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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

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

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

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

13.法定犯:

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

14.隔离犯:

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非隔离犯:

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

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

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非身份犯:

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20.亲告罪:

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1.非亲告罪:

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22.基本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3.加重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24减轻犯:

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

25.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6.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特征:

①法定性②主客观统一性③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

27.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8.修正的犯罪构成:

又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29.犯罪构成的要件:

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特征:

①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②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

30.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②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31.犯罪对象: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32.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的要件的总称。

特征:

①客观性②多样性③法定性。

33.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34.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35.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侵害作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之中。

特征:

①客观性②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③法定性④原因的特定性。

36.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7.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8.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9.犯罪故意: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40.犯罪过失:

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所具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41.疏忽大意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2.过于自信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3.无罪过失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4.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遇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的情况。

45.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情况。

46.排除犯罪事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客观情况。

47.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

①依照法律的行为②执行命令的行为③正当业务的行为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⑤自救行为⑥自损行为。

48.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9.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防卫起因②防卫时机③防卫动机④防卫对象⑤防卫限度。

50.特殊防卫:

又称无限制防卫,无限度防卫,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1.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52.紧急避险的条件:

①避险起因②避险时机③避险动机④避险对象⑤避险必要⑥避险限度。

53.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发生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54.故意犯罪过程:

故意犯罪从犯罪的预备、经犯罪的实行、到犯罪完成的整个历程。

(犯意形成、犯意表示都还未表现为犯罪行为,不宜认为是犯罪过程的开始)

55.举动犯:

仅仅着手实行一定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即完全具备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通说认为这类犯罪只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和在犯罪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但不存在犯罪未遂和在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56.犯罪预备:

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57.犯意表示:

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于外部的活动。

58.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59.着手实行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60.犯罪未得逞:

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结果)

61.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已将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6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未将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实行行为的全部过程实施完毕,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63.能犯未遂: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可能性,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情况。

64.不能犯未遂:

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达到其犯罪目的的可能性,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可能实现。

65.绝对不能犯未遂: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引起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的行为状态。

(不应将其认定为犯罪)

66.相对不能犯:

行为人实施行为之量不足以引起其追求的结果发生,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性质却包含着引起其追求结果的可能性。

67.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8.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是犯罪形态的成立在时间上的条件。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状态,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终了之后,还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与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之前;但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实施之前与犯罪结果出现之后,及犯罪结果出现之时)

69.犯罪中止的客观性:

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行为。

(放弃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70.放弃犯罪:

行为人在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之后,并在这些犯罪行为尚未结束之前,行为人停止并且不再犯罪。

71.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无论放弃犯罪还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之下。

72.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3.共同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74.共同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同一特定犯罪的行为,即无论各自具体行为的形式和行为人之间的分工如何不同,但都是指向同一罪名,都是属于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彼此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75.共同犯罪形式: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框架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状态。

76.任意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单个人能够独自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77.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78.简单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两个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实施的是对犯罪的实行没有现实危险性的其他行为,如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不能成立简单共同犯罪)

79.复杂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犯罪。

80.一般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81.特殊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82.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83.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84.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5.胁从犯:

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次于从犯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86.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87.继续犯(持续犯):

作用于同一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88.状态犯:

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89.即成犯: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

(强奸罪)

90.接续犯:

行为人在同一时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的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

(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91.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92.法规竞合(法条竞合):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的或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但只适用其中刑法规范的情况。

93.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4.结合犯:

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95.集合犯:

行为人以犯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96.常业犯:

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也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因“以赌博为业”而构成的赌博罪)

97.营业犯:

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只要是以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业为业,即便实际上只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98.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99.牵连犯:

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类型。

100.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01.刑事责任,指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进行否的评价的负担。

102.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其对象是受刑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103.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他人,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104.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特点:

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2,限制受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

(其自由受以下限制: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告执行机关批准;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

一般在三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予以监督。

105.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2,剥夺自由的人身期限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受刑人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106.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的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具有一定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判决执行之日算,羁押一日折抵一天)3,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

107.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8.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指从羁押到审判决定确定时。

109.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想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罚金是刑罚方法;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2)适用的对象不同。

罚金只能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则主要适用一般违法人员。

(3)适用的机关不同。

适用罚金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适用罚款的机关则为公安,海关,税务及工商等行政部门。

(4)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适用罚金的法律根据是刑法;而适用罚款的法律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

110.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下列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11.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以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12.驱逐出境,是指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内的刑罚方法

113.量刑:

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114.量刑原则:

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如何适用刑罚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

115.量刑情节:

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116.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

117.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118.特殊累犯: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19.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20.特别自首: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21.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123.数罪并罚:

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4.缓刑:

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125.刑罚执行:

简称行刑,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26.减刑: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27.假释: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却又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128.刑罚的消灭:

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129.时效:

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溯时效和行刑时效。

130.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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