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003398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9.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docx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许可条件、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或者人防工程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拆除公用人防工程和专用配套人防工程需提交补建或补偿方案。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规委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7、人防工程位置详图

8、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

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

该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或该人民防空工程本身确实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现状材料属实。

3、该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地址、现状等真实性。

4、该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标准:

(一)为平战结合开展利用的需要,增加、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设备、设施的;

(二)为平战结合开发利用,需改变人防工程原设计用途的;

(三)不得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破坏防空效能的作业。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人防工程现状图

6、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7、消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改造的意见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

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提出的要求,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

3、人民防空地下室改造设计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管理办法》、《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要求。

4、人防工程改造的设计图纸内容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集》及其它相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改造后的人防工程应保持原有工程的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规定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平时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10个工作日。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申办材料有误,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受理。

请予以补正后,欢迎您再来本机关办理,我们会热情为您服务。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您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电话:

88699120询问;也可向本机关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办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中止审批通知书

编号: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行政审批项目,应提交的申办材料内容有误,本机关按规定中止审批。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申办材料予以补正后欢迎再到本机关继续办理,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机关行政审批时限内。

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请到本机关受理部门重新申办。

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您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电话:

88699120询问;也可以向本机关综合科投诉。

 

申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印章)

年月日

附录:

申办人交付补正材料日期及审核人处理意见。

申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行政许可项目:

受理时间:

受理人签字:

---------------------------------------------------------------------------------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编号: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现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您如果需要查询结果,可拨打电话88699120或登录 网站。

(印章)

年月日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程序单

申办单位:

编号:

行政许

可事项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受理人签字

转入审查

决定时间

年月日

审核人签字

受理意见

审查决定

意见

主管领导

签字

备注

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单

申办单位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竣工日期

联系人

电话

地上层数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改造后用途

建筑面积

口部面积

掩蔽面积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审                     查

 

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市人防办、区人防办、申请单

位各一份。

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项目名称: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批准条件、标准:

(一)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具备平时安全使用的条件、标准;

(二)申请使用用途与人防工程现状设计平时用途相适宜;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四)申请人范围:

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

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人防工程使用现状图复印件;

7、石景山区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石景山区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9、石景山区文化管理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娱乐场所文化审核合格书》;

10、使用工程场地证明;

11、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防汛应急措施;

12、工程使用防火、防汛、防疫、治安及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书;

13、石景山区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

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

3、申请人属于规定范围,申请人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齐全。

4、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对该工程使用证明以及明确工程使用、管理双方责任的文件内容属实、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变更事项名称等。

经过受理人员的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并将不予办理变更的理由、依据等告知申请人。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受理人员审查,符合延续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标准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将不予办理延续的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

 

四、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批准条件、标准:

因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需要拆除的。

许可事项办理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收费依据:

办理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书;

2、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指挥通信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

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通信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应符合《关于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设施的通知》(京防办发[2002]57号)文件要求;

3、通信警报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符合《北京市防空警报设备安装与维护管理要求》(京防办发[2002]51号)文件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

指挥通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文凭证(存根)

今收到       交来关于            的申请书  份,共  页。

交件人:

          年  月  日 

收件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事项收文凭证

今收到       交来关于            的申请书  份,共  页。

 

  交件人:

          年  月  日

收件人: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