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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是水险中产生和发展最晚的一种险种,它诞生于本世纪50年代。

石油是工业的血液,是能源中消耗量最大,储藏量较丰富的一种资源。

50年代以前,石油资源只能在陆上开发,50年代以后,美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等近海开采石油,开创了近海石油开发的先例。

随着海上石油开发的发展,海洋石油产量占世界石油产量的20%,而且具有更巨大的潜力和更广阔的前景。

由于海上石油开发技术复杂,投资浩大、危险集中,使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更为必要和重要,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正是为海上石油开发提供了可靠的风险保障。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是承保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全过程的专业性综合保险,它包括财产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等内容。

财产保险包括平台保险、钻井平台保险、钻井船保险、油管铺设保险等;费用保险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新钻井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保赔责任、承担人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工程保险包括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保险、船舶建造险等。

除上述根据保险标的分类外,海上石油开发保险还可根据海上石油(气)开采阶段进行划分,也分为四类:

(一)钻前普查勘探阶段。

这一阶段是通过物理手段(地震测验)普查被测验海区内的油气矿脉,主要包括勘探船舶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二)钻探阶段。

这一阶段自钻探作业开始至第一口井开始产油为止。

主要包括钻井设备保险、工作船舶保险、控制井喷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保赔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丧失租金保险、战争险和政治风险。

(三)建设阶段。

这一阶段自第一口井向岸上输油开始直至建成生产控制系统和岸上设施和管道开始齐全为止。

除上述钻探阶段的各种保险继续投保外,还须投保油田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油管铺设保险。

(四)生产阶段。

这一阶段以石油生产控制系统、岸上设施和系统的输油管道网到正式投入生产为开始标志,一直到油田出油枯竭为止。

除继续投保钻探阶段的各项保险外,还需投保各种财产的火灾保险以及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由于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保险标的价值昂贵,费用惊人,一旦发生意外,均为巨灾,为保障保险业务的财务稳定性,保险人必须将其置于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以分散危险确保偿付能力。

为便于理解,我们仍以保险标的来进行分类介绍。

一、海上石油(气)开发财产保险根据海上石油(气)开发保险的财产保险条款,该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

人投保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这些损失包括钻井船、平台、钻井平台、各种设备、配件等海上石油(气)开采设备的财产损失。

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由于我国“钻井船一切险”、“平台一切险”、“钻井平台一切险”的条款基本相同,仅以“钻井船一切险”条款为例。

(一)保险期限。

该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议定。

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

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保险人仍予负责。

(二)被保险财产。

该保险承保财产明细表中列明的钻井船的船壳和机器,包括船上以及附

近有关的钻井船或普通船(船本身除外)上的设备、工具、机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机和设备、井架、钻柱、套管、油管等,此外还包括正在被钻井中的钻柱和所有明细表内所列由被保险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此类财产。

“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装置(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以及明细表内所列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料、看管、控制的置放于该平台的所有财产。

“钻井平台一切险”的被保险财产包括明细表内所列的钻井平台设施上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材料、供应物、配件、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

三个条款均规定,以上每一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以外,保险金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三)区域范围。

钻井船一切险为航行范围,平台及钻井平台一切险则为地区范围。

三者均根据作业点划出一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均规定若被保险财产被分开临时存放在港口或平台间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该保险赔偿金额不超过全部保险金额的25%,这一扩展责任包括在总保额内而不是增加总保额。

(四)承保范围,即责任范围。

该财产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五)碰撞责任。

这是钻井船一切险条款的内容,在平台和钻井平台两项一切险中没有此款。

该条款规定,若钻井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保险人将按承保比例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由于该船舶过失应负责赔偿给任何其他人有关碰撞的任何款项;若两船都有过失,索赔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解决,一船或双方船的船东或租船人有法律限制责任依据的除外;若两船全部或部分地属于同一船东或租船人,该条款也同样适用;所有两船之间责任问题可留交仲裁解决,单一仲裁人或三个仲裁人中的两位仲裁人的决走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碰撞责任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是:

依法消除障碍或残骸、残货;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损失(被撞的对方船上或所载货物的损害除外);石油、石油产品、化学物品或其他任何物质的逸出、溢出、散发或渗漏;船上货物或财产,或船的使用;人身伤亡或疾病。

(六)免赔额。

免赔额条款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

任何索赔(包括施救索赔)应单

个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

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但同一事故导致的连续损失将作为一个事故考虑。

(七)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共有15项,具体如下:

1.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

产主的费用;

2.为作业目的而完全故意沉没钻井船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为控制其他钻井船、平台或设施的喷火、塌陷等而挖掘救护井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任何在控制或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造成的火灾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施救费用);

5.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胀缩、腐蚀、生锈、电解、设计错误,以及由于内在缺陷引起的损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修理或置换费用;

7.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造成的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损失(火灾引起的物质损失除外);

8.碰撞责任条款以外的第三者责任;

9.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

10.地下或水下部分钻柱的损失(承保危险所致的火灾、井喷、塌陷或钻井船的全损直接造成除外);

11.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或井眼;

12.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井中套管、钻杆;

13.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

14.设计图案、计划、规格表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15.钻井船底壳的铲锈和油漆。

与钻井船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条款比较,平台一切险和钻井平台一切险的

除外责任都没有上述条款的第2、第15款,而根据其作业的特点,设计了相

应的内容,如:

命名的风暴或飓风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平台一切险除外责任没有上述第10款,取而代之的是“10.钻井机或服务钻机包括钻杆和钻铤以及构成钻井机或服务钻机的所有其他部件。

(八)防井喷装置。

这是一项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在所有钻井作业中,配备按标准制造的防并喷装置,其安装和试验按通常做法进行。

(九)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碰撞条款规定之外,保险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规定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对所保财产的责任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部分。

保险人对在任何情况下因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不负责任。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100%的重置价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保险人,并对任何索赔按比例赔偿。

(十一)推定全损。

该条款与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的推定全损相同,兹不赘述。

(十二)施救费用。

若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在不损害该

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其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或起诉、或劳务、或出差以维护被保险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予以承担。

但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

赔偿责任不得高于引起这些费用的项目保险价值的25%。

保险人、被保险人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十三)停泊和注销。

停泊条款是对钻井船一切险而言。

根据该条款规定,钻井船在港内连续

停泊超过30天以上,保险人根据议定费率按日比例计算退费。

但有几点须注意:

1.停泊地点应经保险人代理指定的检验人或保险人的批准;2.船上应始终至少有一看守人员;3.停泊期间船舶、撑脚不得移动,浮筒不应改变;

4.如年费率更改,退费率也相应调整;5。

若在保险期限船舶发生全损时不再退费。

注销条款规定双方都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被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用书面通知保险人注销该保险,退费按商定支付;保险人可在30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该保险,并按日比例计算支付退费;保险人可在7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罢工险、骚动、民众暴乱险,但不退保费。

不管由哪一方注销该保险,保险人可留取保险单规定的最低保费。

(十四)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合同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

人或商号或公司的责任。

但这种免责必须在作业开始前已被授与,且损失是

由于该作业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保险人同意对被免责的个人、商号、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五)记录检查。

在保险期限内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起诉的期限内,保险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

保险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六)争议处理。

保险双方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发生的一切争议,若需要仲裁或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

(十七)战争险免责。

该条款实质也是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如捕获、扣留、扣押、禁制、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的合法或非法征用;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武器;核武器;内战、叛乱或内证、海盗行为等。

油管铺设一切险也是海上石油开发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与上述三种有许

多类似之处,如承保期限,被保险财产、免赔额、承保责任、除外责任、共保、施救费用、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责任限额、注销、战争险免责、记录检查、争议处理等都基本一致,有所区别的只是:

承保责任内包括罢工险责任,即保险人负责赔偿罢工、骚乱、民变;直接由于罢工者,封闭工厂的工人及参与工潮、骚乱、或民变的人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但对于内战、革命、叛变或起义或由此产生的内江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除外责任各项规定有前述第1、5、6、7四款外,还有塌陷、水流冲刷海床、海水卵石的摩擦;油管内的油;油管的铲除和油漆等。

施救费用条款规定,保险人对灭火用的泡沫溶液、各种灭火材料的消耗、损毁和为灭火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予负责。

二、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费用保险主要包括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额外费用保险等,现分述如下:

(一)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所谓“井喷”是指在石油开发作业中,由于地下压力所致钻井液突然、

意外、无控制和连续性地从油气井下向地面漏溢后引起油、气或水从井中连续不断、无控制地喷射出地面。

当发生井喷事故,为重新控制油井的喷速,使之恢复正常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通过开办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承担这一费用。

1.责任范围,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井从开始钻井、再完工、完工、重建、试验、清洗、修理、整理和其他任何性质的井上操作直到根据有关规定的完成或放弃操作为止期间所产生的对失去控制的油或气井重新控制费用负责赔偿。

如发生井喷,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偿付材料和供应的费用、承包人的设备和服务费用、控制井喷专业人员和部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包括为控制井喷的定向钻井和其他措施的费用。

该保险适用于生产井、关闭井或临时放弃的井以及由于所保井发生井喷导致井喷的其他井和井眼。

当地面上(对水井即水底以上)的井喷被控制以后,保险人对控制井喷

费用的责任立即停止。

2.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人身伤亡、疾病、死亡、劳工赔偿、并眼损失、钻柱损失、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坏,财产的损失、捞物费用、所有为恢复钻井操作产生的整井费用;

(2)所有过期保单延续条款项下的井;

(3)战争或和平期间的敌对或战争行为;

(4)战争或和平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力的武器;

(5)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这些情况的发生而采取的行动;

(6)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销毁:

(7)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或行业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

3.责任起讫。

该保险的责任起讫规定根据井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对新井,该保险从开掘时生效;对其他井,在其深钻、再作业、整理或类似的作业开始时生效。

除承保的已完工井,该保险在井完全放弃或完工后即停止,其中包括安装采油树、泵、井头设备或拆除、搬移钻探设备(以后发生者为准)。

若搬移钻探设备在先,从搬移完毕到完工的作业开始不应超过30天或另议保险。

此外,该保险还对联合投资、责任限额、免赔额、共保、延续、保证、保费等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在附加的“一般条件”条款中,对防井喷装置、纪录检查、被保险人义务、争议处理、追偿、免责、注销等也有与海上石油开发财产保险类似的规定。

(二)重钻费用保险。

该保险一般是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附加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井喷、

塌陷和火灾所造成的不可恢复的钻井的丧失,重新钻掘一个井或其任何部分

所产生的费用。

该保险规定,如果可用留在被保险井内的钻杆或通过救助井来控制井喷、井塌或火灾来完成钻井工作,则不负责重新钻井费用。

(三)额外费用保险。

该保险以批单形式作为井喷控制费用保险的扩展条款。

根据该保险批

单,保险人负责扩展承保保险单注明的井喷引起的全部费用。

这些费用旨在使油井井喷后通过洗刷、打捞或其他救助作业能够全部或部分恢复原状。

2.井喷结果所产生的额外钻井费用,以便对上述一系列救助行为仍不能恢复原状的井,进行全部的或者部分的重钻。

3.根据政府或管理机构的指令,为了防止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坏,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责任所承担的费用。

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全部井眼要投保,要有防井喷装置保证。

同时明确救护井为绝对除外责任。

(四)渗漏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

1.责任范围。

该保险是承保发生油井渗漏和油类污染事故引起的损失赔偿,以及为消除油污的费用。

该保险以油污直接、间接引起的损失赔偿、油污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以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有关财产的损坏、灭失、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主,同时负责为清除油污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费用以及法律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任何罚款、处罚;

(2)其他保险已经承保的责任;

(3)属于被保险人或在其看管、照料、控制下的财产的损失或丧失使用或清理费用;

(4)控制井喷的费用、钻探救助井的费用;

(5)战争险责任;

(6)水运工具运输石油或其他类似物质直接产生的索赔;

(7)直接由于违背或不遵守任何政府的规章或法律的情况造成的渗漏和油污;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认为应该发生的渗漏和污染。

此外,该保险还对保险期限、责任限额、损失通知、损余处理、保费、转让、破产、展延索赔、保证、延长保单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海上石油气开发责任保险

海上石油(气)开发作业中涉及到许多责任赔偿问题,分别有保赔责任、承租人责任(即一般合同责任,与第三者责任。

国际保险市场通常采用混合承保的方式,我国保险公司亦然。

“保赔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三位一体的混合险种,责任范围比较广泛,现介绍如下:

(一)责任期限和区域范围。

该保险责任期限为1年,区域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世界范围内使用近海流动钻探单位、陆地钻探单位,生产设备及类似设备进行石油(气)勘探、描绘、生产作业以及各种辅助性活动,包括船员小艇、供应船及飞机的租用。

(二)保险责任。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有责任赔付或应予支付

的任何有关责任,素赔、要求、赔偿金或费用的款项。

(三)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直接或间接根据劳工赔偿法及根据任何其他法令或习惯法责任提出的任何有关被保险人雇员的事故及疾病的赔款要求;

2.捕获保证条款中除外的危险引起的作业事故项下的任何索赔;

3.对已失去控制的该保险项下作业中的石油(气)井的一切重新控制费用;

4.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联合投资人所有的井眼和井眼中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5.被保险人在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若经商定费率暂保,应预先通知保险人)。

正常的海上钻井作业合同及在签订保险协议中提交给保险人的合同不在此列;

6.被保险人制造、经营、出售或分配的任何货物或产品,不在其拥有、租用、占用、或控制的场所,而由别人掌管、控制下,由其经营、使用;消耗、存放中引起的责任;

7.被保险人所有的、租用、占用或控制以外的场所中的作业完工后或在被放弃作业的地点发生的事故引起的责任。

收拾、送交、存放工具安装的设备及废弃的物料除外。

8.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控制的任何财产的责任(若按商定费率暂保,应预先通知保险人);

9.汽车引起的责任。

该保险还规定了责任限额、超额条款、施救条款、

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等。

此外,“第三者综合责任险”是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

其责任范围是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有法定义务赔偿责任的全部赔款。

(1)个人伤害责任:

即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及照管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

(2)财产损坏责任:

即由于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丧失使用的赔偿金。

该保险规定,此项赔偿只限于该保险标的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或毁坏。

该保险与“保险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承保范

围要窄,因此实务中多以后者为常用。

四、海上石油(气)开发工程保险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主要包括油田的建筑和安装工程。

国际上通常采用统一的近海工程一切险方式,承保责任以建筑工程保险条款作基础,根据海上石油建筑工程特点,加之海上碰撞责任,保赔责任范围等风险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

该保险的被保险财产被规定为:

1.建造作业:

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正在建造、重建、修复过程中的财产,以及正在该建造、重建、修复作业场所存放的财产。

2.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被使用或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财产(包括材料和供应品)。

3.被保险人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在建造作业或在部分建造作业中使用或有关的其他人的财产,或在该保险项下可能引起任何索赔事故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人的财产。

(二)除外责任。

该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1.任何原因造成的丧失使用或占用;

2.未完成合同或耽搁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的罚金;

3.补救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工业或材料的费用;

4.设计或规划中的误差、缺陷、错误、遗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坏;

5.损耗、正常补救、正常保养、固有毛病、内在缺陷、虫蛀;

6.战争险责任;

7.因核反应、核辐射或可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8.霜冻或冰冻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9.基地以外的汽车;

10.失踪引起的损失或仅仅因财产记录上表明短少的损失;

11.机械损坏:

12.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

13.承包人所有种类的设备。

该保险还负责保障由于在保险单内所包括的任何危险的损失可能导致搬

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碎片残骸的费用,此外,该保险条款还对责任限额、免赔额、部分损失、代位追偿、转让、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

并在“首要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爆炸物的爆炸、任何战争武器以及因任何个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造成的索赔,任何人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陆上石油(气〕开发保险

陆上石油开发保险虽不属于水险,但由于其保险条款的内容与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有许多相同之处,区别只在水陆之分,现也在此一并介绍。

(一)被保险财产。

“陆上油气钻井工具保险”的被保险财产是石油钻井设备;石油修井设备(包括机械、工具、材料、供应、配件钻井架、底座、钻杆、通常用于钻井、重新作业或清除油井或气井的其他设备);被保险人所有或者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

1.火灾、雷击;

2.龙卷风、旋风、风暴和冰雹;

3.地面爆炸;

4.在铁路、铁路快运或卡车运输中,运输工具的碰撞、脱轨和翻车;

5.在渡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风险;

6.桥梁或涵洞的坍塌;

7.井喷、塌陷;

8.洪水;

9.偷窃,原因不明的消失和盘存短缺除外;

10.飞机的坠毁或坠落物;

11.装货、卸货;

12.罢工、暴乱、民间骚乱;

13.非被保险人的故意破坏和恶意损毁行为;

14.折叠井架或钻塔的升降;

15.井架或钻塔的倒塌或拉垮。

(三)不保财产。

该保险不保财产是:

汽车、飞机、铁路车皮、水泥、泥浆、钻井化合物、

化学物品、套管、道路、堤道、泥浆池、设计图纸、计划、记录、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控制的任何仓库或材料场内长久存放的财产。

(四)除外责任。

该保险除外责任是。

1.磨耗及废腐蚀变质;

2.装置或安装在船舶、钻井驳船、码头、桩基结构上,定期航线渡船运输的财产除外;

3.发生危险的当时和以后以及保险财产遭受邻近场所的火灾威胁时,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未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抢救和保护被保险的财产;

4.蒸汽机、蒸汽锅炉、蒸汽泵、蒸汽管道或连接装置、蒸汽加热器、内燃机、动力泥浆泵、飞轮、滑轮、研磨轮和机器运动或旋转部分的爆炸。

5.战争险责任;

6.战争或和平时期应用原子裂变或放射力的任何战争武器;

7.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的扣留或销毁,由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命令而进行的没收或走私的风险或非法运输或贸易;

8.人为的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电路损伤或干扰因而造成的发电机、激发

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器设备或装置的灭失或损坏。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该保险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财产只能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操作;

2.100%共保条款,即被保险人应对所承保的财产的每一项目保持不少于实际现金价值100%款额的按比例摊付的保险。

(六)保证。

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保证:

1.不用油、天然气或空气作为钻井液使用;但使用油基泥浆或用油“打生产层”或“冲洗油层”不受此限。

2.在井口安装标准防喷器,其安装和试压按惯例进行,绳钻和顺钻除外。

该保险所保财产均以陆上为限,保险人获取或收到的最低保费不能少于保费的40%。

此外,该保险还对救助及施救费用、理赔处理、争议处理作了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与该保险相似的还有“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后者与前者的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的是不同的表述方式。

前者采用“列明风险”方式,而后者采用的是“一切险减除外责任”方式,承保的是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险”,不保财产除前者内容之外,还扩展到①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②地面以下的财产;③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该井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④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

(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除外责任基本上与前者相同。

此外,该条款还对被保险财产、责任限额、自动保险、免赔额条款、定值、代位追偿、施救、自动恢复责任、注销或终止、争议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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