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政监察制度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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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政监察制度修订
湖北省水政监察制度(修订)
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1
1-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4
1-2、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7
1-3、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10
1-4、湖北省水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个案评分表12
2、湖北省水政监察责任制14
3、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制度16
4、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19
5、湖北省水政监察办案规定22
6、湖北省涉水执法巡查制度25
7、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32
8、湖北省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37
9、湖北省水政监察公示制度40
10、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资格管理及保障制度42
11、湖北省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44
12、湖北省水政监察文明服务承诺制度46
13、湖北省水政监察人员培训制度48
14、湖北省水政监察档案管理制度50
15、湖北省水政监察装备管理制度52
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厅直单位水政监察工作的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省水政监察总队组织实施。
各市、州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的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水政监察工作作为水利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环节来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重视和加强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内容由《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和《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见附件)明确,具体分值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改。
第五条水政监察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评定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为较差等次。
(此条中"以上"包含本值,"以下"不包含本值)
第六条水政监察工作考核流程为:
1.自评阶段。
被考核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形成上年度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自评报告(含相关佐证材料)上报至省水利厅。
2.考核阶段。
省水利厅组成工作考核小组,于每年上半年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形式包括:
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查阅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检查执法装备建设、执法文书档案、水政监察办公环境等,同时考核组可对相关县(市、区)水政监察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级工作情况统一考评。
3.综合考评。
省水利厅根据各单位自评及考核情况,综合考评后将考评结果向全省水利系统通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1.因执法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出现执法人员死亡或重伤的;
2.执法行为违法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3.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经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
4.执法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或者经行政诉讼判决被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的;
5.对举报投诉不认真调查核实及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省水利厅可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附件:
1.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
2.湖北省水利规费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3.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厅直单位)
4.湖北省水行政执法"一案一考评"个案评分表
附件1:
湖北省水政监察工作考核评分标准(各市州)
考核项目
基本要求
标准分
说明
一、组织领导
【6分】
1、领导重视
领导高度重视,把水政监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或工作责任范围2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1分。
3分
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材料、总结材料及其他工作记录佐证。
2、组织得力
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每年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1分;每年通过会议等方式总结布置工作2分。
3分
用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佐证。
二、执法体制
及制度建
设
【15分】
3、体制规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一支队伍执法的水利综合执法体制。
8分
有一项执法业务由水政监察队伍以外的机构、部门负责的扣4分。
4、制度健全
认真执行省厅制定的全省水政监察制度2分;主要制度上墙、上网2分。
4分
现场考核检查发现没有按照制度落实的,1项扣1分,主要制度未上墙上网的,扣2分。
5、机制探索
探索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管单位之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及联动执法机制。
3分
用工作制度、会议记录、执法活动记录等佐证。
三、执法业务
工作
【35分】
三、执法业务工作
【35分】
6、执法巡查
每月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水工程设施、重点河湖及水事违法案件易发生地区开展执法巡查。
5分
用巡查记录和巡查照片佐证,缺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7、案件查处
根据地区实际,每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2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依程序及时查处到位3分,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1分,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及时报备1分
9分
出现无正当理由拖延案件查处导致违法行为继续或损害扩大、对举报投诉调查核实不负责导致掌握情况不属实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不力经媒体(网络)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执法违法被追责问责等情形的,一次扣5分。
8、检查监督
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执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2分;加强队伍的层级监督,对县(市、区)水政监察工作进行考核2分;按时办结省厅督办案件2分
6分
对所辖县(市、区)执法工作疏于督办检查导致出现重大案件查处不力、执法行为不规范、队伍能力建设滞后等情况的,一次扣4分。
9、参与许可审批
对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参与现场勘察和论证分析
2分
以相关会议、活动记录佐证。
10、一案一考评
如市州级当年未办理执法案件,以参与指导的县市区案件办理情况为依据评分
10分
以"一案一考评"个案考评成绩的10%计分,如案件办理中出现重大执法违法情形,则本项分值全部扣完。
11、档案管理
专人负责建立执法统计台帐和档案管理1分;及时、规范编报年度执法统计报表1分;每年向总队上报1-2个典型案例1分。
3分
四、党建行风
建设
【12分】
12、党建工作
认真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3分
13、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3分
执法人员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不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14、公示公开
公开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1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1分。
2分
15、文明执法
落实文明服务承诺制要求,文明执法,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
2分
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或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项得分为0。
16、队容风纪
办公场所整洁1分;执法人员衣着严整,行为规范1分。
2分
五、执法队伍
建设
【12分】
17、执法人员结构
具有8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数,有法律专业人才,年龄结构合理,45岁以下占60%以上。
4分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不足85%扣1分,没有法律专业人才扣1分,45岁以下人数不足60%扣2分。
18、队伍素质教育
上岗水政监察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持有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1分;建立每周学习日制度1分;每年至少组织集中培训执法业务1次2分
4分
19、执法操作能力
专职执法人员能熟悉和正确运用水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执法程序,规范正确地填写执法文书。
4分
现场考核中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考查,1名不合格扣2分。
六、执法保障
建设
【10分】
20、执法装备
配备录音、录像、照相、勘验等执法装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3分
基本执法装备缺1项扣1分;执法装备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的扣1分。
21、办公场所
支队人均办公面积及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1分;有文书档案室1分。
2分
22、执法经费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全额预算2分;水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2分。
4分
经费不足扣1-2分。
23、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为执法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分
七、宣传教育
【10分】
24、基础工作
建立有宣传工作制度1分;配备宣传信息员及宣传器材1分。
2分
25、网站建设
建有专门网站或在水利局的网站上有子页。
2分
26、网络宣传
达到水政监察网年度信息投稿量2分;采用率不低于投稿量的60%1分。
3分
各市(州)年度投稿量=所辖县(市区)数量×10篇,省直管市及林区年度投稿量为20篇。
27、社会宣传
设立永久性公示宣传牌不少于3块1分;每年组织宣传活动1分。
2分
28、专题宣传
制作有专题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
1分
工作宣传片或宣传册有其中一项即可得分
八、特别加
分项
1、表彰评先
省部级综合表彰加3分;市州(厅)级综合表彰加2分;在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取得优秀等次加2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2、工作宣传
所属人员撰写稿件被地市级以上报刊采用,每条加0.5分;被省部级以上报刊采用,每条加1分;在省水政监察网发布信息位居年度先进,加1分。
累积加分不超过3分。
3、工作创新
单项工作在本年度中积极创新,对全省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2分。
合计
100分
特别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单独计分
考核项目
基本要求
标准分
说明
一、组织领导
【8分】
1、领导重视
领导高度重视,把水政监察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2分;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2分。
4分
用有关文件、领导讲话材料、总结材料及其他工作记录佐证。
2、组织得力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领导班子每年集体听取水政监察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水政监察工作2分。
4分
用具体事实、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佐证。
二、执法制度
建设
【11分】
3、制度健全
认真执行省厅制定的全省水政监察制度3分,主要制度上墙、上网2分。
5分
现场考核检查发现没有按照制度落实的,1项扣1分,主要制度未上墙上网的,扣2分。
4、机制探索
开展水管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水管单位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及联动执法机制探索。
6分
未建立机制扣3分,未开展联合联动执法行动扣3分。
三、执法业务
工作
【34分】
5、执法巡查
每月对水工程的重点区域、水事违法行为易发区域定期开展执法巡查。
10分
用巡查记录、巡查照片佐证,缺少1次扣2分。
6、依法履职
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做好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及时移送违法案件,防止违法后果蔓延,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有水利规费征收任务的,应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
16分
对水事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制止的,有1例扣4分;对水事违法案件没有及时进行移送,导致违法后果蔓延的,有1例扣6分;存在违法许可、违法征收的,有1例扣3分;未及时、足额征收并上缴规费的,有1例扣3分。
7、执法统计
专人负责建立执法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2分;及时编报年度执法统计报表2分。
4分
无专人负责的扣1分;统计资料不全的扣1分;统计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
8、档案管理
办理案件、协调水事纠纷有完整的办案记载,做到一案一卷、规范整洁、装帧标准。
4分
办理案件资料不归档,扣2分;执法档案不规范、不完整,扣2分。
四、党建行风
建设
【10分】
9、党建工作
认真抓好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
2分
10、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2分
执法人员出现廉政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
水政监察工作考核不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11、文明执法
亮证执法;制定和使用规范性的文明用语执行公务;无粗暴执法、滥施处罚。
2分
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粗暴执法、滥施处罚的,有1例扣1分。
12、公示公开
公开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1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1分。
2分
13、队容风纪
办公场所整洁1分;执法人员衣着严整,行为规范1分。
2分
五、执法队伍
建设
【14分】
14、执法机构
水政监察支队应单独设立,并配置有专职和兼职水政监察员。
4分
没有单独设立的队伍扣2分,没有专职人员扣2分。
15、队伍素质教育
上岗水政监察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持有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2分;每年至少集中培训执法业务1次2分。
4分
发现1例无证上岗的扣2分。
16、执法操作能力
专职执法人员能熟悉和正确运用水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3分;专职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执法程序3分。
6分
经对专职执法人员的测试和抽查文书资料,发现1名不能满足基本要求的执法人员,扣2分。
六、执法保障
建设
【14分】
17、执法装备
配备录音、录像、照相、勘验等执法装备,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4分
基本执法装备缺1项扣1分;执法装备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的扣2分。
18、办公场所
支队人均办公面积和办公设施满足工作需要1分;有文书档案室1分。
2分
19、执法经费
水政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5分
无经费渠道,经费严重不足扣3~5分。
2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分
七、宣传教育
【9分】
21、社会宣传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立永久性公示宣传牌不少于3块3分;每年组织专项水法制宣传活动3分。
6分
宣传牌少一块扣1分,未组织宣传活动的扣3分
22、网络宣传
达到水政监察网年度信息投稿量2分;采用率不低于投稿量的60%1分。
3分
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一篇。
自评人员:
考评人员:
自评日期:
考评日期:
湖北省水政监察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水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水政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政监察责任制,是指对水政监察队伍及执法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规定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水政监察队伍受其委托,实施水政监察。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对其实施水政监察的监督。
第四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严格、公正、规范行使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权,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保障举报渠道的通畅,认真履行接举职责,及时、有效的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落实文明服务承诺制度,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文明形象。
第七条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加强公示公开,将法定的执法范围、依据、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法律、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行政执法证和水政监察证。
水政监察队伍应定期对水政监察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轮训。
第九条水政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程序、管辖、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合法、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裁定。
第十条水政监察人员在行使执法职权中存在执法违法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及《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每年对水政监察队伍实施水政监察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和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公正实施水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及人员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应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水事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指导、督办责任。
工程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有及时制止及配合查处责任。
第四条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案情核实、立案查处、行政决定执行四个部分。
第五条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予发现导致无法立案查处的;
2.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导致违法行为蔓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工程管理范围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责任,工程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水政监察队伍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案情核实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接到案源线索后,在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核实的;
2.核实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导致出现错误影响案件查处的;
3.对案源核实工作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立案查处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一般案件在案源核实后7个工作日未予立案或重大案件在案源核实后15个工作日未予立案的;
2.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依规、不严谨、不全面,延误案件办理或对依法处理造成影响的;
3.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4.一般案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或重大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120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5.上级督办案件经两次书面催告仍未作出处理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重大案件指严重违反水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执行工作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1.应采取代履行,自相对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到期之日起60日未予实施的;
2.应采取直接行政强制执行,自相对人救济权行使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未予实施的;
3.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导致执行不到位的;
4.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未执行到位就结案的。
第九条水事违法案件的承办人及相关责任领导为被追究主体,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队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相关纪检机构予以执行。
责任追究方式,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追究的水政监察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湖北省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举报处理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举报,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公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方式,保障举报渠道的通畅,认真履行接举职责,建立专门举报处理登记本,做好举报事项的记录,并归档。
第四条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举报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员。
办理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及时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举报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六条上级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处置流程:
(一)接:
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热情接待,认真倾听举报人对案情的叙述;
(二)记:
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时间及联系方式;记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相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等;
(三)报:
将举报事项及有关情况填写好登记表后,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四)转: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按照负责人的意见,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指定人员进行查处;属于下级单位职责的,将举报情况转交下级单位查处,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查处情况;
(五)处:
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办结后及时上报;
(六)复:
举报事件办理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并做好资料归档。
案件由办理单位直接回复,并将结果报接举单位备案。
第八条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要求:
(一)现场核实,即对举报案件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勘查,做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照摄像取证;
(二)资料核查,即对举报案件中相关的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进行查验,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调查询问,即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对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举报情况属实的,填写立案呈报表,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二)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举报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清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举报人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