密切,使人们在道路上的活动越来越多。
5.不可逆性:
指不可重现性,不能预测。
第二节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危险辨识
隐患、危险、事故成单向线性关系,只要消除隐患和危险中的一个环节就可以阻止事故的发生。
因此,只有辨识出危险,才能分析危险、评价危险和控制危险或消除危险。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4个主要方面。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
2.酒后或疲劳驾驶机动车。
3.驾驶超员、超载、超限机动车。
4.驾驶车况不良或性能不熟的机动车。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
6.超速驾车或违章超车。
7.驾车时拨打或接听手机。
8.车门、车厢未关紧启动机动车。
9.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0.机动车乱停乱放的。
11.机动车停留在坡道上没有拉紧手制动和挂在档位上。
12.因睡眠、休息不足而精神不振。
1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14.行人、自行车行经路口闯信号或不听指挥强行通过的。
15.行人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和行人护栏的道路上钻越、跨越护栏的。
16.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上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
17.行人通过路口不走人行横道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的。
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通道和漆画人行横道线处100m范围内,不走天桥、通道、横道的。
18.自行车违章带成年人的。
19.骑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km/h的。
20.骑自行车走快车道的。
21.行人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的(图4一2)。
图4一2行人横穿道路不走人行横道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1.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2.轮胎没按规定进行换位或胎压过高的。
3车辆技术状况涉及驾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刮水器和照明装置等有故障的。
4.维护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5.防护、保险、信号灯安全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三、作业环境不良
1.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行驶。
2.驾驶人在夜间、黄昏、雨雾天气、冰雪道路、弯道、陡坡、交叉路口、铁路平交道口及视线不良的路段等环境下行车、会车。
3.驾驶人在冰雪、积水或泥泞等湿滑道路上行车、会车。
4.在窄桥、窄路、隧道、弯道等复杂危险地段上行车、会车。
四、安全管理缺陷
1.对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的。
2.没有建立健全汽车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或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没有做到定期对汽车的灯光、制动、油、水润滑、刮雨器、发动机、紧固件、仪表指示灯进行监督检查的。
4.没有对照“汽车安全检查表”的检查内容,逐台对汽车进行月度、年度技术鉴定的。
5.没有切实加强驾驶员的培训教育,落实持“双证”上岗制度的。
6.“安全监督岗”制度和“第一责任人”制度不落实的。
7.在管内通道、工程便道等有机动车通过的危险处所,没有相应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志并采取限速措施的。
8.在派车时没有与驾驶员开展安全预想,向其布置注意事项的。
9.发现患有不宜驾驶疾病的,而没有及时调离驾驶员岗位的。
10.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11.违规对外租出、借出单位机动车的。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
行车中,各种险情大多是突然发生的,只有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阻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等。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员掌握安全驾驶技术和一些应急处置措施,对确保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要求
(一)机动车驾驶人基本要求
1.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驾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5.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7.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图4一3)。
图4一3酒后驾车的代价
8.对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权拒绝。
9.对乘车人违章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机动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有权制止。
(二)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简称“十不准”)
1.不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
2.不准酒后或疲劳驾驶机动车。
3.不准驾驶超员、超载、超限机动车。
4.不准驾驶车况不良或性能不熟的机动车。
5.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机动车。
6.不准超速驾车或违章超车。
7.驾车时不准拨打或接听手机。
8.车门、车厢未关紧不准启动机动车。
9.因违章违纪正待岗培训的不准驾驶机动车。
10.患有不宜驾驶疾病的不准驾驶机动车。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岗位职责
1.在汽车队(班)长的领导下,负责汽车运输工作。
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汽车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安全圆满地完成各项运输生产任务。
2.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培养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
3.熟知汽车操作技术,对车辆勤保养、勤检查,保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杜绝汽车带病上路。
4.认真执行汽车安全操作规程。
坚持中速行车、安全礼让,严格遵守超车、会车、让车、停车的有关规定。
5.认真执行驾驶员安全管理“十不准”制度。
6.发生交通肇事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汇报。
二、机动车驾驶人的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从事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害或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安全事件。
(一)应急处置原则
1.沉着、冷静。
遇到紧急情况,要保持沉着的心态、清醒的头脑,切勿惊慌失措。
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是做好避险的先决条件。
2.重减速、轻方向。
遇到紧急情况,首先是减速,只有当减速后仍然不可避免地要相撞时,才采取打方向避让的措施。
高速时直接打方向,尤其是急打方向,往往使本可避免的事故无法避免。
3.先人后物,先人后己,当危及人员伤亡时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
当自车和他车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为对方提供便当的避让措施,把危险的避让措施留给自己。
4.避重就轻,减少损失。
危急关头,如何能避免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就如何处置,可以不受交通法规的限制,以减轻事故损失后果。
(二)应急处置方法
1.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1)当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在右侧或紧急停车带停车,并开启双闪危险灯,车后按规定设置警示牌,保护现场,驾驶员及其他乘车人员应撤离事故车辆,立即拨打110或122报警;如果事故车辆车门无法打开,驾驶员应立即使用应急锤砸破车窗玻璃,组织车内人员逃生;如果发现有人受伤时,应立即拨120求助,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向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协助交警勘察处理事故。
(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车辆发生火灾应急处置
(1)当发现火情时,驾驶员应立即疏散乘车人员逃离车辆,撤离到安全地带。
同时向110(119,122)报警,并利用车载灭火器进行灭火;如果火势难以控制,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
(2)车辆发生火灾后,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救,并做好现场临时急救处理。
3.行驶中轮胎爆裂应急处置
(1)如遇爆胎,特别是前轮爆裂时,双手紧握方向盘,尽力向车辆运动的反方向控制,严禁紧急制动,应利用手刹或轻踩制动,平稳停车。
(2)停车后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示牌。
4.行驶中制动失灵应急处置
(1)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出现制动失灵、失效,汽车仪表板上的制动报警灯发亮时,此时应立即减速将车开到路旁,检查并排除故障,或与维修站联系,待问题解决后再继续行驶。
制动时,应采取点刹即在制动踏板上多踏几脚,可在较长的制动距离内将车刹住。
(2)如果刹车全部失灵,驾车者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①行驶在高速路时的处理办法:
应马上向紧急停车道变道,车辆进人紧急停车道后可以将变速器挂人4挡(以5挡手排挡变速器为例)行驶一段,同样再挂人3挡、2挡、1挡行驶,这样利用发动机的制动作用可以较快地将车速降下来。
②行驶在普通路时的处理办法:
在普通道路上如果制动失灵,首先控制好方向并且快速地将变速器挂人1挡(这时松离合器一定要快),同时注意观察,如果有条件,应该变道绕过前方障碍物;在1挡时如果发觉汽车降速还是不够,则可以用连续不断地拉、放手制动的方法来进一步降低车速。
③车辆行驶在转弯路时的处理办法:
在进人弯道或转弯之前制动失灵时,先控制住方向并快速地抢人低挡,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利用手刹制动。
④车辆行驶在上坡路时的处理办法:
在上坡时制动失灵,也应快速地抢人低挡,路况可以的话,慢慢地驶上坡顶,再利用手刹制动将车停住;如需半坡停车,应保持前进低挡位,踩下离合器,拉紧手制动将车停住;如果车辆有后溜的趋势,可以松一点离合器踏板,利用离合器的半联动将车辆控制在坡道上。
⑤车辆行驶在下坡路时的处理办法:
在下坡时制动失灵,千万不要心慌意乱猛拉手制动,可以用在普通道路上的应急方法来降低车速并停车,如果实在无法将车停住,而情况又非常危急,那只有选择路旁的围栏或障碍物,把车开上无人的一边,利用撞蹭减低车速,只有先保人后保车。
5.转向突然不灵、失控时的应急处置
(1)驾驶人发现转向不灵时,正确的做法是:
禁止使用紧急制动,迅速松抬加速踏板,将挡位换人低速挡。
逐渐均匀地拉紧驻车制动。
当车速降至适当再踩下制动踏板减速、停车。
(2)装有助力转向的车辆,驾驶人突然发现转向困难,操作费力,应尽快减速,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查明原因。
(3)转向失控后,若车辆偏离直线行驶方向,应果断地连续踩踏、放松制动踏板,使车辆尽快减速停车。
事故已经无可避免时,应尽快减速,极力缩短停车距离,减轻撞车力度。
6.车辆侧滑时的应急处置
车辆发生侧滑时应立即松抬制动踏板,同时向侧滑的一方转动转向盘,并及时回转进行调整,修正方向后继续行驶。
车辆在泥泞路上发生侧滑时,应向侧滑的一侧转动转向盘适量修正。
车辆因转向或擦撞引起的侧滑,不可使用行车制动。
7.车辆掉人河水时应急处置
车辆掉入河里,当河水很浅时,待车辆稳定后,摸清水流、水底情况,设法驶出或牵拉;若驾驶室被水淹没,不要急于开车门、车窗,待车厢或驾驶室被水灌满时,深吸气破窗或推门潜游而出。
8.车辆水淹的应急处置大、中城市遭遇暴雨袭击,凸显出人们防范意识不强、逃生技能缺乏,易造成在城市街道上、立交桥下的汽车内淹溺或窒息死亡,其逃生的应急处置方法是:
(1)在水浸没车身1/5时,车门能够很容易打开,此时应果断打开车门弃车逃生。
(2)在水浸没车身1/2时,水压阻力很大,车门已不容易打开,应砸开车窗玻璃,弃车逃生。
(3)汽车前后车窗玻璃不易砸开,应果断砸开离自己最近的侧窗玻璃逃生。
(4)车内应常备尖头铁锤(安全锤)。
皮鞋鞋跟、头枕支撑杆都不能砸开车窗玻璃。
(5)汽车掉落水中后车头沉人水中,车尾翘起,缓慢人水,但也不宜爬向后窗,而仍然需要果断从侧门逃生。
如天窗能够打开,说明车内还有电,车内只有一个人则可从天窗逃出,但若车内乘员多,则应果断打开侧门集体逃生。
(6)车落水后,车内人员因恐惧紧张而呼吸急促,车内氧气支撑不了多久,要保持镇定并果断砸窗自救。
(7)现在大部分轿车都是自动门锁,一旦被水浸泡,将导致停电,车门打不开,因此驾车者和乘车人员只有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将电动门锁解锁,才能保证在水中打开车门。
第四节预防机动车辆伤害的安全知识
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熟知交通安全基本知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一、道路通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如下: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4)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5)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如下: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人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车道信号灯表示如下:
(1)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2)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4.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5.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二)机动车通行相关规定
1.在道路同方一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2.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s0km/h,公路为70km/h。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人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人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6.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7.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8.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人路口。
9.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
(3)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m,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m。
10.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11.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12.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13.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14.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15.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16.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7.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18.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19.机动车辆通过道口的规定。
新建电气化铁路在接触网送电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道口限界门。
机动车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从地面算起,其装载的货物高度不得超过4.5m或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吊链。
否则,禁止通过或按上述规定降低装载的货物高度后方可放行。
从地面算起,装载货物高度超过2m的车辆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时,随车人员须下车步行,待车辆通过道口后再上车乘坐;不得置身于货物之上随车辆通过道口。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三)乘车人规定
乘坐机动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副驾乘坐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四)高速公路行驶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
1.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m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m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m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第五节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概况
1999年5月26日,原柳州铁路局第二线桥大修段第二施工队在黔桂线八圩站至关东站进行换轨枕及抬道施工作业。
由该队司机驾驶红叶牌49座中型客车,运送58名临时工从广西南丹县瑶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