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中央变电所完好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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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中央变电所完好技术标准
井下中央变电所完好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完好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下中央变电所
2 依据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 版 )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煤炭工业部 1987 版 )
《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版)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线路上不应
分接任何负荷。
3.1.2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
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3.1.4 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
备还应具备防爆合格证,有专人验收合格,有验收报告。
3.2 电气设备和保护
3.2.1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
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
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
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
漏电的馈电线路。
3.2.2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
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
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3.2.3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
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3.2.4 机电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
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
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必须分别进行
编号挂牌管理,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内容清晰,准确。
3.2.5 各类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指针指示正确,安装角度与设备本
体成 90°布置。
所有隔爆设备及小型电器严禁出现失爆现象,严格
执行《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
3.2.6 局部接母线必须沿硐室壁水平布置,间距一致,固定牢固;电
气设备与接地母线之间的连接导线垂直连接,留适当的余量,美观
整洁。
接地保护装置安装整全、规范,局部接地按《接地保护考核
标准》要求埋设。
3.2.7 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铭牌、警示牌等标示清晰完好,固定牢
固,无破损。
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
合格证。
小型电器必须具有小电标志牌、防爆合格证。
3.2.8 所有进入硐室入口的电源电缆,馈电开关电源负荷电缆,必须
在电缆上绑扎专用电缆标志牌,标牌内容用计算机打印或用极细油
性笔填写,填写必须规范、全面,字迹工整、清晰,不得出现涂改
现象,否则,按无牌处理。
3.2.9 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所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
得超过 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
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 1Ω。
3.2.10 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绝缘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用过
的棉纱(破布)应存放在盖严的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
3.2.111140V 以上电气设备必须挂提示牌;高压电气设备挂警示牌;
有反送电危险的开关柜有闭锁装置和明显标识。
3.2.12 井下杜绝油开关和油浸电缆,杜绝非阻燃电缆运行。
3.2.13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 1 次每日应由分片
负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 6 个月
1 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 1 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 6 个月
不少于 1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 1 次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
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 1 次每班由当班司机
或专责电工检查 1 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月 1 次局部接地极每月 1 次,主接
地极每季 1 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
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
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3.2.14 低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日跳闸一次,每月进行一
次远点跳闸试验。
3.3 设备硐室
3.3.1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
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
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
材料支护。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
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
3.3.2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
3.3.3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
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
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3.3.4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
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
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
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
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3.3.5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3.4 井下设备保护接地
3.4.1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
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
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4.2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Ω。
每一移
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
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Ω。
3.4.3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
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总接地网。
主接
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 1 块。
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
成,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m2、厚度不得小于 5mm。
3.4.4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
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
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
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
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
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 35mm、长度不小于 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 2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并垂直
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 22mm、长度为 1m 的 2 根钢管
制成,每根管上应钻 1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2 根钢管相距
不得小于 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 0.75m。
3.4.5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铜线,
或截面不小于 100mm2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
小于 100mm2 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
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扁钢。
3.5 文明生产
3.5.1 中央变电所灭至少配置4套防火器材,灭火器每年必须到保卫
科检验一次,严禁存放失效的灭火器。
(注:
每套灭火器材的配置:
0.2m3 消防砂、2 只灭火器、一把消
防锨并且有 10 个以上灭火沙袋。
)
3.5.2 悬挂配备下列牌版:
a 供电系统图;
b 设备布置图;
c 岗位责任制;
d 停送电操作规程;
e 交接班制度;
f 巡回检查制度;
g 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
h 设备包机制度;
i 防灭火管理制度;
j 应急预案。
上述牌版规格尺寸由机电科统一设计,达到规范、美观、整齐。
3.5.3 中央变电所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每年更换一次,并
配有 A3 幅面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季更换一次,图纸必须保存
完好,如电气设备发生变化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严禁在图纸上乱
写乱画。
3.5.4 变电所内不得有滴水或积水,如出现滴水或积水现象必须及时
采取防水处理措施。
3.5.5 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
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所内应达到无杂物,无积水,无
油垢;
3.5.6 机电硐室应安装电话,保持电话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3.5.7 所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
3.5.8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
3.5.9 电缆沟内清洁、无积水、无杂物,盖好盖板,并及时更换破损
盖板。
3.5.10 电工操作绝缘用品齐全合格,排列整齐,表面无灰尘。
卫生清
洁用具吊挂摆放,如拖把等,不得随意乱放。
3.5.11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具备下列记录:
交接班记录; ② 检查、修理记录或试验整定记录;③运转记录;
④事故记录;
⑤停送电操作票; ⑥ 漏电试验记录; ⑦设备巡查记录。
所有记录薄书写规范、整洁,不得在记录薄上随意涂改或乱写乱画,
不得随意撕页。
各种记录集中存放在专用不锈钢专用架中,记录本
夹在金属夹子,便于长期存放。
3.5.12 损坏或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回收,存放不得超过 10 天。
3.5.13 进出所内的电缆必须用穿墙钢管引入,电缆敷设完毕后,应
用黄泥或水泥封堵管口。
3.5.14 设备放置在水泥平台或电缆沟上,前门外缘保持一条线,端
正摆放。
3.5.15 设备外壳不得有超过 100mm2 的脱漆,油漆颜色要求:
3.5.15.1 6kV 的开关外壳为红色,其他设备按原色;
3.5.15.2 低压真空控制设备外壳为黄色,
3.5.15.3 其它控制设备为灰色;
3.5.15.4 照明综保外壳为橙色或绿色;电钻信号综保外壳为蓝色。
3.5.16 值班员持证上岗,正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