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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是中意二期污染场地合作项目的任务之一,也是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地方法规标准制修订及研究项目计划之一,已列入2014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一类编制项目计划。

1.2编制单位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编制工作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防处牵头,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参加。

2编制意义

北京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

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北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一些化工、冶金、机械、制药等污染型企业已经或规划搬出五环,大量原有工业用地置换成城市建设用地。

这些企业在生产中由于化学品泄露、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固体废物随意倾倒和堆存,致使原场地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对未来居住者的身体健康构成风险。

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四环内百余家家污染企业搬迁,置换800万m2工业用地再开发。

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已将场地污染防治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6月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通知规定“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做好原厂址土壤修复工作,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实行综合治理。

”2011年3月,国家环保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规定“根据污染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论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的3个月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启动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

接受委托从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机构,应当依据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编制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明确提出“加强土壤环保制度建设,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开展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历时6年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会议提出,要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加快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通知规定“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

2014年5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通知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亟需制定污染场地修复相关的导则和规范。

而在北京层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7月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07〕151号),2007年发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暂行)》并进行修订,于2009年作为地方标准发布,这对规范污染场地评价方法和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北京市现有标准的不足。

随着污染场地评价工作的相继开展,以及相关研究的逐步深入,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逐渐成为技术单位和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北京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的成文规定,致使目前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缺乏统一有效的技术指南和检验标准。

因此,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技术可行性试验、技术评估、技术组合方案比选全过程,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场地环境管理形势要求下产生的,是十分必要的。

规范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全过程,将有助于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使得政府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保证场地修复效果,保护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对北京市污染场地治理和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编制原则和依据

3.1编制原则

(1)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北京市污染场地管理的实际需求,重点解决关键问题。

(2)标准编制过程中与国内和北京市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相结合。

(3)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程序和方法,结合北京市实践经验,保证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的技术方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充分结合北京市已有的几个大型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的实践经验。

3.2编制依据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682污染场地术语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DB11/T656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11/T783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4国内外相关工作基础

4.1国外场地修复概况与相关标准指南

国外场地修复概况

(1)美国

美国政府于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RCRA),其中对场地污染预防作了法律规定。

1980年又通过了《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ComprehensiveEnvironmentalResponse,CompensationandLiabilityAct,CERCLA),该法案是美国污染防治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制定全国性计划来解决废弃或失控危险垃圾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风险,并规定了对污染的应急响应、信息收集和分析、责任方的责任及场地清理等措施,特别规定了过去和现在土地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

依据该法,政府建立了一个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名为“超级基金(Superfund)”,旨在对实施这部法律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该法案又称《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陆续进行了几次修订,逐渐完善,2011年又补充制定了《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案》。

此外,美国的《固体废物处置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法律也涉及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保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土壤和地下水保护以及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法规体系。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State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USEPA向责任者追讨。

在上述法律框架下,美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场地修复技术标准和污染物“国家优先清单(NPL)”,启动了大量场地的调查和修复工作。

(2)欧洲

在欧洲,根据欧盟《第六环境行动规划》(SixthEnvironmentActionProgramme)的决定,2006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土壤保护主题战略(SoilThematicStrategy,COM2006-231)。

该战略包括一份欧盟委员会向其他欧洲相关机构发布的通讯、一个土壤框架指令建议(COM2006-232)和一份影响评价。

土壤保护主题战略确定了土壤保护的战略框架,提出了战略的总目标,阐述了必须采取哪些类型的措施,并确立了一个欧盟委员会十年的工作计划。

土壤框架指令建议确定了欧盟保护土壤的共同原则,在这一共同框架之下,欧盟成员国将决定如何最好地保护土壤,如何在本国内以可持续的方式应用这一指令。

战略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应基于污染场地的定义及潜在污染行为鉴别其领土内的污染场地,评估其当前和未来土地使用的风险,编制一份污染场地国家清单,清单应至少每5年公开接受一次审查,以及建立国家污染场地修复战略,合理、透明地确定其对污染场地修复的优先次序,另外,还要求建立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机制。

在研究方面,土壤保护主题战略指出需要在土壤保护和修复的实施程序与技术方面开展研究。

英国在历经经济高速发展之后,遗留下大量的受污染场地。

据估计,英国大约有30万公顷的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英国在污染场地方面设置了全面的法律框架,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1990)。

1995年在《环境保护法》(1990)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部分,形成了《环境法》,该部分针对英国的场地污染设置了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目标是提供一种方法来发现和处理历史遗留的受到污染场地,《环境法》要求地方授权机构识别出污染场地并确保污染场地的风险得到控制。

另外,法案还制定了污染土壤修复的付费规则。

此外,英国还发布了《英国指导潜在污染土地恢复手册》,将化工、煤焦化、木材加工等企业和机构的所在地列为潜在污染场地。

(3)日本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面临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曾经发生了数起土壤污染公害事件,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日本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从农用地和城市用地两个方面构建起规范土壤污染的基本法律框架。

日本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管理。

2002年制定了主要规范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

相关法规明确了污染土壤修复的责任,规定了明确污染调查与修复流程。

国外场地修复相关标准和指南

国外场地修复相关标准和指南包括场地评估、修复技术筛选与方案制定、场地修复工程实施、修复效果评估与修复终止、场地关闭等环节。

美国、加拿大、丹麦、英国、苏格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基于不同的场地修复理念,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指南。

具体各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如表4.1-1所示。

表4.1-1各国污染场地修复相关标准和指南

国家

颁布部门

标准和指南名称

颁布

时间

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State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

CERCLA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导则(GuidanceforconductingremedialinvestigationsandfeasibilitystudiesunderCERCLA)

1988

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State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

CERCLA可处理性研究导则(GuidanceforconductingtreatabilitystudiesunderCERCLA)

1992

美国环境保护署(UnitedState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

CERCLA可处理性研究导则之:

生物降解技术修复选择(GuideforconductingtreatabilitystudiesunderCERCLA:

biodegradationremedyselection)

1993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SocietyforTestingandMaterials,ASTM)

基于风险和非风险情景下所考虑的修复措施选择标准(Standardguideforremedyselectionintegratingrisk-basedcorrectiveactionandnon-riskconsiderations)

2009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SocietyforTestingandMaterials,ASTM)

不断发展的污染场地概念模型的标准(Standardguidefordevelopingconceptualsitemodelsforcontaminatedsites)

2008

美国国防部环境技术转让委员会(EnvironmentalTechnologyTransferCommitteeofUnitedStatesDepartmentofDefense)

修复技术筛选矩阵和参考指南(Remediationtechnologiesscreeningmatrixandreferenceguide)

1994

(第2版)

新泽西州环境保护局

(NewJersey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

污染土壤修复导则

(Guidancedocumentforthe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oils)

1998

华盛顿州生态毒物清洁项目部(WashingtonStateDepartmentofEcologyToxicsCleanupProgram)

石油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Guidanceforremediationofpetroleumcontaminatedsoils)

1995

加拿大环境部(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CCME)

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导则(GuidancedocumentonthemanagementofcontaminatedsitesinCanada)

1997

加拿大环境部(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CCME)

污染场地国家分类体系导则(Nationalclassificationsystemforcontaminatedsites,Guidancedocument)

2008

(修订版)

加拿大环境部全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组(TheNationalContaminatedSitesRemediationProgramofCanadianCouncilofMinistersoftheEnvironment)

加拿大特定污染场地的土壤质量修复目标制定导则(Guidancemanualfordevelopingsite-specificsoilqualityremediationobjectivesforcontaminatedsitesinCanada)

1996

丹麦环境保护署(Danish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

污染场地修复导则

(Guidelineson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ites)

2002

环保局

(theEnvironmentAgency)

固化/稳定化技术处理污染土壤使用导则(Guidanceontheuseofstabilization/solidificationforthetreatmentofcontaminatedsoil)

2004

苏格兰

苏格兰环境保护署(ScottishEnvironmentProtectionAgency)

土地修复和废物管理导则(Landremediationandwastemanagementguidelines)

2007

西

新西兰环境部(NewZea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污染土地管理导则

(Contaminatedlandmanagementguidelines)

1)新西兰污染场地报告(ReportingoncontaminatedsitesinNewZealand)

2011

(修订版)

污染土地管理导则

(Contaminatedlandmanagementguidelines)

2)新西兰环境指导限值的分类和应用(HierarchyandapplicationinNewZealandofenvironmentalguidelinevalues)

2011

(修订版)

污染土地管理导则

(Contaminatedlandmanagementguidelines)

3)风险筛选体系(Riskscreeningsystem)

2004

污染土地管理导则

(Contaminatedlandmanagementguidelines)

4)分类和信息管理程序(Classificationandinformationmanagementprotocols)

2006

新西兰环境部(NewZea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新西兰煤气厂污染场地评估和管理导则

(GuidelinesforassessingandmanagingcontaminatedgasworkssitesinNewZealand)

1997

新西兰环境部(NewZea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新西兰石油烃类污染场地评估和管理导则(GuidelinesforassessingandmanagingpetroleumhydrocarboncontaminatedsitesinNewZealand)

1999

新西兰环境部(NewZealandMinistryfortheEnvironment)

共同构建新西兰污染土地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讨论稿)(WorkingtowardsacomprehensivepolicyframeworkformanagingcontaminatedlandinNewZealand(ADiscussionPaper)

2006

南澳环保署(EPAinSouthAustralian)

环保局原地修复环境管理导则(EPAGuidelinesforenvironmentalmanagementofon-siteremediation)

2006

南澳环保署(EPAinSouthAustralian)

环保局导则:

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异位)

(EPAguidelines:

soilbioremediation(ex-situ))

2005

总体来讲,国外发达国家在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方面已经开展了多年的研究和实践,可为我国和北京市制定相关标准和指南提供丰富的资料和经验。

与本标准编制特别有参考意义的标准如下:

(1)美国EPA《CERCLA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导则》(GuidanceforconductingremedialinvestigationsandfeasibilitystudiesunderCERCLA)

(2)美国ASTM《基于风险和非风险情景下所考虑的修复措施选择标准》(Standardguideforremedyselectionintegratingrisk-basedcorrectiveactionandnon-riskconsiderations)

(3)美国新泽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土壤修复导则》(GuidanceDocumentforthe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oils)

(4)加拿大环境部《加拿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导则》(GuidancedocumentonthemanagementofcontaminatedsitesinCanada)

(5)丹麦环境保护署《污染场地修复导则》(Guidelineson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ites)

其中,美国EPA《CERCLA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导则》(GuidanceforconductingremedialinvestigationsandfeasibilitystudiesunderCERCLA)详细描述了修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包括确定工作范围、识别场地、制定和筛选修复技术方案、进行可行性试验、详细分析方案;其中的制定和筛选修复技术方案、进行可行性试验、详细分析方案是其核心内容。

美国ASTM《基于风险和非风险情景下所考虑的修复措施选择标准》(Standardguideforremedyselectionintegratingrisk-basedcorrectiveactionandnon-riskconsiderations)详细介绍了污染场地修复的范围、修复技术方案编制阶段的场地概念模型特点、修复目标、修复策略、修复技术筛选原则及方法。

美国新泽西州环境保护局《污染土壤修复导则》(Guidancedocumentforthe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oils)介绍了污染土壤修复责任和免责、技术要求和在场地修复中的作用、技术总体考虑,并利用约85%的篇幅阐述了挖掘、污染土壤处理技术、土壤再利用、限制和控制暴露4类修复技术。

加拿大环境部《加拿大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导则》(GuidancedocumentonthemanagementofcontaminatedsitesinCanada)中介绍的有关场地修复的程序与美国EPA的CERCLA程序相似。

丹麦环境保护署《污染场地修复导则》(Guidelinesonremediationofcontaminatedsites)主要关注土壤修复过程,分为初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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