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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讲义1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层次

制定机构

包括内容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

(部长令)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大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市场管理

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中、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全国统一考试)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会计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

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

2.中国会计学会:

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注意1】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

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注意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参与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

2.具体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提示】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二、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取得

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一个会计结算期)

审核

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更正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可以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五、会计档案管理

内容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和其他类

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移交

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会计档案查阅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保管期限

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

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销毁程序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专人负责监销

第四节会计监督

【辨析】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

罚款

吊销从业资格证

其他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单位: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责任人: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开除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任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

×

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任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现金结算

概念

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结算的一种行为

特点

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客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渠道

直接支付

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支付

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其他支出

使用限额

3~5天≤15天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字迹清楚等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支付结算凭证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5.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6.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非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的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等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结算概述

二、支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普通支票

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

现金支票

只能支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出票

绝对应记载事项(6项)

注:

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相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付款地)

付款

同城范围内,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办理要求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三、商业汇票

出票

绝对应记载事项(7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出票地、付款地)

承兑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付款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内

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

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

四、银行汇票

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

记载事项

7项,均为绝对记载事项

基本规定

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申办规定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收款人

兑付规定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银行本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

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6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五节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信用卡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持卡人需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

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

二、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结算;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资金来源

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计息

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低还款额待遇

收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行业等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申领单位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注销

7种情形

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

三、托收承付

四、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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