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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简史

人防(民防)的产生

空袭兵器问世以后,人类出于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千方百计寻求防护。

一方面,开始研制各种防空兵器来对付敌人的空袭兵器;另一方面,采取措施保护城市和居民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破坏。

于是,自从飞机出现并应用于战争以后,人民防空(民防)就应运而生。

世界上有组织地保卫后方城市的要地防空,是从英国开始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对伦敦空袭110多次,造成4000余人伤亡。

来自空中的威胁,引起英国对城市防空的极大重视。

1917年8月,伦敦成立了“防空指挥部”,先后采取了许多防空措施。

先是用改装的野炮进行对空射击,后来研制成了高射枪、高射炮、攻击机、探照灯和拦阻气球等防空兵器和器材。

同时,还在市区采取了一些保护居民、工厂等经济目标的防空措施。

如在市区实行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袭警报报知勤务等。

从此,以保护城市居民和经济目标为目的的对空防御措施就产生了,并逐步形成了人防(民防)的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民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达到了比较完善的阶段。

为了对付敌人对后方城市、经济和军事目标的大规模空袭,许多国家采取了广泛的民防措施,为保存战争潜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英国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和工业区的民防措施。

一方面,研制并运用雷达进行空情监视,从而大大提高了防空警报系统的效能。

一方面,在大城市构筑了大量防空工事,并有计划地疏散了城市人口。

1940年6月-7月,即德国空袭英国前两个月,伦敦就疏散了145万人。

1944年,伦敦遭到“V-1”导弹袭击后,又紧急疏散了100万人。

英国保卫战中,伦敦有5万多居民参加了对空监视哨工作。

市区内,到处是义务消防队,许多队员经过训练成为灭火专家。

各种医疗队在火海和废墟中抢救伤员。

一些居民还修筑了能防弹、防雨的家庭防护掩体,地下铁道也被利用起来。

整个民防体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大减少了城市居民的伤亡。

在整个战争期间,英国平均每受弹1吨,仅伤亡1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广泛地采取了民防措施,对保存战争潜力,夺取城市保卫战的胜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如列宁格勒保卫战不仅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大城市保卫战成功的战例,而且也是采取有效的民防措施支援、配合城市防卫作战的一个成功的典型战例。

苏联除了调集大量航空兵和高炮部队对付德军的大规模空袭以外,还在市区采取了一系列民防措施。

大会战前,列宁格勒建立了民防机构──“地方防空司令部”,将市区分成19个民防区,每区下设2个分区,分区下再设民防队和民防组。

全市有街区民防队1.4万人,工厂了愉队9.8万人,各种民防专业勤务队4万人,民防了望哨450人,共计15.2万人。

战争爆发后,列宁格勒市发布命令,宣布对城市实行全面灯火管制,规定了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号,以及民防组织在消除敌空袭后果方面的职责。

为了及时消除空袭后查,列宁格勒迅速在工厂企业组建了一支总人数1万人的消防队伍和由1600名共青团员组成的消防团;组建了2个防险抢修团和3个独立防险抢修营,负责道路、桥梁、供水系统以及城市建筑的抢修;为加速城市的恢复工作,还建立了180个防险抢修队。

为了保存战争潜力,从战争爆发的第7天起,列宁格勒市即开始疏散人口。

到1943年4月1日,共疏散174.3万人,占战前全市人口的45.3%。

城市工业搬迁工作与人口疏散工作同时进行。

共千走大型企业133个,以及与这些企业有关的设计、研究机构33个。

留下的工厂,为免遭敌人的破坏,在市区范围也做过一此搬千。

从1941年7月2日开始,全市16-60岁的居民普遍进行为期28小时的防空、防化学训练,并对8-15岁的孩子进行了“个人防空须知”的教育。

凡受过防空、防化学训练的居民都编成了自防小组,负责自己住房和街道的消防和抢救工作。

而在一些办公大楼、公共建筑、公寓住宅、学校和工厂,则由职工、学校师生组成常设自防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和抢救工作。

为了保护居民,全市还大量加固地下室,在各大公园里和工厂附近挖掘防空壕,修建一些大型的地下掩蔽部,可容纳159万人。

与此同时,由市红十字会和公共卫生部门设立了大量急救站,拥有急救人员5000人。

这些民防措施,对减少敌人空袭的杀伤破坏起了重大作用。

在德军轰炸最激烈的1941年9、10两个月中,德军对该市轰炸了61次,其中突入市工上空投弹93000枚,共3万余吨,占整个会战期间德军投在市区炸弹量的80%,然而,全市仅有6536人伤亡,平均受弹1吨只伤亡0.2人,比英国、德国、日本的伤亡比例都小得多。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空袭兵器的飞发展,使许多国家的领导人公众感到严重威胁,促使民防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

战后,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民防组织,致力于民防建设,民防已成为防空袭斗争的中流砥柱。

什么是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国外称民防)简称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民性的长期的战备工作。

它是为了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有效地保存战争潜力,为夺取未来反侵略战争胜利而采取的重要战略措施。

我国的国土防空体系由要地防空、军队防空(又称野战防空)和人民防空组成。

其中要地防空是保卫重要地区安全的防空,如重要城市、交通枢纽和重要军事基地的防空;军队防空是保障地面部队作战行动安全的防空;而人民防空则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的防空措施。

人民防空是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效能或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

它与要地防空、军队防空等积极防空不同,主要防护手段是“走”、“藏”、“消”。

“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工厂搬迁,将战时不宜留城的居民及对动摇战争具有重要作用的厂矿企业疏散搬迁到安全地区,以避免和减少遭敌空袭时不必要的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坚持战斗、生产和工作的人员转入地下,并将各种重要的战备和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利用人防工程进行隐蔽,减少人员物资的损失。

“消”就是消除空袭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迅速消除敌人空袭造成的后果,包括灭火、消除核化沾染、抢救受伤人员、清理废墟、开辟通路、运送各种生活物资、修复被毁的人防工程、通信枢纽及城市供电、供水、供热等系统,保证城市生产、生活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

人民防空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长期性。

我国人防建设不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用现代化战争的要求来衡量,都还有较大的差距。

要达到有效地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存有生力量和战争潜力的目的,必须进行长期的建设。

二是全民性。

我国人防保护的主要对象有广大人民群众,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三是兼容性。

人防既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加强战备的一般职能,又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具有促进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特殊职能。

人防建设平战结合,能够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1951年5月,中央成立了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并在内地和沿海在中城市开展人防工作。

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多次就加强人防建设作过重要指示,国家在财政不宽裕的情况下每年都投入相当数量的经费用于人防建设。

经过全国军民40多年的共同努力,我国人防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概念

  人民防空(civilairdefense),是指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二条),简称“人防”。

国外把保护平民不受战争灾害或自然灾害危害的救助行为,称为“民防”。

  

人民防空主要任务

  人民防空主要任务是:

①对人民群众进行战备思想教育和防空知识教育,修建各种类型的对空防护工程,使居民和主要物资得到可靠的防护。

②建立通信警报系统,准确快速传递、发放防空警报和保证指挥畅通。

③组织和训练防空专业队伍,战时消除空袭后果。

④制定人员、物资的疏散计划和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转移。

⑤协助有关部门控制城市规模和调整工业布局以及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目标进行防护。

人民防空的任务涉及范围比较广泛,组织实施极为复杂,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完成所规定的任务。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此图片为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该标志由文字和图案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含义是中国人民防空。

金黄色长城图形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寓意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地下长城。

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

Chinesecivilairdefence。

蓝色三角图形和橙色背景为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确定的民防国际通用标志的主体,象征中国人民防空与国际民防接轨。

图案的金黄色框为人民防空工程图形,象征人民防空的基本手段、任务和宗旨,即人民防空通过采用工程掩蔽等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及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的重要意义

  随着空袭兵器,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的发展,空袭的破坏效能迅速提高,空袭已成为高技术强敌制胜的主要手段,从而使防空不仅越来越困难,而且越来越重要,防空作战的成败已成为高技术局部战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

  战争潜力虽然平时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战斗力,但战时却能根据需要迅速转化为实际战争能力。

因此,战争潜力是战争胜负的最终决定因素。

尤其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作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对战争潜力的依赖性更强,只有确保潜力,才能最终打赢。

因此,人民防空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首先,人民防空能有效地保存国家经济潜力。

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国家政治、经济中心的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的重要交通、通信、电力、水利、仓库等设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严密组织防护,对于提高这些目标的生存能力无疑将发挥重要作用。

高技术空袭虽然难以彻底防范,但通过合理的分散布局,尽可能的地下化,严格的伪装保护,积极组织抢救、抢修等,将空袭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能的。

  其次,人民防空能有效保存人力资源、稳定民心士气。

人力资源是战争潜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战争能力的源泉,在历次战争中,受害极大,伤亡惨重。

我国人民防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重要任务,强调通过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和防护技能,注重修建规模合适的人员防护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力求战时快速救治,这必将在未来保存人力资源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人民防空能稳定民心士气。

高技术空袭一旦发生,大量建筑物被毁,居民生活环境恶化,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极易引起心理恐慌和行动失措,动摇民心土气。

对此,只有通过平时的人民防空教育,战时广泛深入的人民防空动员以及切实有效的人民防空措施,才能使广大群众做好心理准备,增强防护信心,从而处乱不惊,始终保持旺盛斗志。

  再次,人民防空在城市建设中有多重作用。

城市是人防建设的载体。

加强人防建设,能够在满足战时需要的同时,增强抗震抗损毁的能力,减轻各种灾害事故的破坏程度,是建设安全型城市的需要。

反思汶川地震因房屋倒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惨剧,也从建筑安全角度说明了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防建设对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市中心密度、促进人车立体分流、扩大基础设置容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

  人防工程一般按其(抗力)来划分人防等级。

人防发展简史

1.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交战双方的航空兵在对战场军事目标袭击时,也对敌后方居民集中区和经济进行轰炸。

1917年8月,英国伦敦率先成立了“防空指挥部”,在市区采取保护居民、工厂等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

如实行灯火管制,构筑防空洞,疏散居民,发放空袭警报等。

因此,许多参战国家纷纷仿效英国,组织居民防备敌人的空袭,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有的国家还制定了民防法,在法律上给予确定,使民防成为战争期间国民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基本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空袭兵器的迅速发展,空袭的规模和破坏程度增大,交战双方都把轰炸对方城市和其他重要军事、经济目标,破坏战争潜力,动摇民心士气,作为赢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许多参战国家对居民和经济目标的防护更加重视,建立民防指挥体制,构筑防护工程,设立防空警报系统,组织人员疏散掩蔽和消除空袭后果,从而减少了空中袭击所造成的损失。

苏联把民防视为“保卫国家安全最重要的战略措施”,在国防部设立民防司令部,并在加盟共和国、边疆区、州、市和区,以及工厂、农庄、院校设置了各级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并建立了专业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的民防部队,既担负平时的抢险救灾,也担负战时的防空任务。

美国认为民防是其“整个威慑力量态势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在国防部设立民防准备局,州、市、镇运行时民防机构。

西欧一些国家把民防作为“整体防御的支柱”,纳入国家总体防御体系。

日本在战后总结经验时指出:

今天的民防较之过去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

对敌军核攻击的防御中,即使使用反弹道导弹进行防空,正规军最终亦将依靠民防。

因此,今后的本土防卫应以民防为中心进行考虑,正规军只有与民防密切协同才能维持其战斗力。

从五十年代开始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芬兰、挪威、比利时、加拿大等国相继建立民防系统,制定民防法律,规定适龄公民有参加民防训练,执勤,并以各种财物支援民防建设义务。

民防被许多国家列入整个防空体系的一部分,并成为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民防的组织形式、人员数量、装备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在对空侦察警报组织上,从大战前的以对空观察哨为主,发展为以雷达技术侦察为主,结合对空观察哨的对侦察警报体系。

二十世纪中后期,世界许多国家出现了赋予民防承担对战争灾害的防护和自然灾害、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及救援任务的双重职能。

英国政府认为:

“我们用公民防拄词来描述有关的战时和和平时期的抢险救灾的部署工作,而公民防卫仅用于战时”。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事故处理中,民防部队最早到达现场,投入大量兵力,在军队于1987年撤离后,民防部队仍然承担主要工作。

此外,在处理地震、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化学泄漏事故中,各国民防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中国组织人民群众防空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

中国政府为防备日本侵华军队的空袭,于1934年在部分省、市设立防空司令部,在一些市、县、镇建立民防组织,1937年颁布了防空法。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政府,为对付国民党军队的轰炸,于1933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部分城乡建立过“防空、防毒委员会”,组织指挥人民群众防空。

抗日战争期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都采取了防空措施,减少了敌方轰炸所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对付国民党空军对沿边、沿海城市的空袭破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央和部分省、城市建立了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对群众进行防空知识教育,训练防空干部,组建防空自卫队,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奠定了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

1953年,党中央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人民防空方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的任务、组织体制和建设标准。

1969年,为了加强全国人民防空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

全国各大区、省(市、自治区)和主要城市都调整和健全了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和组织,其成员由政府、军队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城市的街道和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也都建立有相应的机构或编派专职人员,对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实施领导、规划和督促检查。

197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总结了人民防空建设的经验教训。

根据当时中国面临的潜在威胁,加之超级大国之间核军备竞赛的特定国际环境,毛泽东先后作出了“备战、备荒、为人民”和“要准备打仗”的指示。

全国加紧调整工业布局和疏散大城市人口中,加强全国、省(市、自治区)的“三线”规划和建设;对人民群众进行防空知识教育;城市广泛修建地下人防工程和人防工事;在全国县以上人民防空领导机构建立了警报通信网;多次组织各种规模的警报传递和城市防空演习。

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增强了国防力量。

自此,人民防空进入了以核威胁为背景的全社会广泛参加的战备时期。

1972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发出了“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号召,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推向了高潮。

1978年10月,中央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

这次会议提出的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工作重点转移的总的战略决策背景,使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迈入了新的历史性进程,既开始进入到以战备、社会、经济的综合效益为目的的平战结合时期。

从这时起,全国人防系统开始以实现平战结合、提高建设质量的要求,积极进行了思想、政治、物质、技术准备与过渡。

1981年,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称为人民防空委员会。

1984年7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人民防空条例》,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原则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986年,国家人防委、建设部在厦门联合召开了《全国人防建设与于市建设相结合座谈会》,进一步肯定了人防平战结合的方向,并推动了平战结合向更加广泛深入的阶段发展,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和实施。

1992年,中国加入了国际民防组织,加强了国际间民防建设的协作,加快了与国际民防接轨的步伐。

1996年10月29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防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防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标志着中国人民防空建设真正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人民防空法确定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000年11月,第四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立了人民防空建设的方向,分析了防空建设的形势和面临挑战,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的基本思路。

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决定进一不明确了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布局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总目标。

为贯彻决定精神,各级人防部门积极探索拓宽人民防空职能的路子,有的省、市人防部门已正式承担城市部分防灾救灾的任务,建立了抗灾救灾组织体制,成立了抗灾救灾特种专业队伍,并制定了地方性的民防法规。

许多城市的人防部门在防汛抢险、防震抗震、化学事故救援、重大交通事故救援、重大火灾事故救援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力的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新中国人民防空发展史

自1950年在全国范围开始建立人民防空体制,新中国人民防空至今已经走过50多年光辉历程,经历了创建、恢复再建、应急建设和全面发展、调整改革、全面协调发展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创建阶段(1950—1958年)

从1950年10月成立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到1958年9月撤消全国各级人民防空机构,为人民防空工作的初创时期。

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呈现出由迅速建立到暂停的大起大落的特点。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民防空委员会。

195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方针,确定建立人民防空领导机构,构筑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二阶段:

恢复再建阶段(1959—1968年)

从1958年9月撤消各级人民防空机构到1968年,为人民防空工作恢复再建阶段。

这个时期的人民防空工作再一次出现迅速恢复再建到文化大革命受冲击的大起大落的状况。

1965年,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正式恢复,并召开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回顾了我国人防工作的状况,研究了当前的形势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任务。

第三阶段:

应急建设和全面发展阶段(1969—1978年)

1969—1978年,是人民防空事业由应急建设转入全面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对人民防空管理体制作了调整,由公安部移交军队管理,形成了军政双重领导体制,并由周恩来、邓小平、叶剑英先后担任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

1971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领导下,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总结了人民防空工作的经验教训。

1978年,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

第四阶段:

调整改革阶段(1979—2000年)

1981年,召开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座谈会,贯彻调整方针。

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00年,召开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广泛动员、扎实建设、严密防护、力保潜力”的指导思想。

第五阶段:

全面协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审议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确定了新世纪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

200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会议总结了“十五”期间人民防空工作,研究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大力推进人防建设由机械化条件下的防空袭准备向信息化条件下的防空袭准备转变,由单一的人防体制逐步向防空防灾结合的民防体制转变,由传统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依法管理模式转变。

 

人民防空是应付现代战争的客观需要

一、空袭是现代战争的序幕

20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先进的科学技术首先被动用于军事领域,各种现代化的大规模杀伤破坏武器不断涌现,如坦克、飞机、导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尤其是空袭兵器的出现和使用,开辟了陆、海以外的空间战场,人类受到了来自空中的巨大威胁。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德国进攻波兰、比利时、法国、荷兰、苏联,日本发动的太平洋战争,空袭兵器都充当了急先锋。

二、城市是空袭的首要目标

城市不仅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中心,而且又往往是一国一域的战略要地。

所以,大中城市,常常是敌对双方争夺或攻击的主要目标。

第二次世界大战,交战双方几乎所有的大城市都遭到了空袭的厄运。

苏联有1710座城镇被炸,32000个工厂被摧毁;德国有61座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全部被炸,80万市民死伤。

近年来,世界上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也都把对方的城市作为首次空袭的目标。

三、人防的兴起

随着空袭兵器的飞速发展,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在积极研制各种防空兵器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寻求城市和居民免遭敌空袭兵器杀伤破坏的可能性。

于是,人民防空作为一种消极防空袭的手段就应运而生。

在战后的几址年里,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人防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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