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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填空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和(),(),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

  依照()和()的规定,被判处()、()、()的罪犯,在()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和()相结合、()和()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对罪犯进行()、()、()。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等活动,受()保护。

  第六条 ()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其()、()和()、()、()、()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接受(),参加()。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及(),列入()。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和()。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和()以及监狱的财产,受()保护,()或者()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 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副监狱长(),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和()。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和(),忠(),(),(),()。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或者()造成犯罪脱逃;

  (三)()或者()、虐待罪犯;

  (四)侮辱();

  (五)()或者()殴打罪犯;

  (六)为(),利用()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或者();

  (八)()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送达()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的,由()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上述文件()或者()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或者();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

经检查,被判处()、()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一)有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或者()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和()的物品。

(),由监狱代为()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违禁品予以()。

  ()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

()应当自收监之日起()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不服的,可以提出()。

  对于罪犯的申诉,()或者()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或者()处理,()或者()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或者()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报()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和(),并抄送()。

  ()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内将()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者()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或者()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

  (五)在抗御()或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和()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审核后,提请()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

()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和()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间(),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并发给()。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又无()、()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和()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和()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等情况,对罪犯实行(),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负责,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由()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

监狱周围设(),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和(),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行为的;

  

(二)罪犯有()行为的;

  (三)罪犯()途中的;

  (四)罪犯有()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的;

  

(二)罪犯()或者()的;

  (三)罪犯持有()或者其他危险物,()或者破坏,危及()、财产安全的;

  (四)()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内容的信件,可以()。

罪犯写给监狱的()和()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和(),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和()设施,建立()。

罪犯的()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和()、()。

罪犯()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提出。

罪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的;

  (四)节约()或者(),有成绩的;

  (五)进行()或者传授(),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或者()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或者()人民警察的;

  (三)()其他罪犯的;

  (四)()、()、()、()的;

  (五)有劳动能力()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或者有意损坏()的;

  (八)有违反()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或者(),连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的原则,采取()与()相结合、()与()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和(),经考试合格的,由()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经考核合格的,由()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和(),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和()活动。

  第六十八条 ()、()、()、()和()以及罪犯的(),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合理(),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和()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并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或者()的,由监狱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和()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时,剩余刑期不超过()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和(),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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