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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与苏联联邦制的兴衰成败

斯大林与苏联联邦制的兴衰成败

杨玲

  [内容提要] 十月革命前,列宁和斯大林都反对联邦制,主张单一制国家结构;十月革命后,由于国内形势的变化,列宁和斯大林转而倡导联邦制,斯大林直接负责联盟国家的创建。

但随着斯大林模式的形成,苏联实行了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联邦制形同虚设,宪法赋予各共和国的权利没有落实。

造成联邦制变形的原因很多,有认识上的误区,也有大帝俄意识的原因,还有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因素。

所有这些,弱化了各共和国的权利,使联邦制有名无实。

  [关键词] 斯大林 联邦制 高度集权

  [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505(2008)03-0164-05

  在世界近代历史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并不少见。

美国、瑞士、德国实行联邦制,很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获得了长期的社会稳定。

苏联也是联邦制国家,但却没有因此迎来长期的社会稳定,相反,恰恰是联邦制成了该国解体的导火索。

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问题,还是苏联的联邦制实践出现偏差?

搞清这一问题,对于深入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邦制:

是初衷还是无奈的选择

  十月革命前,斯大林和列宁都反对在俄国实行联邦制。

列宁认为,统一集中的大国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无产阶级的团结,这样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统一的巨大历史步骤。

他曾说过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反对联邦制。

斯大林与列宁的观点一致。

1917年3月,斯大林在《反对联邦制》一文中指出:

“力求在俄国实行联邦制是不合理的,因为实际生活本身已经注定联邦制必然要消失。

”“联邦制在俄国不会解决而且不能解决民族问题,它只能用唐吉诃德式的挣扎来扭转历史车轮,把民族问题弄得错综复杂起来。

”“不彻底的过渡形式——联邦制,不会满足而且不能满足民族的要求。

”[1]

  然而,俄国形势的变化,使列宁和斯大林被迫改变了初衷。

1917年俄国爆发二月革命,沙皇专制制度被推翻,使那些被沙皇侵占和压迫的边疆地区民族获得了独立的机会。

在原沙俄境内很快便建立了60多个民族国家。

十月武装起义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着英、法、美、意等协约国的武装干涉和国内白卫军的猖狂进攻。

为战胜国内外反革命的联合进攻,保卫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恢复经济建设,显然需要联合全俄各地的苏维埃政权,形成统一而强大的革命力量。

而当时俄国的分裂已成事实。

  正是这一国内形势的变化,迫使列宁和斯大林转而主张在俄国实行联邦制。

因为只有联邦制才能将彼此分离和隔绝的民族统一成一个国家。

对此,斯大林解释得十分清楚:

“第一,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因此联邦制使这些民族的劳动群众由分散趋于接近,趋于联合的前进一步。

第二,在苏维埃建设进程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形式本身,远不像从前所想像的和俄国各民族劳动群众在经济上接近起来的目的有那样大的抵触,甚至像后来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联邦形式和这些目的完全不相抵触。

第三,民族运动所占的比重,比以前,比战前时期或十月革命以前时期所想像的要大得多,而各民族联合的方法也要复杂得多。

”[2]1918年1月,布尔什维克党首次表明实行联邦制的思想,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明确宣称:

“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的联邦。

”1919年在俄共(布)八大上,提出按照苏维埃方式实行联邦制联合。

斯大林亲自参与了苏维埃联邦的组建工作。

1922年12月30日,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共和国共同组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组建联盟国家时,布尔什维克党反复强调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为了充分体现入盟的各共和国的平等权利,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入盟的四个加盟共和国轮流担任。

第二,坚持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以上权利写进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成立条约和苏联宪法。

应该说,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给了那些准备加入联盟国家的共和国一个定心丸,打消了它们的顾虑,之后几年陆续有加盟共和国加入苏联,到1940年形成了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二、联邦制在苏联:

名与实的背离

  联邦制是一种纵向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中央要与其组成部分之间按照联邦宪法划分权限,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划归成员国行使。

苏联成立时,按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及1924年苏联宪法,联盟中央与盟员国进行了权限的划分。

联盟中央所属的职权为:

外交、国防、对外贸易、交通、邮电、联盟国家经济计划、国家预算、货币制度、制定法律等权限。

各加盟共和国的职权为:

除宪法所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外,各加盟共和国独立行使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民族事务等国家管理职权,拥有自己的宪法、预算,拥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在俄共(布)十二大上制定的国家组织纲领中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和对联盟中央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

  按照上述分权原则,苏联成立初期,基本上能保证加盟共和国的权利。

首先,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按加盟共和国的数额选举主席,并轮流担任。

成立之初由四个盟员国轮流担任主席,1925年,入盟成员国增加到6个,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也增加为6人。

到1936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增加到11人。

其次,最高苏维埃由两个平等的院组成,即联盟院和民族院。

联盟院按各加盟共和国人口比例产生代表,民族院由每个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区选派代表组成,各共和国代表名额相等。

在加盟共和国内,设有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民族专区。

宪法规定,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有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行政权力机关是部长会议。

  由于苏联的行政区划按民族划界,15个加盟共和国均由主体民族的名字命名,所以在苏联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处理民族关系。

斯大林执政初期,能够注意处理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斯大林认识到,阻碍各民族和各共和国联合成统一联盟的因素有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各共和国的民族主义。

为彻底克服这些消极因素,布尔什维克党做了许多工作。

在俄共(布)八大、十大、十二大上,专门就民族问题进行讨论,制定了消除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的具体措施,如给少数民族发放低息农业贷款,建立合作社,开办农业训练班,将工厂迁到民族地区的原料产地。

苏联一五计划和二五计划期间,对民族地区在资金、技术、物资、教育等方面进行倾斜,力度相当大。

联盟中央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放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在短时期内建立起初步的工业基础。

统计数字显示,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固定资金增长率都超过老工业地区。

在文化教育方面,联盟中央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兴办初等、中等学校,有的地区还创办高等教育。

民族语言也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帮助几十个少数民族创建民族文字,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出版报刊,使少数民族文化空前繁荣。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加入联盟的民族共和国感受到了民族大家庭的温暖,增强了联盟国家的凝聚力。

乌克兰的持不同政见者伊凡·麦斯特连柯认为,这十年(从1922年到30年代初)是民族区域自治较好的时期。

“这些年代里出现了所有加盟共和国的民族文化和国家建设的空前的繁荣以及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民族复兴。

”如果“民族区域自治再继续十年,非俄罗斯共和国和州的民族问题就会完全解决而有利于当地居民”[3]。

  遗憾的是,随着斯大林模式的形成,苏联事实上推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模式,联邦制形同虚设,且严重变形,宪法赋予各共和国的权利没有落实。

  第一,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各共和国的权限也在缩小。

与1924年宪法相比,苏联1936年宪法扩大了联盟的权限,缩小了加盟共和国的权限。

1924年宪法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得根据本宪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宪法进行修改”;1936年宪法改为:

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顾及该加盟共和国特殊情形并完全适应苏联宪法而制定该加盟共和国宪法”,强调“完全适应”。

1924年宪法确定联盟国家“规定联盟全部国家经济的原则及总计划,确定全联盟性的工业部门及个别工业企业”;1936年宪法改为“规定苏联国家经济计划”,就是具体的国民经济计划权,而不是总的原则和计划。

联盟国家还增加了“管理银行,及有苏联全国意义之工业农业机关与企业,以及商务企业”的职权范围,收回了原来属于加盟共和国的权限。

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管理机构成倍增长。

1924年宪法确定全联盟人民委员部为5个,联合人民委员部5个;而1936年宪法将全联盟部增加到12个,联盟兼共和国部增加为13个。

新增加的各部涵盖了经济领域的各个行业,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理。

1936年宪法还加了一个条款,即部长会议“遇必要时,在苏联部长会议下设立管理经济、文化、国防经济事宜之专门委员会及管理局”。

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联盟中央的权限。

按照1936年宪法,加盟共和国的地位在全联盟大大降低了。

1924年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按加盟共和国的数额,选举主席;1936年宪法将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人数进行扩充,设主席1人,副主席16人,主席团秘书1人,主席团委员15人。

[4]

  第二,在经济管理权限方面,实际上,联盟中央的权限远远超过宪法规定的范围。

在工业组织结构方面,苏联实行部门管理体制。

按隶属关系分为全联盟部、联盟兼共和国部和共和国部。

全联盟部几乎包揽了所有的重工业企业及主要工业部门,如机器制造、电力、电站、黑色冶金、有色冶金、化工、建筑材料、国防工业等。

联盟兼共和国部主管轻工、食品和相对次要的重工业部门,其中大企业归联盟中央,小企业则归加盟共和国。

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有轻工、食品类的小型企业及具有地方意义的企业。

考虑到苏联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的发展战略,国家将80%的财力、物力都投放到这类企业的情况,共和国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就更少了,而且还都是经济发展的非重要领域。

这样的工业管理体制使加盟共和国没有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没有不断增长的财政来源,没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型,中央管理机构越来越多,到20世纪30年代末,苏联人民委员会下辖46个人民委员部。

联盟部所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89%,共和国部所属企业只占11%。

[5]地方对这些部属企业的产品、利润没有任何支配权,只有按指令性计划生产的权利,地方的经济管辖权越来越小,利益受到损害。

正如土库曼斯坦总统尼亚佐夫所说:

“我们开采石油、天然气,但共和国谁也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些产品按什么价格销往何处。

棉花的情况也是这样。

我们得到的是按某个地址发货的指示,甚至没有任何权利就此题目提出问题。

这些实际上决定着土库曼斯坦经济的部门要直接服从中央,对出口本国原料所取得的利润和分配,共和国不能进行任何参与,但涉及到税收,却对我们有严格的要求。

”[6]

  第三,在财政权限方面,斯大林在联盟国家建立之初曾着重强调各共和国的财权,他说:

“赋予各共和国相当广泛的财政权(其中包括预算权),以保证它们能够发挥自己在国家行政、文化和经济方面的主动性。

”[7]但他并未始终坚持这一原则,1936年宪法将“各共和国及各地预算、税收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由联盟国家规定,而不是如1924年宪法所规定的,联盟国家批准“各加盟共和国预算的增减部分,批准列入各加盟共和国预算的补充税收”。

在各级预算中,联盟预算占国家预算支出比重不断攀升,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逐年下降。

1926—1927年度,联盟预算占40·4%,共和国和地方预算占43·6%;[8]此后联盟预算的比例直线上升,1940年,联盟预算占75·8%,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为24·2%;1950年,联盟预算占76·8%,加盟共和国和地方预算仅占23·2%。

[9]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地方只有事权,而无决策权和财权。

  第四,在政治决策及社会管理权限方面,斯大林模式的特点是高度集权。

地方的权力集中在联盟中央,国家的权力集中在执政党,党的权力集中在政治局,政治局的权力集中在斯大林个人,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构架。

在这个权力系统中,党的组织包办一切事务,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各级苏维埃变成了党委会的附属品和装点门面的机关。

按斯大林的表述是:

苏维埃组织“没有党的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10]。

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联邦制已被严重扭曲,徒有虚名。

  首先,各加盟共和国的干部不是由各民族人民选举产生,而是完全由苏共和联盟中央决定,即使是苏维埃的选举,也是由苏共确定等额的候选人,苏维埃履行选举手续。

在斯大林执政后期,还出现了这样一种干部委派现象,即由苏共中央向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派第二书记,第二书记的职权大于第一书记,当地干部群众认为这是中央对他们的监督和不信任。

地方干部对中央的工作不满或提出利益要求,均被扣上地方民族主义的帽子,被撤职或法办。

大清洗期间,许多共和国的第一书记被枪决,党的组织瘫痪,党的干部受到迫害。

  其次,宪法规定,未经各加盟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其疆界,这是加盟共和国的主权。

但斯大林执政时期,随意变更一些共和国的疆界,人为造成了民族矛盾。

如斯大林直接干预将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州由亚美尼亚划归阿塞拜疆,理由是阿塞拜疆的工人阶级队伍比亚美尼亚强。

这样划分,引起纳卡州的强烈不满,认为这是“空前的不公正”,该地区遂成为争议地区,一直动荡不安。

到20世纪末,爆发了一场长达6年的流血冲突。

斯大林不尊重各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任意改变民族地区的人口构成,大量向民族共和国移民。

卫国战争期间,斯大林担心一些少数民族会投敌,将十个民族整体迁移,其所在的自治共和国也被撤销。

三、联邦制变形:

必然的走向

  联邦制在苏联的变形并非偶然,它是斯大林模式的必然走向。

  1·斯大林认识上的错位

  无论是列宁还是斯大林,都认为联邦制是向单一制国家结构的过渡形式。

列宁曾说过: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

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

”[11]可以看出,列宁的目标是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在对联邦制的理解上,斯大林更是将其视为权宜之计。

1918年,斯大林在和《真理报》记者谈话中说:

“很多人倾向于把联邦制看做是稳固的甚至是理想的制度,并且时常以美国、加拿大和瑞士为例。

可是,历史证明迷恋联邦制是不对的。

”[12]在斯大林看来,联邦制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为达到各民族的团结,反映各民族、各部族纯粹民族的需求的最好形式。

而当1936年斯大林宣布苏联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后,他认为苏联已经没有民族问题了,所以也就不必再给予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主权,联邦制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可以过渡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

这是苏联联邦制变形的认识根源。

  这里有一个疑问:

既然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后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那为什么不在制定1936年苏联宪法及以后的几次修宪中,修改苏联的国家结构形式,删去各入盟国家可以自由退盟的条款呢?

笔者认为,斯大林之所以保留苏联形式上的联邦制,是因为他认为联盟国家已足够强大,各盟员国家不会使用退出联盟的权利,会自觉地留在联盟中。

斯大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谈到这个问题,他不同意有人要删去宪法草案上关于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的第17条,理由是:

“苏联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各加盟共和国的自愿联盟。

如果把关于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这一条从宪法上删去,那就违反了这个联盟的自愿性质。

”“有人说,在苏联,没有一个共和国会愿意退出的,所以第17条没有实际意义。

说在我们苏联没有一个共和国会愿意退出,这当然是对的。

可是绝对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我们不应当在宪法上明文规定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的权利。

”[13]这段话表明了斯大林在宪法中保留自由退盟条款的本意。

  2·斯大林的帝俄意识

  历史上,沙皇俄国是由一个没有出海口的内陆小国扩张起来的,几代沙皇历经三百多年的侵略掠夺,开疆拓土,最终形成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大国。

沙俄的历史对斯大林不能不产生深刻的影响。

正如马克思所说:

“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14]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1934年7月,为纪念第一次世界大战20周年,《布尔什维克》杂志打算发表恩格斯的《俄国沙皇政府的对外政策》一文,斯大林表示反对,并专门给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写了一封信。

斯大林认为,恩格斯的这篇文章有多处错误,他在文章中激烈地抨击沙皇的侵略政策,但这种侵略政策决不是沙皇俄国所独有的,恩格斯也过高地估计了沙皇政权的作用。

斯大林还挖苦恩格斯,说恩格斯写这篇文章写得有点兴奋了,由于兴奋,一时忘了某些最基本的、他非常清楚的事情。

[15]

  1937年,根据斯大林的指示,苏联拍摄历史巨片《彼得大帝》,斯大林对此很重视,接见主创人员,并作指示。

这部影片美化彼得大帝的侵略行径,宣扬大国沙文主义。

  斯大林的帝俄意识不仅表现为言论,还付诸实施。

在执政后期,他也像沙皇一样,向外扩展苏联的疆界。

1939年8月23日,苏联与德国签订《苏德互不侵犯条约》,以牺牲波兰来保全苏联自己。

9月1日德国出兵占领波兰西部,苏联则进攻波兰东部,两国瓜分波兰。

苏联将波兰东部的西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并入苏联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使其版图增加了20万平方公里,人口为1300万。

1939年11月30日,苏联出兵芬兰,发动了苏芬战争,芬兰战败,割地4·1万平方公里,苏联将所获领土归入卡累利阿共和国,该自治共和国升格为加盟共和国,名字改为卡累利阿芬兰社会主义共和国。

根据《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秘密议定书,苏联强迫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三国与其签订条约,规定苏联在三国有驻军和建基地权。

1940年初,苏军进驻三国,恢复三国的苏维埃政权,并令其“加入”苏联,使苏联的版图增加了17·4万平方公里,人口增加586万。

1940年6月,苏联强占了罗马尼亚的比萨拉比亚和布利维纳的北部领土,共5·1万平方公里,分别并入摩尔达维亚共和国和乌克兰。

  以上被吞并的国家,正是曾被老沙皇残暴征服、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承认其独立的国家。

在斯大林的思想深处,期望恢复沙俄帝国的版图,崇尚攻城掠地、“战功显赫”的帝王。

在斯大林看来,他不仅要“收复”沙皇时期的“失地”,还要重建沙皇俄国高度集中的专制统治,将权力的触角伸向全疆域。

  3·一党揽权的集权体制与联邦制的悖论

  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斯大林在苏联逐步确立了一党揽权、中央集权、一人专权的政治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愈演愈烈。

党的机关行政化,党的机构成为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替政府行使权力,管理国家。

在党的机构中设立与政府各部相对应的机构,如农业部、工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部,等等。

党凌驾于所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之上。

斯大林在阐释这一体制时,明白无误地指出:

没有党的指示,苏维埃和其他群众组织,不能“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

各级权力机关“通过任何一项重要的决议都非有党的有关指示不可”[16]。

由此不难发现,斯大林的集权体制与联邦制存在严重的悖论:

一方面,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联邦制国家,各加盟共和国拥有诸多的自主权,甚至拥有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但另一方面,苏联当时的政治体制是一党揽权,以党代政。

全苏统一的共产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州的领导都要接受苏共的领导,任何民族利益要求都要服从党的利益,违背党的原则和主张的民族诉求是不允许的。

这种自相矛盾格局的后果只能是弱化盟员国家的权利,侵犯其政治经济利益,使联邦制名存实亡。

四、联盟解体:

必然的结局

  斯大林模式的高度集权,违背了联邦制的分权原则,也违背了建立联盟的平等自愿原则,这样的联盟是不可能牢固的。

“任何民族联盟,任何组成统一国家的民族联合,如果它不以完全自愿为基础,如果各民族自己不愿意联合,那是决不能牢固的。

”[17]这是斯大林在苏联建立之初所讲的,言之有理,只可惜他没有将这一思想贯彻始终。

形式上的联邦制与实际上的单一制、中央集权制的格局,给各加盟共和国带来极大的伤害。

  首先,它使各加盟共和国有一种被欺骗感。

苏联联邦制的实践背离了当初加入联盟的初衷,也明显违背了列宁和斯大林当初的宣示。

其次,它使各加盟共和国有一种被压迫感,在几十年的历史中,加盟共和国的自主权一再被削弱,少数民族地区的权益一再受到侵害。

再次,它使各加盟共和国滋生了分离倾向。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愈深反抗愈烈。

在斯大林集权体制挤压下,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严重缺少当家作主的解放感觉。

这种挤压愈久,各加盟共和国谋求民族独立的愿望愈强,分离主义倾向越增长,最终的分崩离析自然不可避免。

苏联解体前的情景让人记忆犹新,一些加盟共和国拿着苏联宪法,要求主权,要求独立,这是当初联邦制的设计者所没有想到的,也是苏联骤然之间崩溃的重要原因。

  注释:

  [1][2]《斯大林全集》第3卷第26、27页,第30页。

  [3]伊凡·麦斯特连柯《苏共各个时期的民族政策》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页。

  [4]宪法资料引自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宪法资料选编》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

  [5]《苏联国民经济统计年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第131页。

  [6][土库曼斯坦]尼亚佐夫《永久中立、世代安宁》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7][17]《斯大林全集》第5卷196页,第196页。

  [8]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3卷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622页。

  [9]陆南泉《苏联国民经济发展七十年》机械工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637页。

  [10][16]《斯大林全集》第8卷第36页,第36、38页。

  [11]《列宁全集》第2版第34卷第139页。

  [12]《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67页。

  [13][15]《斯大林文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2页,第4—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603页。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系。

  [责任编辑:

文义]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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