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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

包括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跟踪监控、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实行属地直接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信社应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无不良信贷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贷后管理工作。

农信社一般应配备1-2名专兼职贷后管理员,县、市联社配备2-3名,大额贷款较多的农信社可适当增加人员。

第六条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对本社审批贷款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贷户监管及贷后检查。

监管贷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贷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贷后跟踪检查,落实审批内容,收集贷户信息并定期联系贷户。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

按规定复测贷户信用等级,并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测分类;建立贷后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档案有关资料;收回利息及本金等。

(四)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

(五)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农信社主任及分管主任、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汇报辖内贷户贷后管理情况。

(七)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基层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

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是本社报上级审批贷款的贷后管理员,对此类贷款直接进行贷后管理。

(一)组织制定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贷款贷后风险的监控,督促贷后管理员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

(三)组织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向县联社汇报本社贷后管理情况。

(五)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贷后管理员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风险监控的主要职责。

(一)适时监测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的贷后风险及农信社贷后管理等情况。

(二)按规定对农信社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可延伸到贷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贷户风险状况。

(三)风险分析。

定期对本级及上级审批贷款及其所处行业进行风险分析。

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农信社限期处理,并向县、市联社报告。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监控贷户不良贷款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定期向本联社分管信贷业务主任、贷审会汇报所监控的贷户贷后管理情况及贷户风险状况。

第九条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组织实施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贷后管理员、信贷管理部门加强贷后管理。

(三)对贷后管理员发现上报的贷款风险,及时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上级报告。

(四)定期总结贷后管理经验教训,并向上级报告。

(五)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不良资产管理部负责按规定管理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会计部门负责配合农信社做好账户监管、本息扣划工作,严控资金流向;审计、稽核部门对贷后管理进行再监督,负责对贷后管理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贷款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贷后管理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建立贷后管理责任制度。

(一)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对本社贷款贷后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对本社审批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组织实施及对本社报上级审批的贷款贷后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县、市联社贷后管理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贷款负风险监控责任。

(四)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组织实施负领导责任。

(五)贷款手续经办主责任人、信贷内勤主责任人、贷款担保品保管主责任人及其他涉及贷款业务的主责任人的界定由各市州联社(省联社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贷后跟踪监控及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基层农信社应加强和规范贷后监控,将每一笔贷款的贷后管理落实到每个贷后管理员,并根据贷款金额、风险程度等实施不同的监控。

(一)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分管主任及主任对贷户的贷后管理包括:

1、贷款出口监控。

贷款经程序审批后,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贷款审批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客户使用资金时会计部门应根据信贷部门的要求严把资金汇划关。

2、贷款流向监控。

贷款支用后,农信社应跟踪贷款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上。

3、交易过程监控。

重点检查贷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防止资金被挪用。

4、效益监控。

贷款发放后,农信社应及时了解贷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贷户到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保资金及时归社。

5、定期监控。

信贷业务发生后,贷后管理员按规定对贷户定期进行跟踪检查,逐户填写台账和《贷后管理日志》,重大事项撰写专题报告说明,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重点检查贷户是否按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确保贷款用途正当、使用有效、按期收回。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城镇居民小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小额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与农信社信贷关系未满一年的新贷户至少每季检查一次;仅与农信社发生低风险业务的贷户、呆滞类贷款贷户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频率。

出现逾期等风险问题、信用等级或贷款占用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户要随时检查。

对每笔大额贷款都要落实专人管理。

贷后管理员每月至少1次深入大额贷款户了解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密切关注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和货款回笼情况,及时掌握企业财务信息,做好企业销货款归社和到期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

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驻厂贷后管理员,实行跟踪监督服务。

对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农信社要向企业派驻贷后管理员,有条件的应担任财务总监,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帮助企业搞好财务管理。

(二)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贷后管理员对贷款的贷后风险监测。

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贷后管理员至少每半年对辖内农信社贷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贷后管理员的《贷后管理日志》要详细检查,并进行评价。

对大额贷款贷户,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发现问题要详细说明并向上级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向农信社提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贷后管理员在风险监控中发现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督促农信社限期处理。

对风险较大的贷户,县、市联社应随时对贷后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撰写现场检查报告。

(三)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对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

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分管信贷业务副主任要组织辖内农信社落实贷后管理制度,并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贷后管理员加强贷后管理。

对本级及上级审批的贷款要组织信贷管理部门加强贷后风险监控。

对出现的贷款风险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并上报。

第五章贷后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各级农信社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通过对贷户资金账户信息、贷后检查、贷户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置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在贷后管理中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报告农信社主任。

大额贷款贷户出现风险,应及时报告县、市联社。

第十五条对贷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农信社债务等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纠正、要求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对贷户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贷户还款能力事项的,贷后管理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临时性、季节性财务指标恶化或其他临时性风险因素,要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同时采取要求补充担保物、增加担保人或停止发放新贷款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对出现风险采取的处理措施,基层农信社应逐级及时报告县、市联社,县、市联社要对基层农信社提出的风险处理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县、市联社监控的大额贷款贷户若三个月内风险未消除,要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十九条农信社贷后管理员要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贷户。

票据承兑等业务到期前10日,贷户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要及时通知贷户将足额资金存入农信社。

第二十条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由贷后管理员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农信社主任及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

贷后管理员应及时填制一式两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贷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取得回执。

会计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逾期三个月仍不能偿还或预计逾期三个月仍不能偿还的,贷后管理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并报告农信社主任及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15日填制《贷款展期申请书》并提交农信社,原贷款的保证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

(二)贷款展期视同新发放贷款办理。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展期后,农信社与客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农信社信贷员填制贷款展期凭证报贷后管理责任人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严禁以贷收息以及转据收贷。

第七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农信社贷款按期限分类,可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4种类型,其中逾期、呆滞、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按质量分类,可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贷后管理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反映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四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不良贷款移交前,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经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县、市联社贷审会审批后由贷后管理员组织实施,县、市联社贷后管理员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对历年的不良贷款要锁定余额,分清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对新增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良贷款按规定移交给专业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后,由其按相应规定管理。

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信贷档案由承贷农信社管理,承贷社应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管理库,以贷户为单位,统一管理信贷资料。

第二十八条农信社信贷档案的内容。

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借据、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借款人申报资料、贷款审批资料、贷后管理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县、市联社应建立专门信贷档案库,并安排专门人员管理,按贷户统一保管本联社信贷决策所依据的有关资料及本联社信贷决策产生的有关资料。

信贷业务资料年中由相关部门收集整理,统一管理,年末30个工作日内统一交信贷档案库保管。

第三十条信贷档案管理的期限。

到期已收回的贷款,档案管理期限为贷款收回后五年;到期未收回的贷款,档案管理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一条合同正本、借据、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等资料要视同现金入库管理,由档案管理员和送交人同时签字。

第三十二条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农信社应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

非该户的贷后管理员及上级管理部门调阅,须经农信社主任或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已移交信贷档案库的,还要经信贷档案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九章贷后管理责任移交

第三十四条建立基层农信社贷后管理员责任移交制度。

贷后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进行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的鉴定(对移交人和接手人有争议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认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县、市联社贷后管理员责任移交制度。

县、市联社贷后管理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进行业务风险状况的鉴定(对移交人和接手人有争议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认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户贷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第三十六条贷后管理责任移交必须在一个月内交接完毕,在此期间的贷后风险责任由原贷后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建立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移交制度。

不良贷款移交给不良资产清收管理部门,必须由县、市联社审计部门主持和监交,逐户鉴定不良贷款贷户的基本情况、不良贷款抵押担保情况、风险状况,明确成因,界定责任,对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章贷后管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农信社对不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造成的贷款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基层农信社主任、分管主任、贷后管理员,县、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贷后管理员,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业务主任(以下简称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或辞退处理:

(一)发放以贷收息贷款的;

(二)不符合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

(三)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贷款的;

(四)办理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信贷业务的。

(五)违规办理转据的。

(六)不满足条件对贷款变更债务主体的。

(七)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八)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九)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社利益造成危害的;

(十)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第四十条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或辞退处理:

(一)未按规定跟踪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被客户挪用并形成不良贷款,或截留发放给客户贷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六)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八)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

(九)对预警风险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十)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违反规定处置不良贷款的。

第四十一条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

(四)贷后检查未填制相关表格或撰写检查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复测信用等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六)未及时催收利息的;

(七)因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八)重点客户管理未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未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的;

(九)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

(十)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一)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十二)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十三)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四)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

(十六)未完全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但未造成风险加大或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的。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形成不良贷款,实行责任清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直到贷款本息收回为止。

第四十三条贷后管理中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处理措施得当,降低贷款损失的,可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各市州联社(或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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