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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工伤案例
最新因工死亡赔偿费用计算公式
(案例分析)
——答南阳市网友王某的咨询
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南阳市网友王某咨询:
王某的侄子2011年1月在南阳市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不幸被从高空掉下的施工工具砸死,王某与其侄子所在的某建筑公司就赔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王某坚持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而某建筑公司坚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
王某无奈,找到本律师咨询其侄子是否属于工伤,是否能够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在本律师对其解答后,王某要求本律师全权代理处理其侄子的工伤索赔。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首先、王某的侄子与某建筑公司已经构成劳动关系,所受损害应当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其次,王某的侄子的死亡是在国务院修订后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发生的,理所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索赔。
根据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死亡后,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额(含1-4级停薪期满后死亡)=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X20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X40%;
2、其他亲属月抚恤金额=工亡职工月工资X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4、所有被抚养对象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
【案例一】
甲公司是一建筑工程公司,现甲将一个建筑工程承包给刘某,而后刘某雇佣赵某到建筑工地干活。
赵某在工地施工时,因脚手架坍塌倒地受伤。
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若是工伤,则应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评析】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
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
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二
事件经过:
某县五交化公司一职工由公司领导指派参加县经委、妇联、工会、体育局组织的“三八”节文体活动,在拔河比赛时摔倒受伤。
认定决定:
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文体活动不是职工的本职工作,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中只有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因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不算工伤。
但参加文体活动是单位领导指派的,也是代表单位参加的,只能看作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案例三
事件经过:
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不慎从二楼摔下,当时送小诊所检查,本人主诉臀部着地受伤,检查也未发现身体其他部位有外伤。
6天后突然昏迷不醒。
医院医院诊断为:
特重型脑外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脑疝;肺部感染。
家属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程必君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是:
工地上发生事故6天后发病住院是由于工地上发生事故引起的,要求认定为工伤。
建筑公司认可在工地上摔下的事实,但认为6天后突然发病与工地摔伤无关,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认定决定:
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此例认定为工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认定遵循反举证原则,单位承认受伤事实,但无法出具证明证实受伤人的脑伤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同一次伤害造成的;二、医院的诊断是脑外伤,有关专家也认为伤后6天属于脑部发病的合理期限;三、经调查取证,单位证实在摔伤至发病的6天期间,本人去了一些地方,这也证明了在此期间没有新伤。
案例四:
事件经过:
某单位组织职工乘车集体外出参加文体活动,车行至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及大部分人都受伤。
认定决定:
给予单位的专职司机认定工伤,其他受伤职工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如果认定依据是司机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而其他职工不是因工作受伤,那就出现一个单位的职工因同一件事外出,同时受到事故伤害而有不同的认定结论。
案例五
事件经过:
某周日,乡村教师李某与其丈夫一道回其丈夫父母家探亲,当天傍晚即准备返校,学校有宿舍,返校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李某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李某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李某应该被认定工伤吗?
认定决定:
对李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我们觉得职工假期满后从亲戚家返回学校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仍然是有争议的问题。
上下班途中是否特指职工从经常居住地到工作地点认定为上下班的路线。
此案中职工就住在学校,职工从父母家返回学校是否可以认为是到上班地点,且在周末晚返校是学校的管理规定是要检查学生的自习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原认定决定
案例六
事件经过:
某公司营销经理陪客户到饭店吃饭,吃饭结束出门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
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
这种情况一般应先追究饭店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饭店的出行道路上有无障碍物或特别容易滑倒的情形),然后再考虑企业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中是否针对营销人员有“陪吃陪喝”的岗位要求,如果的确有,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陪吃陪喝”是否作为工作内容进入企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如果企业通过合法程序(如召开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确立了“陪吃陪喝”的合法合理性,根据条例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七
事件经过:
昆明铁路局昆明客运某段列车员武某随列车到达成都站,客车准备完毕后,到库外吃早餐,返回车库途中,遭遇一男性歹徒持刀抢劫,造成右手背、右拇指皮肤裂伤约8cm,右食指肌腱损伤。
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结论:
不予认定。
案例评析:
武某遭遇抢劫发生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
武某是在列车到站之后,完成了其客车准备的工作,外出吃早点,在返回的途中遭遇抢劫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武某遭遇抢劫致伤事件与工作无关,按照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八
事件经过:
冶炼厂电镀工对铅有接触,接触一段时间后发现有急性铅中毒,职防所给出了鉴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也认定了工伤经排铅治疗治愈。
出院后重返原岗位,一段时间后又发现铅中毒,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再次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
以职防所再次给出了职业病的诊断结论再次给予了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同一个职工每次持职防所作出的新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并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作出相应的认定决定。
案例九
事件经过: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职工王某属于公司业务销售员,工作任务是早上进单位打卡报道后就外出跑销售业务,下午5:
30再回单位汇报工作。
一天,在外销售过程中,上厕所时在厕所内被抢受伤。
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认定决定:
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尽管王某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在工作的间隙在上厕所时,不是由于直接的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考虑到销售工作的性质,王某发生伤害与工作原因密切相关,是工作原因间接造成的暴力伤害,所以将王某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
事件经过:
2004年6月26日,昆明市某制品厂因客户急需产品加班。
工人彭某负责打磨工作,由于任务紧,劳动强度大,在超负荷的工作过程中,至使当时腰部不适,第二天腰部疼痛严重,不能活动。
经治疗后,仍反复疼痛,不能受力,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工作。
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
腰病二年余,近期加重,CT提示L3-4、4-5、L5-S1椎间盘膨出,L5-S1椎间盘突出,及小关节骨质增生,硬膜囊受压。
认定结论:
不予视同工伤。
案例评析:
经同组工人书证证实了彭某确系加班工作,任务紧,工作强度大,为平日工作量的三倍。
书证还证实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腰部不适的反应。
彭某于2004年6月28日到昆明市延安医院就诊,病历本注明“腰病已二年,近期加重”。
综上述彭某腰部疼痛及腰椎间盘膨出,突出的症状,并非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事故伤害造成的,而是其本身原有的疾病在工作中突发造成的。
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处作出了不予视同工伤的认定。
案例十一
事件经过:
邮递员杨某在由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杨某的父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论:
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
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
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二】
宣某是某运输公司随车装卸工。
在一次外出装运钢材等待其他车辆承重的间歇,他躺在车后避阴处休息(事发后称是发现车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检修),驾驶司机不知情倒车时将宣某碾成重度伤残。
宣某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宣某是装卸工,工作职责并非车辆修理,是因工作间歇休息地点不当造成伤残,不符合工伤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
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宣某的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排除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属于工伤范围,撤消了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工作间歇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
宣某虽属休息地点不当,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原则,认为宣某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十三:
司机违章肇事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不算
依据:
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大。
其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一般会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可能还要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四:
白领伏案工作落下颈椎腰椎病,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目前还不算
依据:
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
案例十五:
在单位组织的比赛中意外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视个案情况而定
依据:
草案未有具体规定,但第九条第七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十六:
为个体户干活受伤,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算
依据:
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
”
案例十七:
因工受伤,但单位未办工伤保险,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算,相关费用由单位支付
依据:
第十三条规定: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
案例十八:
领导让陪客人喝酒喝出病,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不算
依据:
第十一条规定:
“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案例十九:
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算
依据: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案例二十:
职工因工作患非典,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算
依据:
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
案例二十一:
在单位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你认为是否该认定为工伤呢?
判断:
算。
依据: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视同工伤。
”
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