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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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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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XX/XXXXX—XXXX
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aturalRubberPrimaryProcessingIndustryPollutantsLocalEmissionStandardsforHa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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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控制要求3
5 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海南天然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中橡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先进天然橡胶复合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海南大学。
本标准起草人:
XXX、XXX、丁小芳、郑婷婷、唐海龙、张杰、袁瑞全、陈圣文、李德新、谢东海、杨晓姝、廖建和、廖双泉、孙宏飞。
本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X月XX日实施。
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现有和新建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海南省天然橡胶初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物控制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色谱图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天然橡胶初加工(naturalrubberprimaryprocessing)
天然橡胶初加工是指把从橡胶树采集到的胶乳(也包括所产杯凝胶、胶线等杂胶)制成橡胶初产品,作为橡胶制品工业原料的工业。
3.2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organizedairpollutantsemissions)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指天然橡胶制胶生产时,经过具有一定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的废气。
3.3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unorganizedairpollutantsemissions)
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指天然橡胶初加工过程中,不经过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排放的废气。
3.4 排气量(exhaustvolume)
天然橡胶制胶生产时,经过具有一定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废气的量。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6 天然橡胶加工水污染物(naturalrubberprimaryprocessingwastewater)
天然橡胶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经预处理或处理后排放水的总称。
3.7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向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4 污染物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分阶段执行表1规定的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序号
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监控点
第一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前
第二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后
1
氨(NH3)
3
1
烟囱排放口
2
硫化氢(H2S)
1
0.5
烟囱排放口
3
臭气浓度*
1000
800
烟囱排放口
4
颗粒物
20
10
烟囱排放口
5
二氧化硫
20
15
烟囱排放口
6
氮氧化物
10
5
烟囱排放口
7
非甲烷总烃
50
20
烟囱排放口
8
基准排气量
12000m3/吨产品
12000m3/吨产品
烟囱排放口
注:
*单位为无量纲。
天然橡胶初加工所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分阶段执行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表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项目
单位
排放浓度
监控点
第一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前
第二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后
1
氨(NH3)
mg/m3
0.6
0.4
企业边界
2
硫化氢(H2S)
mg/m3
0.06
0.03
3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20
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露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检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都必须低于或者等于大气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者等于大气污染物厂界标准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
(1)
式中:
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mg/m3;
Q总——实测排气总量,m3,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Y——产品产量,吨产品,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Q基——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产品,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若Q总与Σ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大气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表3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项目
单位
限值
监控点
第一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前
第二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后
1
pH
无量纲
6~9
6~9
企业污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SS)
mg/L
70
60
3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30
20
4
化学需氧量(COD)
mg/L
90
80
5
氨氮
mg/L
20
15
6
总磷
mg/L
0.5
0.5
7
总氮
mg/L
25
20
表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项目
单位
限值
监控点
第一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前
第二阶段
xx年xx月xx日之后
胶乳级天然生胶
m3/吨产品
1.5
1
企业污水总排放口
凝胶原料级天然生胶
m3/吨产品
7
0
浓缩天然胶乳(60%)
m3/吨产品
5
5
胶清橡胶
m3/吨产品
8
4
天然橡胶初加工所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分阶段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4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污单位所排出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或者等于表3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2)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
(2)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实测排水总量,m3,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Y——产品产量,吨产品,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Q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吨产品,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C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Q总与Σ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天然橡胶初加工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源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测。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或HJ75、HJ76的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HJ/T55、HJ905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6:
表5 大气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检测方法
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
2
硫化氢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
3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
4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5468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
5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29
6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93
7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色谱图法
HJ38
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9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检测方法
1
pH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05
3
化学需氧量(COD)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4
悬浮物(SS)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
5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镏-中和滴定法
HJ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6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7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变法
GB/T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禁通过稀释降低污染排放浓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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