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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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国内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国内当前法律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这里讲“法律”是指狭义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
)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订立和颁布,普通称“条例”、“规定”和“办法”。
在全国范畴内具备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正职订立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畴内具备效力。
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办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在该行政区划范畴内具备法律效力。
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都市政府、国务院规定较大都市政府正职订立和颁布。
其效力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办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较大都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
宁波市。
1992年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
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所有其他法规必要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拟定如何合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办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以为应当执行地办法规,则由国务院决定执行地办法规;如果国务院以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简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国内关于征地方面基本法律。
一切与土地征用关于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办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
有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颁布,在全国范畴内实行行政法规。
关于征地移民重要行政法规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1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国发〔〕17号)。
(3)部门规章-----重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他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
它是由国务院构成部门常务会议重要有: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征用土地公示办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4)地办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行地办法规。
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或矛盾。
我省关于征地移民关于地办法规重要有:
《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月2日起施行);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
《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行)。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或较大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颁布实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范畴内有效,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办法规冲突。
我省关于征地移民地方规章重要有: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行办法》;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行办法》(1987年9月8日颁布);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
《广东交通基本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行办法》(粤府办[]46);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府1999年1月1日);
《关于贯彻实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详细规定告知》。
(6)国家和部颁规范、规范性文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顿规划设计规范》(SL440-);
《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顿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调查规范》(SL442-);
《土地运用现状分类》(GB/T2101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紧急告知(国土部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关于问题告知(粤财农〔〕12号);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告知》(财税[]176号);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原则》(粤国土资发〔〕149号);
《关于贯彻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详细规定告知》(粤国土资(规保)字〔〕151号)。
《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告知》(粤国土资发〔〕153号)。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关于问题告知》(国土资源〔〕355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73号);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告知》(国土资发〔1999〕392);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当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告知》(水利部水规计〔〕199号)。
1.征地移民设计重要任务
1.1科学拟定征地移民范畴;
1.2查明受沉没、占地影响人口和各种国民经济对象经济损失;
1.3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所产生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影响;
1.4参加分析论证工程建设规模;
1.5进行农村移民安顿,集镇、城乡、工业公司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防护工程规划设计;
1.6进行水库水域开发运用规划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7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2.各阶段设计重要内容和规定
2.1移民安顿规划大纲
2.1.1规划大纲编制机构:
(1)已经成立项目法人工程:
由项目法人编制,实际操作是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由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联合编制。
(2)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工程: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顿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编制。
实际操作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联合编制。
2.1.2规划大纲审批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顿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批复。
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2.1.3规划大纲编制重要根据
(1)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关于规程规范;
(2)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关于设计文献;
(3)工程占地和沉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移民区、移民安顿区经济社会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1.4规划大纲编制重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沉没线以上影响范畴划定原则、水库沉没和建设征地影响范畴;(3)水库沉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4)移民安顿规划根据和原则;(5)移民安顿规划任务;(6)移民安顿环境容量分析;(7)移民安顿规划原则;(8)移民安顿规划编制原则、移民安顿规划方案(涉及安顿基准年、设计水平年,农村移民安顿规划目的、去向,生产安顿规划,移民居民点规划等);(9)工业公司迁建规划、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防护工程规划、库底清理规划、耕园地占补平衡及暂时用地规划;(10)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
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2)沉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13)移民迁建初步进度筹划;(14)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顿区居民意见。
2.2移民安顿规划
2.2.1规划编制机构:
安顿规划编制机构同大纲编制机构。
2.2.2规划审批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顿规划大纲和安顿规划均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
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审核,但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顿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
2.2.3规划编制原则和根据
(1)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关于规程规范;
(2)经批准移民安顿规划大纲和关于设计文献。
(3)移民区、移民安顿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工程占地和沉没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4)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5)遵循本地安顿与异地安顿、集中安顿与分散安顿、政府安顿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原则。
(6)尊重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原则。
2.2.4规划编制重要内容
如下内容重要依照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也许有调节,仅供参照。
(1)工程和规划概述;
(2)水库沉没和解决范畴;
(3)水库沉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
(4)移民安顿规划;
(5)工业公司迁建规划;
(6)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
(7)防护工程;
(8)水库水域开发运用;
(9)水库库底清理;
(10)实行进度与年度筹划;
(11)移民合法权益保障;
(12)移民安顿实行管理;
(13)水库沉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
(14)枢纽工程占地;
(15)暂时沉没影响;
(16)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顿区居民意见。
2.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重要内容
如下内容重要依照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也许有调节。
(1)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涉及水库沉没区、移民安顿区社会经济调查。
(2)初步选定水库区土地征用、居民迁移和专业项目迁建设计洪水原则及泥沙淤积年限,计算水库洪水回水曲线。
(3)初步圈定库边浸没、坍岸、滑坡及其他影响范畴。
(4)依照初步选定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沉没影响范畴,调查水库沉没损失。
对选取正常蓄水位方案具备制约性沉没对象所处高程、沉没影响范畴和实物指标数量与质量等应进行重点(按国务院471号条例要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编制沉没损失调查报告。
(5)评价水库沉没对涉及地区社会经济影响,参加选取正常蓄水位。
(6)对初步选定集镇、城乡、农村移民集中安顿点新址地质和水源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初勘。
(7)初步调查分析移民安顿区环境容量,提出农村移民安顿初步方案;初步选定集镇、城乡新址;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城乡迁建选址规划;提出大中型工业公司迁建方式与地点意向性方案;制定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初步规划方案;对具备防护条件重要沉没对象,进行防护方案论证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估算水库沉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9)编制水库沉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专项报告。
2.4初步设计阶段重要内容和规定
如下内容重要依照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