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现首例行政垄断司法判决 省教育厅被判违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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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现首例行政垄断司法判决省教育厅被判违法

广东现首例行政垄断司法判决省教育厅被判违法

  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6年多来,首次进入实质诉讼程序的案件。

涉及到的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对“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

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垄断案件中最具争议的焦点,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这些都给予正面回答

  在近两年轰轰烈烈的一系列针对国内国外各类知名企业的反垄断执法风潮之后,2015年,国内各界甚至是世界的目光都集中在中国,一个最能体现中国特色、也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垄断现象——行政垄断,该怎么反垄断?

  继国家发改委对河北省“歧视性收取过路费”一事,首次采取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反垄断调查之后,2015年2月2日,国内首例针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新鲜出炉。

  记者独家获悉,一直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有了一审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省教育厅(此案中被告)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此案中第三人)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据记者最新获得的消息,被判败诉的省教育厅不服一审判决,正准备酝酿上诉。

而此案当中的第三人——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已经提出上诉请求。

对于胜诉的斯维尔公司一方则表示将会积极应对,坚持走完整个法律程序。

  首例行政垄断司法判决的产生,无疑再次成为我国反垄断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独家“指定”引发争议

  工程造价学是近年来建筑管理业内的热门专业,几乎所有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都要求全程预算,有自己的核心预算人员是每家建筑单位必备的“秘密武器”。

为此,工程造价也成为业内职业培训及相关技能比赛的热门项目。

  据悉,工程造价技能的学习或比赛操作,都必须使用专业的软件程序及其操作平台。

而生产这类软件程序的企业,在我国主要有斯维尔、广联达、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

这三家公司占据了这类市场的主要份额。

  2014年年初,教育部首次将“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列为“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之一。

业内习惯将由教育部组织的比赛称为“国赛”,由各省组织的选拔比赛称为”省赛”。

  当年4月1日,以广东省教育厅、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组成的工程造价广东“省赛”组委会发通知称,大赛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承办,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协办”。

在随后组委会公布的《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中都明确,赛事软件指定使用广联达独家的认证系统、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和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

  一直在积极介入“工程造价基本技能”国赛和各地省赛赛事的斯维尔公司,认为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赛事软件的做法,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斯维尔多次与广东省教育厅进行商洽,要求给予公平竞争的机会。

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当年4月26日,斯维尔遂向广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无“垄断”各执一词

  面对斯维尔“滥用行政权力”“涉嫌垄断”的指责,被告方广东省教育厅和第三人广联达并不认同,各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争辩。

  教育厅提出,广东选拔大赛的各项赛事规程是以教育部文件作为依据的。

2014年4月2日,教育部主管的“国赛”组委会办公室发布了《“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其明确规定使用由广联达独家提供的“广联达网络考试系统”,并在“软件要求”中明确规定了使用由广联达提供的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和广联达安装算量软件GQI2013。

教育厅认为,广东选拔赛选用与“国赛”相同的软件,是为了更好地与“国赛”衔接,使选手更快适应竞赛规则从而取得好成绩。

  斯维尔则称,针对“国赛”组委会指定使用广联达软件程序的做法,斯维尔曾在起诉广东教育厅之前,就于4月16日向教育部提起了行政复议。

对此,教育部曾专门邀请相关专家对于指定参赛软件的做法是否违法进行论证。

专家们给出的意见是该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

为此,原定于6月13日举办的工程造价技能的“国赛”没有如期举行。

基于此,斯维尔在6月18日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而作为诉讼第三方的广联达则提出,根据“国赛”组委会发布的“201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规定,组委会可以选择全面征集、定向征集、直接商洽的方式确定大赛合作企业。

广联达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向“国赛”组委会递交了“合作意向书”,并在2月27日参加了公开遴选答辩会,当时参加的还有斯维尔和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

经过遴选组委会最终确定广联达为“国赛”器材供应商,为“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提供竞赛平台、软件、技术支持。

这个过程完全是公开、公平、公正遴选作出的选择,不存在滥用行政职权的问题。

  对此,斯维尔代理律师魏士癝分析认为,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并不能证明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第三人独家软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011年,教育部和住建部曾使用多家软件成功举办了当年的工程造价技能全国比赛,全国比赛都能顺利成功举办,一个规模较小的省级比赛使用多家软件更不会成为问题。

因此,指定软件的做法不具合理性。

  魏士癝还介绍,某些参赛院校平时不使用广联达软件,由于指定比赛软件为广联达软件,致使参赛院校为获得好成绩不得不提前购买广联达软件进行训练,既额外花钱又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首次启用专家证人证言

  记者获悉,该案审理颇有特色的地方在于首次在行政垄断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出庭这一环节。

由于这是司法领域第一次受理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涉及专业问题很多,广州中院为了高水平审理,专门允许反垄断法领域和行政诉讼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发表专家证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作为该案的反垄断法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省教育厅在省赛的相关规程、通知中明确指定所有参赛者只能使用广联达公司的软件,这种具体限制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直接方式给相对人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直接对参赛单位施加了影响,因此这种行为属于限定交易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而这种独家指定行为又使广联达产品依靠行政权力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将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排除、限制出相关市场,影响了合理有效的竞争关系。

  对于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赛项通知指定独家参赛软件”,到底是属于“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案件的行政法律领域专家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省级选拔赛的通知涉及对象虽然涉及三十多个参赛学校及学生,以及参赛过程中使用软件的生产经营公司,人数众多,但是却是特定的;抽象性文件的特点是可以反复适用,而此次赛项的通知规定只能是针对2014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技能选拔赛来适用。

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的通知,只具备了抽象性文件的“外壳”,其实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垄断三要素来认定违法性

  该案的立案及开庭审理,引起了法律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因为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六年多来,首次进入实质诉讼程序的案件。

该案最终审理的结果如何,其重要意义都不言自明。

本案中涉及到的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

对“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

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垄断问题中最具争议的焦点。

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这些焦点给予正面回答。

  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

广州中院在判决当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省教育厅“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构成行政垄断的要素条件,即在主体上,省教育厅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为上,其“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至于“滥用行政权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认定省教育厅对自己“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为此教育厅构成“滥用行政权力”。

  此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

省教育厅认为,省赛组委会等发布的各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等都属于内部文件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判决阐述了自己的理解:

本案中的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技能省级选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而省赛组委会发布的各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也都是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才对外公布的。

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是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反垄断之难在于“反行政垄断”

  业内认为首例行政垄断判决意义重大

  从某种角度而言,市场经济就是要打破垄断,鼓励并保障充分的竞争,促进社会进步。

自2013年开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五粮液、茅台、奔驰、高通等国内外企业,密集发起引人瞩目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在赢得叫好声的同时也有遗憾,那就是针对“最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却建树不多。

为此,此次首例行政垄断的判决引起法律业内高度评价。

  对“司空见惯的行政垄断”是一种反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该案的审理其实对普及反垄断法主张的竞争文化是一次很好的示范。

它再次彰显行政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介入市场竞争领域这一中央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近期出台的国务院20号文也要求地方政府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此前,各级政府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顿行政垄断,效果有限。

现在,反垄断法为破除行政垄断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工具。

不论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讲,还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运用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是更妥当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提出,实际当中,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各种形式的垄断,而这些垄断的背后往往有着政府部门的影子。

行政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

行政垄断,利用政府部门手中的权力,人为制造市场障碍,通过发布政策规定,限制行业市场进入、保护地方企业、给少数国有企业垄断权等。

显然,行政垄断的影响力非常大,企业即便知悉情况,却也往往无能为力,眼巴巴看着行政垄断将市场蛋糕划走。

行政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导致行业发展停滞不前、市场创新乏力,少数国企坐享丰厚利润,缺乏进步的动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在反行政垄断常态化后,将迫使各地政府部门收敛权力,不再随意插手干预市场,而是转变身份,做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裁判,让市场竞争走向正常化。

同时,首例反行政垄断诉讼的突破,亦提醒企业和社会机构,在遇到行政垄断的时候,不妨主动拿起反垄断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遏制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实施近7年乏善可陈

  早在1980年,国务院就首次提出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任务。

至今30多年过去,却鲜有行政机关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行政垄断诉讼判例甚至绝迹。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就在这一天,北京4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由于当天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因此此案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

此案最终的结果是法院不予受理。

  时隔6年,又出现过反行政垄断调查,但不是诉讼。

2014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披露,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

国家发改委已向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

此案也被媒体称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案例。

  2014年4月22日,斯维尔状告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职权,在一次赛事中指定使用另外一家公司的软件程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这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六年多来,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行政垄断诉讼。

  为何鲜有行政垄断案例产生

  对于为何鲜有行政垄断诉讼案例产生缘由,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分析指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行政垄断往往又是行政机关以红头文件或规章的形式出现,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垄断往往难以进入诉讼渠道。

  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机关对行政垄断只有建议权,而违法机关的上级与反垄断机构并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是否按照有关建议去办,存在较大余地。

违法机关是否能够落实,反垄断机构都没法参与或控制。

法治周末记者万静

国务院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现就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

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

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

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地方政府需进行个别调整的,由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牵头负责)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应一律取消。

(中央编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要严格限定在控制危险、配置有限公共资源和提供特定信誉、身份、证明的事项,并须依照法定程序设定。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实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禁止变相审批。

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牵头负责)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

(证监会、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工商总局负责)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抓紧制订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九)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推动制修订有关条例,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修订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提请国务院审议。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

(保监会牵头负责)

  (十)强化依据标准监管。

加快推动修订标准化法,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

(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

市场主体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

严厉查处仿冒名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

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加快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制办牵头负责)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

  (十四)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

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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