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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就是指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期望对你有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

为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力量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力量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供应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连续训练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正、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顶目、培训力量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顶目分为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培训力量分为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依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获得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平安、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平安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受,娴熟把握道路交通平安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平安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平安驾驶学问,了解训练学、训练心理学的基本教学学问,具备编写教案、要求(规范)讲解的授课力量。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肯定的平安驾驶经受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受,娴熟把握道路交通平安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平安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学问,熟识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省能源的有关学问,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力量。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平安防护装置。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轻巧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识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修理、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学问,具备相应的授课力量,具有2年以上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受,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识危急货物运输法规、危急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平安防护和应急救援等学问,具备相应的授课力量,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受,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解、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抢救、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急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急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急化学品试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平安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平安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详细要求根据行业规范《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平安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

包括平安检查制度、平安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平安管理制度以及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等。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依据本规定需要供应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供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平安驾驶经受证明,平安驾驶经受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

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规范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3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进行两次。

其次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规范、考试工作要求(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激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规范)施教,并照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其次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其次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训练和驾驶新学问、新技术的再训练,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养。

其次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状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状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方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状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状况、参与再训练状况、不良记录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觉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顶目、收费规范、教练员、教学场地等状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实行异地培训、恶意压价、哄骗学员等不正值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根据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规范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供应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参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供应驾驶证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应当对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

学员档案主要包括:

《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规范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意教学和平安行车的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不得随便转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

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车辆基本状况、维护和检测状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途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状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规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状况、教学大纲执行状况、《结业证书》发放状况、《培训记录》填写状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状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主动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阻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供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觉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照实记录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并根据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惩罚,同时将违法事实、惩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协作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惩罚。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根据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与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顶目、收费规范、教练员、教学场地等状况的;

(三)未根据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状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根据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根据规定参与驾驶新学问、新技能再训练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觉违法行为不准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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