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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制定原则

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规律,科学导向;

2.强化基本,突出绩效;

3.分类管理,分级考核;

4.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对象

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岗位分级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的大小,教学科研岗位设置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二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三)岗位分类

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

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原则上适用于公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师,或55岁以上的专业课教师。

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按照不同岗位类别的标准对教师岗位类别进行认定。

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

全校专任教师均须承担基本工作量。

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

教学工作量以当量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当量课时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当量课时,涵盖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各个环节。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1、3、5。

科研工作量以业绩点为单位进行核算。

业绩点是对科研工作的具体量化,涵盖科学研究、教学研究。

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2、4、5、6、7。

社会服务工作量以工作时为单位进行核算。

社会服务工作是指关系到学校、学院发展的公共事务工作,涵盖与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见附件8。

学校对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提出指导性标准,具体见下表:

 

教师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

岗位

类别

岗位

级别

教学为主型

(8:

2)

教学科研并重型

(5:

5)

科研为主型

(2:

8)

教学当量课时

科研

业绩点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教学当量课时

科研

业绩点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教学当量课时

科研

业绩点

社会

服务

工作时

正高

二级

528

68

60

330

170

60

132

272

60

三级

60

150

240

四级

52

130

208

副高

五级

480

40

50

300

100

50

120

160

50

六级

36

90

144

七级

32

80

128

中级

八级

432

24

40

270

60

40

108

96

40

九级

20

50

80

十级

16

40

64

初级

十一级

 

120

10

30

十二级

5

备注:

1.专任教师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当年岗位类别,学院根据教师选定岗位类别进行评价。

2.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独立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且不少于32课时(2个学分)。

初级职称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课时。

3.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超出表中要求的部分,可以按照表中相应岗位级别的冲抵比例X(X=“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当量课时/“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业绩点)冲抵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45周岁及以下专任教师(不含公共课教师)可用科研工作量冲抵教学工作量,但不可用教学工作量冲抵科研工作量。

冲抵比例:

1个科研业绩点=X个教学当量课时,原则上最多只能冲抵教学工作量的1/2。

公共课教师、45周岁以上专业课教师可以按1个科研业绩点=X个教学当量课时进行相互冲抵折算。

4.55周岁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其科研业绩点要求为上表中相应标准的1/2,但须承担指导青年教师及学院分配的其他任务,并不少于科研业绩点1/2相等量工作量。

四、基本工作量的减免

1.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2;各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可以补贴其应完成相应教学工作量标准的1/3。

2.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时间内攻读学位、国内进修学习,第一学年可以补贴其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具体为:

在本校攻读学位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1/2、在外校攻读学位、进修学习的补贴标准教学工作量的2/3;第二学年起,应正常承担规定教学工作量。

3.参加各类公派出国进修、赴国外攻读学位的专任教师在经过批准的进修时间内不设教学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要求,回国报到后应正常承担工作量。

4.新进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当年可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主要以听课或科研为主。

5.新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新转入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当年基本工作量按引进(转入)后的月份进行折算考核。

6.当年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计算。

7.女教师法定产假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8.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不计算基本工作量;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教师按减半计算基本工作量。

9.经批准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或上级借用)的专任教师,挂职(借用)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要求。

五、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

教师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采取年度评价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年度评价

学院成立教师基本工作量年度评价领导小组及工作组。

专任教师的年度评价由各学院对照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奖励性绩效(职责绩效+业绩绩效)发放及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全额发放职责绩效,未达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教师按完成部分(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比例发放相应的职责绩效,学院将扣减职责绩效的情况公示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将扣减的职责绩效返回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要求,超额部分的工作量可作为学院业绩绩效分配的依据。

原则上,专任教师未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要求的,不得参加业绩绩效分配。

(二)聘期考核

1.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聘期为3年。

聘期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的安排组织实施。

2.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称职:

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均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

基本称职:

聘期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工作量中有两项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另一项达到上表中年度基本要求3倍标准的60%及以上。

不称职:

未达到聘期内基本称职标准。

3.为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学院可拟定聘期考核免考教师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审批,免考教师考核等级为称职。

4.特殊人才按聘用合同管理。

5.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自我评价并核算工作量、申报考核等次,并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

(2)学院成立教师基本工作量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工作组。

学院汇总并审核教师申报材料并形成考核结论,并将工作量统计情况及考核结论在学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全校教师考核结果,并报学校审定。

经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反馈到各学院。

6.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见下表。

考核结果

结果用途

称职

1.可申请继续聘用。

2.可申报高一级岗位。

基本

称职

1.责令限期改进并达到称职要求。

2.下一聘期不能申报高一级岗位。

不称职

1.新进教师第一个聘期考核不称职者,解除聘用关系。

2.下一聘期不能申报高一级岗位。

3.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低聘、转岗直至解聘。

六、其他

1.基本工作量要求是基于学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将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进行调整。

2.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学科特点与发展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指导性标准,制定本单位教师的额定工作量要求与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3.各学院在制定本学院基本工作量时,还应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等其他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考虑在内。

4.学院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教辅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学院制定。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本科生)

2.本科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

3.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研究生)

4.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

5.学科建设工作量核算办法

6.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自然科学类)

7.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人文社科类)

8.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

 

附件1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本科生)

教学当量工作量T=A+B+C+D+E

其中,A为理论教学工作量

B为实验教学工作量

C为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

D为指导实习(含社会调查)工作量

E为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计算公式:

A=N×Ka1×Ka2

其中:

A—单门课程理论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数)

N—计划学时数

Ka1—授课类型权数(见表1)

Ka2—授课班级学生数系数(见表2)

表1授课类型权数表(Ka1)

授课

类型

全英文

授课

双语

教学

新开课

一般

课程

公共课

重复

研究性教学课

示范课

2.0

1.8

1.4

1.0

0.8

1.5

2.5

说明:

新开课,是指教师第一次开课;公共课重复,是指每学期同门课程重复讲授,重复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的班级课时计算权重,基础课重复亦在此规范内;研究性教学课,是指各学院开设的,在校园办公系统中有学院的研究性教学安排的单次课计算权重;示范课,是指学校组织的,经过申报,在校园办公系统中有通知的,具有观摩和示范效应的公开课的单次课计算权重。

 

表2授课班级学生数系数表(Ka2)

课程类型

标准班基数

人数

Ka2

艺术、体育、建筑学、

外语类、烹饪专业课程

25

26-30

1.1

31-35

1.2

36-40

1.3

>40

1.4

1.所有非艺术、体育、建筑学、外语类的专业课程

2.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政治理论、公共体育等课程

60

61-70

1.1

71-80

1.2

81-90

1.3

>90

1.4

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公选课等课程

90

90-100

1.1

101-110

1.2

111-120

1.3

>120

1.4

二、实验教学工作量

计算公式:

B=Kb1×M×S/F

其中:

Kb1—实验教学权数(取值0.6)

M—计划实验课时数

S—学生数

F—为每组人数(取值15)

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

计算公式:

C=Kc1×S×W

其中:

C—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

Kc1—指导毕业论文权数

S—论文篇数或学生数

W—指导的周数(以培养方案设定周数为限)

S

1

2-4

5-8

>8

Kc1

1.0

1.2

1.4

1.0

四、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工作量(特殊专业参照执行)

计算公式:

D=Kd1×W×S/G

其中:

D—指导实习工作量

Kd1—权数。

野外1.4、外地1.2、其它1.0

W—天数,含准备

G—每组人数,实习20

S—学生数

五、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特殊专业参照执行)

计算公式:

E=Ke1×S×W

其中:

E—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

Ke1—权数(取值0.5)

S—指导的学生数

W—指导的周数

备注:

学校重大教学改革过程中涉及到教学工作量补助和计算的规定,应按相应的规定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考核。

 

附件2

本科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

一、教研工作量化积分计算办法

教研工作根据性质的差异分为成果和项目两大类。

量化业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类别

业绩点

备注

成果

A类:

《教育研究》、《中国教育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论文

500

教务处负责认定(论文如被检索、收录、转载,其基本分值按科研论文检索、收录、转载计算)

B类:

教育类CSSCI期刊发表的论文

300

C类:

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150

D类:

外文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60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

20

成果验收

国家级教学项目鉴定和验收通过

500

教务处负责认定

省级教学项目鉴定和验收通过(不含省级教学研究项目)

200

教材类

教材

100×k

国家规划教材k=7.0;省级重点教材k=4.0;一般教材k=1.0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最高奖

10000

一等奖

5000

二等奖

3000

省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00

一等奖

1000

二等奖

400

校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300

一等奖

200

二等奖

100

国家级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1000

教务处负责认定

省级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及教学研究项目

300

校级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重点)

60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一般)

40

二、说明

1.被认定的教研工作量化的成果和项目,在纳入本办法积分时,不再按照《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重复计算。

2.教研工作量化积分所有权和分配权原则上归属项目负责人和成果所有者。

如果存在多人参与项目,或多人共同拥有成果,其积分划分由项目负责人和第一拥有人分配积分。

对于不具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拥有者的成果和项目,原则上其积分由成果和项目所在单位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确定划分办法或参照学校科研工作核算办法,按贡献排序进行分配,其分配办法需在学院内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3.上述所有成果,其第一完成人或成果归属第一单位必须是高等院校。

附件3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研究生)

导师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两部分组成。

指导博士后工作量参照指导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量的0.6倍计算。

一、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设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为T,计算方法为:

计算公式:

T=A+B+C

其中,A-理论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B-实践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C-公共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一)理论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理论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为:

计算公式:

A=H×K×Ka

其中,A-理论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H-课时数

K-授课对象层次修正系数(见表1)

Ka-理论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修正系数(见表2)

表1:

授课对象层次修正系数

授课对象层次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K值

1.3

1.5

 

表2:

理论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修正系数

授课对象层次

授课班级

人数基数

人数修正系数Ka值

小于等于基数

大于基数

硕士研究生

10人

1.0

学院自定

博士研究生

3人

1.0

学院自定

注:

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研究生理论类课程教学工作量K和Ka值的确定,各学院可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标准执行,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更加具体的修正系数,但不得大于全日制研究生相应修正系数。

(二)实践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实践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为:

计算公式:

B=H×K×Kb1×Kb2

其中,B-实践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H-课时数

K-授课对象层次修正系数(见表1)

Kb1-实践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修正系数(见表3)

Kb2-实践类课程分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实践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及分组修正系数

授课对象层次

授课班级

人数基数

人数修正系数Kb1值

分组修正系数

Kb2值

小于等于基数

大于基数

硕士研究生

10人

1.0

学院自定

0.8~1.2

博士研究生

3人

1.0

学院自定

0.8~1.2

(三)公共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公共类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为:

计算公式:

C=H×K×Kc

其中,C-公共类课程教学工作量

H-课时数

K-授课对象层次修正系数(见表1)

Kc-公共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修正系数(见表4)

表4:

公共类课程授课班级人数修正系数

课程类别

标准班人数基数

人数修正系数Kc值

博士

硕士

小于等于基数

大于基数

思政类课程

60人

120人

1.0

人数每增加1人,人数修正系数相应增加0.01,最高不超过1.6。

外语类课程

30人

30人

其他类课程

60人

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量计算方法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量按当量课时分段计算。

学位论文不同类别和层次对应的当量课时数及年度分段参考计算比例见表5。

表5: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业绩积分数及年度分段计算参考比例

指导学位论文

类别

当量

课时数

年度分段计算参考比例

三年制

(含二年半制)

四年制

硕博连读

硕士阶段

(二年)

博士阶段

(四年)

硕士学位论文

120

1/4、1/4、1/2

1/4、1/4

每年1/4

博士学位论文

240

1/4、1/4、1/2

每年1/4

留学生硕士学位论文

240

1/4、1/4、1/2

留学生博士学位论文

360

1/4、1/4、1/2

每年1/4

注:

1.年度分段计算比例由学院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

2.非全日制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研究生指导学位论文业绩积分数在答辩年一次性计算,业绩积分数参照全日制学位论文执行,各学院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修正系数。

3.退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业绩积分数按0.6执行、不能毕业或者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业绩积分数实行总量控制,由学院按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4

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量核算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量化计算办法

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量化对应业绩点情况见表1,计入科研工作量:

表1:

研究生教学研究工作量化对应业绩点分值

类别

项目名称

业绩点

教改

论文

A类:

《教育研究》刊发的论文/《中国教育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论文

500点/篇

B类:

教育类CSSCI期刊发表的论文

300点/篇

C类:

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150点/篇

D类:

外文学术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60点/篇

E类:

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

20点/篇

教改

课题

省研究生教改重点课题

400点/项

省研究生教改课题(省立省助)

150点/项

省研究生教改课题(省立校助)

100点/项

课程

教材

省优秀研究生课程(含双语授课试点/省全英文授课学历教育外国留学生项目)

400点/项

校优秀研究生课程

200点/项

校全英文专业(课程)建设项目

200点/项

校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

600点/项

校专业学位优秀或典型教学案例建设项目

30点/项

研究生国家规划教材

800点/本

研究生省级精品教材

400点/本

成果

奖励

国家级教育成果一等奖

8000点/项

国家级教育成果二等奖

4000点/项

国家级教育成果三等奖

2000点/项

省级教育成果一等奖

1600点/项

省级教育成果二等奖

800点/项

省级教育成果三等奖

400点/项

学术

诚信

所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150点/项

所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严重不端行为

-300点/项

注:

1.公共项目或集体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分配项目组成员各自得分。

2.同一课题项目申报,按得分高的项目计算。

3.本表未涉及项目由研究生院(研工部)协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4.被认定的教研工作量化的成果和项目,在纳入本办法积分时,不再按照《科

研工作量核算办法》重复计算。

 

附件5

学科建设工作量核算办法

 

一、学科建设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学院的折算教学工作量为T1,计算方法为:

T1=A×K1×K2

其中,A—基准当量课时,按照三级教授的基本教学工作

量要求来取值。

K1—重点学科权重系数(见表1)

K2—绩效考核等级权重系数(见表2)

二、学科建设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

学院的折算科研工作量为T2,计算方法为:

T2=B×K1×K2

其中,B—基准科研业绩积分,按照三级教授的基本科研

工作量要求来取值。

K1—重点学科权重系数(见表1)

K2—绩效考核等级权重系数(见表2)

表1:

重点学科权重系数表(K1)

重点学科等级

省优势

学科

省重点

序列学科

省重点

学科

校级

重点学科

K1

1.4

1.3

1.2

1.0

表2:

绩效考核等级重系数表(K2)

绩效考核等级

A等

B等

C等

D等

K2

1.5

1.2

1.0

0.8

三、说明

1.学科建设工作量是指为学科内涵提升作出的贡献,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业绩点两部分,二者权重各占50%。

2.整体打包原则。

各级重点学科的学科年度建设工作量整体打包给学院,由各学科统筹安排。

3.按学科贡献度分配原则。

核算学科建设工作量,考虑学科带头(负责)人、方向带头(负责)人以及其他老师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4.分类核算原则。

按照学科的不同级别及学科考核等级分类核算工作量。

5.不重复累加原则。

一个学院有多个重点学科的,工作量以最高级别学科项目计算一次。

附件6

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自然科学类)

一、考核内容

(一)纵向科研项目—A

(二)横向科研项目—B

(三)学术成果—C

(四)获奖成果—D

(五)知识产权成果—E

科研工作量=A+B+C+D+E,

科研工作量(业绩点)分配参照《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创新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相关内容执行。

二、核算办法

(一)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项目业绩点=立项业绩点+项目类别系数×当年到账经费数×调整系数

1.当年到账经费数以万元为单位计算;

2.调整系数:

一般项目为1,数学类项目为1.5。

自然科学类项目类别

立项

业绩点

项目类别系数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包含转基因、水专项等军民口专项)

☆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包含“973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等)

☆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2000

7.0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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