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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基本原理

刑诉基本原理

一、刑诉法基本概述

国家机关

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渊源

①宪法;

②刑事诉讼法典:

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一修,2012年3月14日二修;

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④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保留条款除外);

3、刑诉与刑法的关系

①刑法是实体法,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②刑诉法是程序法,解决以何种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诉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与刑事实体法相辅相成;

二、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制定目的

保证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任务

1、首要任务:

正确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人不受追究;

2、重要任务:

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与犯罪做斗争;

3、根本任务:

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增)、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两种冲突时,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

(二)实体公证和程序公证

1、实体公证是指结果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程序公证指的是过程公证,诉讼参与人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程序规定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坚持并重原则,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三)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

两大价值目标,公正是首要价值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机关;

2、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①诉讼当事人:

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并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②其他诉讼参与人:

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职能

1、控诉职能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2、辩护职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3、审判职能

法院

(三)刑事诉讼结构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辩积极对抗、诉审分离、审判本位主义;

审判方

 

控诉方辩护方

(四)刑事诉讼阶段

公诉: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

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检、法、国安、军队保卫、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一、公安机关

1、性质:

行政机关、国家治安保卫机关、人民政府组成部分;

2、组织体系: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3、职权:

(1)立案权、撤销案件权(不须检察院批准)、移送审查起诉;

(2)侦查权:

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执行检察院批捕或法院的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3)执行权: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可复议,意见不接受,可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司法机关;

2、组织体系

最高检、省检、市检、县(区)检、专门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可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上级可将本级管辖案件移交下级管,下级可将管辖案件请求上级侦查;

3、职权

(1)立案、侦查权;、

(2)公诉权;

(3)法律监督权;

(4)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其他侦查机关必须报请检察院批捕)

三、人民法院

1、性质

唯一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

最高法、高法、中法、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无刑案审判权);

3、职权

(1)是否开庭,自诉案件是否受理;

(2)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一)概述

1、指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对诉讼进程有直接影响的人;

2、范围

(1)被害人;

(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驳回回避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3)控告权:

侦查、审判、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对人身进行侮辱;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5)申诉权:

对一生效裁判,不服的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二)被害人

1、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2、被害人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

可申请复议;

(2)申诉权

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向检察院申提出;

检察机关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4)申请抗诉权(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抗诉)

(5)起诉权:

有证据证明公安、检察院应追究而不追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自诉人

1、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被害人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3)可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告诉才处理或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公诉转自诉不能调解);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上诉权(一审未生效裁判,公诉中不可上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公诉后为被告人;

1、防御性权利

(1)辩护权;

(2)拒绝回答权: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被告人有权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4)最后陈述权(不可替代);

(5)反诉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反诉(公诉转自诉不能反诉);

2、救济性权利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2)申诉权:

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检察院申诉;

(3)上诉权:

对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3、程序保障权

(1)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3)不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方法进行的讯问;

(4)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强制措施和非法扣押、搜查等侦查行为;

(5)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处罚(上诉不加刑);

(五)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代表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直接责任人为同一人时,法院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必要时可拘传到庭;

PS:

被告单位被注销或破产的,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应继续审理;

2、单位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PS:

勘验人、见证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产生

1、范围: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2、对象:

未成年人、无、限制人;

3、地位:

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但不能代替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

(二)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1、产生

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以委托;

2、权限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三)证人

1、概念及特点

(1)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2)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不能正常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为证人;

(3)证人有优先性(与其他身份冲突优先作为证人)不可替代性;

2、证人的权利

(1)适用本民族语言;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内容不符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改;

(3)有控告权;

(4)因作证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5)有权要求保证本人及其近亲属安全;

★国安、恐怖、黑社会、毒品等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作证本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有危险的,公检法应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姓名、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相貌、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住宅采取专门保护;

5其他

★因诉讼作证,本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危险,可以请求公检法予以保护,公检法依法采取措施,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

★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福利待遇;

3、证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

(2)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3)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质证;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5)对被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保密;

PS:

对证言有异议且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

经法院通知,证人无理由不出庭的,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除外;

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鉴定人

1、概念

接受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2、特点

(1)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与证人相区别)

(2)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不具有不可替代性)

(3)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知识或技能;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情况;

(2)有权要求足够的鉴定材料,有关机关不补充材料,可以拒绝鉴定;

(3)要求提供必要条件,收取鉴定费用;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独立行使职权;

二、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仍需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和接受人民、社会舆论监督;;

PS:

法院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因为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检察院只有外部独立(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法院内部独立是指集体独立而不是法官个人独立;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立而不立,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可要求立案,公安接到通知后15日应当立案;

2、对一审裁判一审抗诉;

3、对生效裁判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再审抗诉;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用民族语言陈述、辩论,书写诉讼文书;

2、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公检法应用通用语言侦查、起诉、审判,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

3、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检法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聘请翻译人员;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公诉前与公诉后);

2、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有例外);

3、疑罪从无(各阶段处理情况不同);

七、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过特赦的;

4、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PS:

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自诉时);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

不起诉;

审判阶段:

(1)构成犯罪应不予追究的终止审理;

(2)具有第1种或死亡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宣告无罪;

处阶段

情形

立案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已过追诉时效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特赦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告诉才处理,无告或撤告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死亡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其他

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八、审判公开原则

1、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未满18岁的;

2、可以不公开

确属商业秘密

九、司法协助原则

1、内容:

代为送达文书;代为取证;引渡;相互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狭义:

调查取证、送达文书、询问证人、鉴定人、搜查、扣押、物品移交、通报结果、提供资料;

广义:

多一项引渡;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例外: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商业贿赂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例外: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以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因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PS:

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罪;

例外: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罪需判断实施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PS:

检察院上下级立案侦查:

上侦下、上交下、下请上;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

(1)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除外)

(3)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绝对告诉才处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

(5)遗弃;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

PS:

以上8类属于自诉与公诉交叉案件,可向法院告诉,也可以向公安告诉,证据不足法院可移送公安侦查,无证据或不充分,法院应说服其撤诉或驳回起诉。

必要时可移交公安处理;

3、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或检察院书面决定不予追究;PS:

不适用简易程序,不能调解;

(三)交叉管理的处理

公安或检察院侦查发现不属于自己侦查的案件,应当移送,如涉嫌主罪与其他犯罪分别由两个机会侦查的,主罪主侦查,另一方协助;

1、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

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直接起诉;

②属于可以受理的其他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公诉时一并移送;

③侦查后不公诉的,直接移送法院;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PS: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PS:

也有可能高、最高一审;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4、级别管辖的变通

(1)上级可审下级一审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一审的不得指定下级审(注意与民诉相区别);

(2)一人数罪或共同犯罪或并案处理,只要其中一罪或一人由上级管辖,全案均由上级审;

(3)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而向中级法院公诉的,中级受理后发现不须判无期、死刑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请求移交中级法院审,中级可同意可不同意;同意移送的,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基层法院接到通知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检察院;

(二)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1)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为辅;

PS:

民诉为最先立案,行政为最先接到起诉状;

(三)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协商不成逐级上报共同上一级指定;协商与逐级为必须;

2、有权不宜管辖,申请上级,上级可自审,也可指定下级同级法院审;

3、指定管辖后的处理

(1)公诉案件,原法院书面通知公诉检察院、当事人,并退回卷宗;

(2)自诉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案卷直接移送给指定法院;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不是军人不管

(1)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归军事管;

(2)退伍后犯罪不管;

(3)入伍前犯罪的不管;(需与服役期间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管(违反职责罪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

(1)危害、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3)火车上发生的案件;

(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铁路与地方管辖不明时,一般由地方法院管;

(五)特殊案件

1、外国人犯罪

(1)中国领域外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法院管;

(2)对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中院管;

2、我国领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

(1)我国船舶内犯罪的,犯罪后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管;

(2)航空器内犯罪的,我国最初将落地管;

(3)国际列车内的,有协定从协定,无协定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管;

3、中国人国外犯罪

(1)使领馆内犯罪的,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2)领域外犯罪,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地;

4、正在服刑罪犯犯罪的

(1)判决宣告前发现其他犯罪未审的,原审法院管;服刑地或新罪主要犯罪地更适宜的也可管;

(2)服刑期间犯罪,服刑地管;

(3)服刑期间脱逃又犯罪的,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管;回监狱才发现的由服刑地管;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单位,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

回避

一、回避适用的对象

1、审判人员(审委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也属于);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PS:

证人、辩护人、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二、回避理由

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近亲属和案件有厉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处理;

4、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5、接受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

7、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审判(包括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三、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法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指令回避

自己未回,当事人未请;

四、回避的程序

(一)期间

回避可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出;

(二)申请

当事人、法代、辩护、代理人书面或口头提出,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明材料,被申请回避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

PS:

对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决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法院院长回避本院审委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实行“谁聘请,谁决定”;

(四)效力

1、被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在回避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情决定;

2、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五)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及法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驳回申请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5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书面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异议的可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2、回避决定可书面可口头;不属于回避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

(1)概念

最多委托两名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的委托做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2)辩护人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

(3)监护人、近亲属;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1)被宣告缓刑或刑法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人;

(4)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人民陪审员;-------------------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PS:

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的,必须是中国律师;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只承担辩护职能;

2、辩护人是独立地位,以自己名义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3、辩护人只维护合法权益;

(四)辩护人权利

1、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期间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委托辩护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罪名和案情,提出意见;

2、阅卷权

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卷宗;其他辩护人须经许可;

3、会见、通信权

(1)律师凭三证可要求会见在押犯,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其他辩护人须许可;

毒、黑、恐、私,贪等重大复杂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日内安排会见;

(2)国安、恐怖、重大贿赂犯罪,侦查期间律师会见的应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时不被监听;

4、调查取证、申请取证权

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其同意并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向其他人取证对方同意即可;

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5、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代、近亲属、辩护人;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法院、检察院自收到申请后3日内决定;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公检法应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届满的,上述人员有权要求解除;(非律师同享)

6、申请回避权;

7、非独立上诉权;

PS:

非律师辩护人阅卷、会见通信须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没有取证权;

(五)拒绝辩护

1、律师拒绝辩护的条件:

(1)委托事项违法;

(2)委托人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1)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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