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木工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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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木工工程
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
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牌坊处
1.3工程内容:
盘州汉伏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室内木工装饰装修工程
1.4承包范围:
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内木工施工内容:
1.4.1酒店客房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二级灯槽及平顶+窗帘盒)。
1.4.2酒店楼层走道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含二级顶+二级灯槽)。
1.4.3一楼大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三至四级顶)。
1.4.4床背景制作(木龙骨+九厘板+石膏板)。
1.4.5包消防管(木龙骨+九厘板+石膏板)。
1.4.6卫生间轻钢龙骨水泥板吊顶(含反口灯槽)。
1.4.7卫生间玻璃框上口木龙骨+水泥板做横梁。
1.5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包工不包料单价,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工具和机械设备甲方不提供。
1.5.1客房、走道、卫生间吊顶单价38元/每平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灯槽及窗帘盒不另计)。
1.5.2一楼大厅吊顶单价41元/每平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灯槽不另计)。
1.5.3窗背景及包消防管单价38元/每平米。
1.5.4卫生间玻璃框上口单价38元/每平米。
1.5.5其他的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另计。
1.6结算方式:
综合单价X装饰范围实际投影面积=工程总价。
1.7工程结构:
以甲方技术交底或施工图纸为准。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2)、《建筑内部装饰防火规范》、《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0)、《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合同工期内整改合格。
全部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3严格执行垂二平三。
2.4吊顶吊筋间距800㎜以内。
2.5吊顶副龙骨间距400㎜以内。
2.6吊筋要求垂直于顶面。
2.7石膏板的固定采用自攻螺丝固定,特殊部位如需枪钉固定的需跟现场负责人协商。
2.8石膏板螺丝间距300㎜以内。
3.工期
3.1开工日期:
2018年月日,竣工交付使用日期:
2018年月日。
合同工期50天。
3.2在约定工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遵守阶段性时间节点要求。
3.3因甲方原因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化,如单项变更价格未超过万元,则工程费用和工期不变;如单项变更价格超过(含)万元的,则经甲方代表和签证、甲方盖章确认,相应调整工程费用和工期,乙方须相应地调整施工计划,并采取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程顺利竣工。
3.4因乙方原因且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中途停工而延误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3.5因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而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4.设计变更
4.1乙方会同甲方、设计人员提出合理的方案优化和设计变更,乙方应按照优化后的设计进行施工调整。
4.2如有设计变更,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调整,并按照甲方核定的单价进行核算以调整总价。
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5.1本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综合单价X装饰范围实际投影面积=工程总价,
该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作调整。
(如出现1.5.5条需调整工程费用情况,乙方凭甲方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单签证、核价,进入决算)。
乙方应认真审阅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图纸。
图纸设计做法不清楚需完善的内容,乙方应在技术交底答疑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设计单位明确做法。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图纸中存在未明确做法或未明确材料标准的,由甲方以书面形式补充提出说明及要求,不再计入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5.2工程价款支付
5.2.1本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
施工人员进场后7天,在基础装修工程全部竣工,且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完善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总造价的80%。
5.2.2每月的25号上报工程进度,次月的10号付工程进度的70%
5.2.3工程竣工后7天内付工程进度总量的80%,待综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六个月后,且未出现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完工结算总价的95%。
5.2.4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后,甲方按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3工程保修期
5.3.1装饰装修饰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五年。
5.3.2质保期内如需维修的甲方电话通知后2天内必须到场,如果是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维修,如是甲方的责任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电话通知后2天乙方不到场甲方有权拒付质保金并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6.材料设备供应
6.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需提前15天上报现场负责人。
6.3甲方供应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运到指定地点的酒店一楼大厅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
6.4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采购前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
样品样本应经甲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若进场材料与样品样本不相同,严禁投入使用并无条件清理出场,后果自负。
6.5双方所提供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6.6甲方所供材料运到现场,经双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下车并转运到指定堆放地点,负责保管。
7.双方派驻本工程的代表
7.1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刘海权。
7.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负责人必须专职且每日驻工地。
7.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4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负责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乙方负责人应参照本合同8.2.2款约定执行。
8.双方权利
8.1甲方权利
8.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负责人或其他任何成员,乙方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更换的人员名单及其任职资质的材料告之发包人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8.1.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8.1.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应明确各阶段分专业进驻施工场地的人员数量并经甲方审核,乙方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合理安排加班、赶工,确保按期完工。
8.1.4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1.5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先送样,由甲方代表按规定检验其规格、型号、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满足工程需要才能采购和投入使用。
如果材料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另行指定供货商供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再调整合同价格。
8.1.6合同范围内未包括的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如甲方交由乙方施工,乙方须无条件执行。
新增加的工程及设计变更、签证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相对应的条款及计算方式计算相关费用(按照11.2.3、19.2条款执行)。
8.2乙方权利
8.2.1乙方如需要更换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2.2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应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9.双方义务
9.1甲方义务
9.1.1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本工程由甲方报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
9.1.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套,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9.1.4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9.1.5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9.1.6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到施工现场(甲方装表计量,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9.1.7协调施工期间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进行。
9.1.8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2乙方义务
9.2.1乙方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图纸,如有漏项或错误在开始实施前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并修正。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提交详细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计划和材料计划(包括:
周、旬、月,以及总进度计划和报表)。
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总工期计划,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甲方在接到正式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后的10日内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的,乙方应修改,但不另外增加费用。
若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做响应,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自行负责。
(施工组织计划应作为合同附件先期提交并经甲方审核确认,作为人员数量、材料计划、工艺、工序编制的依据,然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
9.2.2如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2.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9.2.4乙方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若发现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乙方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2.6乙方主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每周现场办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在施工过程中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乙方指定的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若擅自更换将进行处罚。
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成员必须全部到位并不得在其他工地兼职。
9.2.7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工地现场情况、位置、交通、存储空间、装卸限制、施工时间限制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情况,任何因疏忽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被拒绝。
9.2.9乙方提前15日报送甲供材料的材料计划,甲方在接到材料计划后7日内采购进场。
1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0.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规范。
10.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施工现场一经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负责,因场地管理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10.4按工程及安全需要,乙方施工的废料分类运至各楼层的指定地点。
10.5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
乙方应承担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0.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7乙方必须做好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工作,不得损坏、污染已完工程成品。
10.8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
10.9在施工全过程中,乙方均应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和协调,并按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10.10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0.12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11.工程验收
11.1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1.2竣工验收
11.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
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11.2.2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确认验收合格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和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11.2.3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核,结算完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只有甲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签证可以进入结算。
12. 质保责任
1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起计算。
12.2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专人前往修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乙方若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甲方另行派人修理,甲方因此发生的修理及其它相关所有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此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质保期从维修完成经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12.3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由于施工质量、施工工序、材料质量等原因给其他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所有责任与甲方无关。
13.违约责任
13.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资料移交完成的前提下,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13.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罚款。
若工期延误超过15日,属根本性违约,乙方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赔偿甲方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甲方原因除外)。
13.4若承包人使用没有合格证书的产品,或使用与样品不同的产品,或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材料或设备,或使用材料品牌规格与合同附件内的品牌规格不同,每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次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工期不予顺延。
13.5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甲供材料计划后15日内未采购进场,超出天数工期顺延。
乙方未提前报送材料计划而造成的损失自负,工期不作调整。
13.6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甲乙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4.其他
14.1本工程中如出现因工程分包、交叉作业、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迎接上级实地检查或甲方原因等情况造成7个日历天以内的窝工、停工,由乙方自行组织赶工进行弥补,赶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工程承包总价中,不另行计取。
甲供材料到场后的下车、转运堆放、保管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内,不另行计取。
14.2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4.3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14.4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
15.补充协议或附件
本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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