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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2010-05-1212:

43:

46|分类:

土地科学|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m2/人)

>60.1

≤75

>75.1

≤90

>90.1

≤105

>105.1

≤12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

60.1~75.0

+0.1~+25.0

60.1~75.0

60.1~75.0

>0

75.1~90.0

+0.1~+20.0

75.1~90.0

75.1~90.0

不限

90.1~105.0

+0.1~+15.0

90.1~105.0

75.1~90.0

-15~0

90.1~105.0

不限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90.1~105.0

-20.0~0

105.1~120.0

不限

>120.0

90.1~105.0

<0

105.1~120.0

<0

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I.1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

公共绿地

≥9.0

≥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2、镇规划标准(2007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40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规划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100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来源于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

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在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同时符合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的两项规定要求。

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镇区

一般镇镇区

R

居住用地

28~38

33~43

C

公共设施用地

12~20

10~18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G1

公共绿地

8~12

6~10

四类用地之和

64~84

65~85

3、村镇规划标准(1993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

≤60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腹地

(平方米/人)

≤50.0

一、二

应增5~20

50.1~60.0

一、二

可增0~15

60.1~80.0

二、三

可增0~10

80.1~100.0

二、三、四

可增、减0~10

100.1~120.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0

四、五

可减0~20

≥150.0

应减至150以内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类别

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30~50

35~55

55~70

C

公共建筑用地

12~20

10~18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9~16

G1

公共绿地

2~6

2~6

2~4

四类用地之和

65~85

68~87

72~92

二、交通用地指标

1、公路用地

公路工程设计标准(2004年)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1999)

路基标准宽度

单位: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微丘区

35.00

25.00

25.50

12.00

8.50

7.00

山岭重丘区

-

24.50

22.50

8.50

7.50

6.50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单位:

公顷/千米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高值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低值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山岭

重丘区

高值

-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中值

-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低值

-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注1: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取土坑、弃土场用地。

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注2:

公路建设中,地形的划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30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0(不含30)-200(含20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指地面自然坡度>200,相对高差为200-1000m的地区。

注3: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对于平原微丘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低值;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对于山岭重丘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2、铁路用地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6年)

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

单位:

公顷/千米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

单位:

公顷/千米

3、水利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模分级标准(2005年)

建设项目类别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水库枢纽工程

库容(亿米3)

≥1

1~0.1

<0.1

库容或装机

装机(MW)

≥300

300~50

<50

水力发电工程

装机(MW)

≥250

250~25

≤25

河道治理工程

堤防等级

1级

2、3级

4、5级

引调水工程

流量(米3/秒)

≥5

5~0.5

<0.5

灌溉排涝工程

面积(万亩)

≥30

30~3

<3

防洪工程

城市人口(万人)

≥50

50~20

<20

工矿企业货币指标(亿元)

≥50

50~0.5

<0.5

货币指标为年销售

收入和资产总额,

两者均满足要求

保护农田面积(万亩)

≥100

100~30

<30

围垦工程

面积(万亩)

≥5

5~0.5

<0.5

拦河水闸

过闸流量(米3/秒)

≥1000

1000~100

<100

灌溉/排水泵站

装机流量(米3/秒)

≥50

50~10

<10

装机流量或装机

功率指单站指标

装机功率(MW)

≥10

10~1

<1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综合治理面积(公顷)

>5000

5000~1500

<1500

治沟工程库容(万米3)

>100

100~50

<5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2000年)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2010年)

渠道流量

m3/s

占地宽度

m

1.0以下

10.0-15.0

1.0-5.0

15.0-20.0

5.0-10.0

20.0-30.0

半挖方渠道用较小值,填方渠道用较大值。

三、其他用地指标

1、变电站

类型

占地(亩)

占地(公顷)

35KV

5左右

0.33左右

110KV

12左右

0.80左右

330KV

60左右

4.00左右

750KV

300左右

20.00左右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分类

类别

类型

自然生态系统类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

野生动物类型

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

地质遗迹类型

古生物遗迹类型

自然保护区分级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自治州)级和县(自治县、旗、县级市)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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