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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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合同
xxx项目
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xxx公司与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就xx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xx广场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委托事宜进行合作,特制定本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二章合同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_号_;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b
第三章合作范围、内容与期限
第二条合作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
二、项目名称:
)
三、项目地址:
四、建设性质:
新建商业用途
五、项目内容:
1.占地面积约平方米
2.建设规模(面积):
地上平方米,地下平方米
六、项目现状:
1.主体工程完工。
2.配套工程完工
3.物业管理公司自管
第三条合作范围
一、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将其投资建设的xxx项目商业物业的营销策划、推广方案设计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全权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并完成,同时支付给乙方相应的的服务费用。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模式并进行相关的工作,同时同意接受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标准、时间以及款额。
2.本项目商业物业可销售面积及套数:
商业可销售面积约为平方米。
套数为套。
(以上为暂定建筑面积,实际面积以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实测确定数值为准)
二、本合同中相关名词的专用定义
1.商业物业:
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审批本项目后确定的公用建筑中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及其店铺、超市、宾馆、酒店、商务公寓、停车场(位)等用于办公、购物、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经营服务形式的物业。
2.营销策划及营销推广:
为完成本项目商业物业的销售目标,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相关战略与策略、方案与计划、建议与说明,并根据甲方所具有的传媒资源及其形式,依据与项目商业物业相关的战略策略、方案与计划、建议与说明等而提出的平面设计方案及其宣传的策略、方案、计划等服务工作。
3.销售代理:
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本项目后确定的可出售的商业物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或认购的工作。
4.销售底价:
本项目商业物业出售前由甲、乙双方确认的单位价格,销售价格不得低于该销售底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销售价格:
乙方代理出售本项目商业物业的实际单位价格。
6.销售溢价:
销售价格高于销售底价的价格差的数值。
7.服务费用: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8.服务工作: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代理甲方而进行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的工作。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费用分为如下事项款额:
(一)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代理服务费用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代理服务费用分为如下事项款额:
1.营销管理服务费:
按照每个月人民币万元支付
2.销售代理服务费:
按照每个月实际销售金额的计提
3.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溢价分成费用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如本项目部分商业物业的销售价格超出甲、乙双方认定的销售底价的5%之内、不含5%时,则超出的溢价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分成。
如销售价格超出甲、乙双方认定的销售底价的以上,含时,则超出的溢价以上部分按甲方乙方的比例分成。
(二)甲方对乙方完成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目标的界定:
1.如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且一次性付款的以款到账为销售完成:
2.按揭贷款购房的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首付款、收齐个人按揭资料并经银行确认后视为销售完成;
3.分期付款购房的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首付款、办理分期付款相关手续后为销售完成。
销售代理费计算以客户实际交房屋全款的额度向乙方结算销售代理服务费。
(三)甲方向乙方确定的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底价的涨幅频率以本项目商业物业正式接手销售后六个月为一时间节点,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底价每次的涨幅度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第四条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内容见附件。
第五条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合作期限暂定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提及的周期月按照公历自然月计算。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即为本项目的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执行周期,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即为本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成为止。
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续约,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任意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本项工作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建筑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销售代理服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各项工作计划、目标实现情况,确认乙方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第七条如因甲方原因而引起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的文字、数字、参数、说明、分析、判断等方面的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避免造成甲、乙双方不必要的失误。
第五章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合法又有本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提供及与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二、甲方确认本项目代理房屋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撤销对乙方的委托。
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违反本条约规定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
三、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或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户型面积表、工程图纸等资料,确保可售物业产权清晰。
四、甲方与乙方讨论建设成本构成,共同制定销售价格标准(底价、公示价、成交价)。
五、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如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时,或者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甲方要求不符时,甲方有权提出相关之建议和意见,并责成乙方及时改进。
六、如果因乙方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不当,或超期延误,或未达到甲方认可且未满足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的目标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调整,调整期超过一个周期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调换代理公司。
七、甲方指定本项目与乙方的对接联系人在收到乙方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形式向甲方提交的有关本项目商业物业服务工作说明后,需按其中约定时间期限内给予乙方回复。
八、因本合同产生并由乙方提出的所有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的知识产权成果,均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与使用权。
九、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和款额支付给乙方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服务费用。
十、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方案由乙方提出、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依据该方案进行的营销策划推广活动而产生的电视、报纸、刊物、路旗、路牌、车体、楼书、DM单等与销售相关的广告发布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售楼处、样板房(有条件时)、沙盘、销售资料等与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相关的场所、道具、设施及纸张用品。
售楼处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等日常费用由甲方承担。
同时不应因销售证件办理及其他管理等方面因素影响乙方完成销售目标。
十二、甲方负责审核由乙方制定之售楼处使用守则,并监督乙方执行。
十三、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内容及补充条款进行修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要求乙方对违约客户的违约行为追究之权利,乙方不得拒绝推诿。
十四、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均需由甲方指定代表人审核、签字、盖章。
十五、客户所交付的定金、购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客户三方各执一份。
收款凭证统一由甲方提供。
十六、与购房客户签订有关合约后,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购房客户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退房的,由购房客户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乙方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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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甲方有权对销售团队及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由乙方适度进行调整。
十八、甲方依合同约定节点与乙方结算。
如甲方延期支付乙方应得服务费用时间为10日以内每延期一日按当次应付服务费用的(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滞纳金,为未付服务费本息总额的3%;延期10-30日以内,甲方每日须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为未付服务费本息总额的5%;延期30日以上,甲方每日须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为未付服务费本息总额的10%。
如甲方超出30个工作日仍不支付乙方服务费用,则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直至终止和解除本合同。
同时,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为合同约定应付的佣金总额,以作甲方单方面违约的补偿;
第九条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负责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以上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上述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成果应以文字、数字、图表和现场表述等方式形成文件,并同时可以附有电子文件形式传送给甲方。
每次完成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后的七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总结、汇报一次(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并提交下次工作计划(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以此类推乙方向甲方提交月、季、年工作总结及计划,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乙方指定本项目与甲方的对接联系人在收到甲方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形式向乙方提交的有关项目服务工作说明后,需按其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内给予甲方回复。
三、乙方与甲方讨论建设成本构成,共同制定销售价格标准(底价、公示价、成交价)。
四、诚信销售职责
乙方在代理甲方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或者出具的书面介绍、由双方确认的会议记录等记载的甲方负责人员的陈述作为依据对项目进行代理服务,代理服务过程中应树立好甲方的形象和社会美誉度,维护甲方的利益,应以甲方名义诚信销售,所有介绍与陈述均应在上述范围内,不得作夸大或者虚假陈述。
如乙方在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过程中损害甲方信誉和利益的,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负责并完成本项目的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并对提供给甲方的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合理性负责,同时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与代理要求。
乙方不得将上述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乙方在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确认的项目情况向客户或媒体作如实介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答应购房户改变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要求。
如乙方向客户作出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内任何承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与本协议规定业务以外任何其他事项。
所有销售款项必须打入甲方事先指定账户。
八、甲方同意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财务或后勤)办理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协助开票、房款收取、合同备案、产权证办理、相关税金收取及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乙方在本项目商业物业首期开盘前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商业物业销售计划表。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内的一切经济合作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预支付给乙方前三个月月费万元(大写:
玖万元整),作为定金,且定金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计入本项目合同总价款额中。
第十二条销售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如下
1.营销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以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月,甲方需在每个工作周期月开始之前的五日内支付给乙方,每月支付营销管理服万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营销管理服务费为乙方税后所得。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所有委托物业的销售,则甲方将于售罄之日起第二个月支付剩余所有月份的营销管理服务费。
2.销售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以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月,每个自然月的前3日为甲、乙双方共同核算上一个月销售代理服务费用的核账期,每个自然月的第5日前为甲方支付乙方上一个月销售代理服务费用的结账期;结算每月的销售代理服务费以每月完成销售额的2%计提。
每期支付前应凭乙方的正式收据作为支付凭据,后期乙方按照已支付完的季度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3.本合同终止后,在本代理期内已交齐定金、并签署认购书的单位,均视为乙方取得成交的客户,甲方应于该成交客户交齐首期房款、签署买卖合同且获得银行贷款审批文件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单位全部代理费。
第十三条溢价支付方式: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如部分房源超出甲、乙双方认定的销售底价,则超出的溢价部分按本合同第三章第三条第三款中约定的条款进行比例分成。
该溢价分成款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与当期应付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同时结算。
每期支付前应凭乙方的正式收据作为支付凭据,后期乙方按照已支付完的季度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无权低于销售底价进行销售,在甲方同意低于销售底价的情况下,乙方销售佣金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如因特殊情况甲方同意足额退还客户定金或房款情况,则乙方也不计收该单位的佣金、溢价及服务费,该特殊情况不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房源套数的3%。
客户在与甲方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后悔约的,乙方不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该房源再次销售时乙方仍可提取销售佣金、溢价等服务费。
第十四条已交纳定金、尚未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违约不再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已缴纳的定金原则上将不予退还,未退还部分定金甲、乙双方按照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支付方式:
同销售代理服务费(佣金)和溢价支付方式。
在销售活动中赠送的费用不计算销售代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如果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所销售的房屋向与其关联的单位实施顶账时,该顶账购房的销售相关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办理,同时该顶账房屋的销售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正常销售代理服务费用标准的30%计算并支付给乙方。
支付方式:
同销售代理服务费(佣金)支付方式。
另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所销售的房屋向与其关联的单位实施顶账时,顶账房源的面积或套数任一项不能超过乙方代理销售房源总面积或套数的3%。
如果有特殊情形出现时,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后确定顶账房源的面积、坐落位置及价格,且上述超出代理销售总额3%的顶账房源按照乙方已正常完成代理销售工作且计算销售业绩指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正常提成点2%及相关溢价约定计提。
其支付方式与正常销售代理服务费约定相同。
第十六条销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购房客户签订有关合约后引起的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若客户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预缴定金,且其正式《房屋销售合同》于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周内签定,该销售亦属有效,甲方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支付代理佣金及溢价款;
若其《房屋销售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满二周后仍未签定客户明确放弃后则甲方仅对定金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分成。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因甲方项目需要而受甲方指派或者经甲方同意去项目所在地(城市)以外工作,乙方的相关差旅费均由甲方一并承担。
第十九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管理服务费为税后所得。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如乙方原因在销售开始后与计划相比出现滞后,乙方应及时调整销售策略,调整后仍销售缓慢并造成严重滞后的,甲方有权重新选择销售代理公司,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已承担。
在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业绩以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考核指标根据市场待定。
第二十一条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弄虚作假而导致守约方蒙受损失或对第三方负有赔偿责任,则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大写:
贰拾万元整),并负责赔偿守约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是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需支付乙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
贰拾万圆整)作为补偿。
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否则需支付甲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20万元(大写:
贰拾万圆整)作为补偿。
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权利义务转让条款
第二十五条非经本合同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与增加,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且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六章和第七章的相关约定核算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本项目商业物业营销策划推广及销售代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双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第七章、第十章将持续、独立有效。
第二十九条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房变更的,本合同对新产权方继续生效,并保证受让方承认及继续履行本合同,三方就有关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外签订协议,若乙方因此丧失了代理权,则甲方给与乙方补偿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无论如何,甲方都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售出部分的代理费。
第十章保密条款
第三十条一方对于由于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保守秘密,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使用或泄露。
一旦本合同终止,该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要求归还另一方,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如违反前款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大写:
贰拾万圆整)。
若同时造成他方损失,违约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企业法人资格、权利声明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为独立企业法人机构,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资、合伙关系。
第三十二条除非经双方的书面授权,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代表另一方签定任何合同、协议。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
第三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电报、传真通知另一方,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有效证明文件。
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三章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为以下几部分:
一、甲方合法拥有本项目、并有权销售本项目商业物业的相关文件;
二、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甲、乙双方指定本项目与对方的对接联系人的身份认证及其联络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共同确认件。
第三十五条上述列明的合同附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后续补充的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经甲、乙双方进行共同确认(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一、合同的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经甲、乙双方进行确认为有效(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内容均已履行完毕视为合同终止。
四、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协商解除本合同时也视为终止,但双方应得权益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
第十五章适用法律
第三十七条因本合同产生之一切法律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六章合同的文字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用中文及部分符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写成。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如若协商解决不了,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并按级别管辖规定提起诉讼。
甲方:
(章)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