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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程制度

第一章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使质检部(以下简称质管部)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的保管、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规定了质检部文件、资料和质量记录的保管、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和方法。

第二节定义

第三条、文件:

指公司下发给质检部以及质检部制定的文件,包括技术性和行政性文件。

第四条、资料:

指文件以外的技术资料,包括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外来的标准、资料等。

第五条、质量记录:

质量记录分两类。

一是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包括质检部现场工艺监督记录、质量体系评审记录、质量内部审核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

二是与产品、原料质量有关的记录,包括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最终检验记录和报告以及测试记录和报告、不合格品报告、紧急放行记录等。

第三节管理要求和方法

第六条、文件和资料:

(一)质检部负责文件和资料的收、发、保管和定期归档。

(二)对文件和资料要及时整理,做好编目、分类、保管、存放。

(三)收、发时要登记,及时地将文件、资料送达需要的场所。

现场使用的文件、资料要保证现行有效,作废文件要及时收回。

(四)借阅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并限定借阅时间。

(五)复印文件、资料要填写“文件复印、打印、传真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

第七条、质量记录:

(一)各室主管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存放和每年定期归档工作。

(二)填写质量记录时,要做到填写正确、字迹清楚、签署完整和能够准确识别。

(三)对质量记录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四)外单位查阅质量记录时要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检部制定和检查,报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质检部的主要职能

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项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职能。

第一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质量管理职能

第一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并实施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宣传教育训练计划与方案,组织和实施质量管理活动并做出总结。

第二条、主持制订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批后执行;

第三条、制定质量管理规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定期组织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并进行质量分析,建立质量档案。

第五条、组织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及质量管理奖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收集、整理产品质量和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以及影响质量的因素,为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服务。

第七条、参加生产班组的质量活动,收集、总结质量管理方面的典型事例和经验,视情况组织推广或宣传教育。

第八条、参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参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参与工艺培训。

第九条、制定过程检查标准,并稽核检查人员是否确实实施;督导并协助生产部门改善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条、参与供应商的评估活动。

原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等交货质量实际的整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做好监督检查的记录、记录保管及信息反馈工作;做好各种记录等文件资料的保管和定期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事宜。

第二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并做好生产现场的工艺监督检查工作

第一条、执行产品质量标准

1、对产品、原物料、加工品等规格及作业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2、制定进料、加工品、成品检验标准确实执行;

3、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品;

第二条、按照工艺文件(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现场的工艺监督检查。

1、生产现场工艺卫生的监督检查。

2、包装物、部分原料的现场检验工作。

3、产品包装及计量标准的抽查工作。

第三节协助公司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条、检验仪器与量规的管理与校正,及库存品的抽验;

第二条、原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等交货质量实绩的整理与评价;

第三条、督导并协助协作厂商改善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制定过程巡回检验;

第五条、制程管理与分析,专案研究并作改善,预防等预防措施;

第六条、客户投诉案件及销货退回的分析、检查与改善措施;

第七条、资料反馈有关单位;

第八条、执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工作;

第九条、做好质量保证作业;

 

第三章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的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

第二节质量检验

为保证产品质量,企业规定,对进入本企业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半成品、成品都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一、抽(取)样管理

第一条、原材料抽(取)样

原材料到达公司后,质检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验。

第二、条质量检验员到场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水渍、虫蛀、霉变等现象并详细记录。

第三条、质量检验员准备洁净采样器具、样品盛装容器及辅助工具,按待取样品的状态采取不同的取样方法。

第四条、取样应注意代表性,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

第五条、包装材料抽(取)样

(一)包材到达公司后,质检员根据采购工作流程中收货程序执行检验。

(二)质量检验员到场后应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清洁,有无水渍、霉变现象并详细记录,有文字内容的包装材料应检查文字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包装材料的性质、特点选择确定抽样部位,其原则是最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

(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应在不同单位包装上取样。

第六条、半成品(中间体)抽样:

半成品(中间体)抽样由当班质检员取样送化验室检验。

产成品抽样

第七条、产成品抽样由当班质检员取样送化验室检验。

第八条、监督性抽查检验成品的抽样

(一)监督性抽样一般是经检验合格入成品库储存后的成品,认为可能有质量问题时进行。

(二)抽样通知单由质量检验员填写质检部经理核定批准。

(三)抽样地点在成品仓库。

(四)抽样一般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部门,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后通知仓库保管员和库管部主管,双方共同抽样,根据产品的性质、特点抽取样品。

第九条、抽(取)样数量

(一)原材料、包装材料抽(取)样数量。

1、总包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2、总包数在100—1000件之间的按5%取样

3、总包数在1000件以上的按1%取样。

4、总包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初验不合格时加倍取样。

(二)半成品(中间体)成品取样量

1、供检验用的半成品(中间体)成品的抽样数量一般不超过一次检验所需样品数量的三倍。

2、初检有疑问时加倍取样。

第十条、质量检验员、抽(取)样时应填写抽(取)样记录,与库管员或生产班长共同签字后,由质量检验员保管定期归档。

二、检验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检验必须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由检验员在操作时填写,不得漏项,检验员对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检验过程中的各种原始数据及检验中与标准规定有差异的操作要详细记录。

(三)各项结论都应记录,注明“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四)仪器分析、数据纸作为附件粘贴于当次检验记录的背后。

(五)每一批次的产品都应有一套完整的检验记录,记录检验项目的次序按标准中编排的顺序。

(六)检验记录编号:

编号格式:

0000—00前四位表示检验的年流水号,后两位为年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七)检验记录的填写。

1、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记录,不允许任意更改。

2、填写检验记录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色调一致。

3、如记录必须更改应在错误记录上划两条水平线,但应能够辨别出作废记录的内容,在错误记录的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更正者印章。

(八)检验记录的复核。

1、检验记录填写完毕,由填写人检查签字后,再由质检部主管指定的复核人复核,复核人对非原始性数据及非原始性数据计算处理的错误负责。

2、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解决。

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检部主管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化验室根据检验标准得出化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所有检验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验报告由主要操作者按检验记录填写,不得漏项,报告的填写者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负责。

(三)每个批次的产品或报检品都有一个检验报告(只有复检时才会出现第二检验报告)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次序按标准中的顺序排列。

(四)检验报告的填写。

1、检验员必须如实填写检验项目、内容和结论要与原始记录一致。

2、检验报告一律用蓝色圆珠笔填写,复写时使用蓝色复写纸,字迹要工整,色调一致,各份都要清晰可辨,严禁涂改。

3、依据栏中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

4、“部门”栏填写报(送)检部门,“编号”栏编号同检验记录。

5、检验结果栏填写三项内容:

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检验结果尽可能用数字表达,文字表达要简明,结论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

6、判定栏填写“符合”或“不符合”依据栏内容及标准。

7、在报告单右下角加盖相应的检验专用章,并在其上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五)检验报告的复核:

1、检验报告填写完毕,填写人应检查、签字,再由质检部主管指定的复核人认真复核,复核人对不符合本管理制度的错误负责。

2、复核人在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填写人协商。

3、复核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由填写人送质检部主管审核签字。

(六)检验报告由填写者及时发送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的保存

每月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由检验人员按检验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填写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送质检部归档保存。

(三)保存期:

检验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四)除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或质检部人员作质量调查外,一般不予借阅

三、检验设备(仪器)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人员负责仪器设备附件、备件及设备档案、说明书等文件和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服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安排,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并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使用人员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要时,报告化验室主管,不得自行修理。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时,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经化验室主管批准后联系检修人员进行检修。

检修时,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检修记录。

第十九条、计量仪器在购入、检修后或接近检定期时,由计量控制室联系计量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非鉴定合格期内的计量仪器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未经质检部经理批准,不准外借。

四、检验事故管理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均属检验事故:

(一)抽样操作错误,造成样品差错。

(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不符合管理制度规定。

(三)检验数据失真、漏检、错判。

(四)检验中违章操作,造成检验仪器、设备损坏。

(五)由于人为因素未及时完成检验任务,影响正常生产。

(六)违反检验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质检主管,同时做好紧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五条、事故当事人要如实写出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质检部根据事故大小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事故责任人,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批准,同时通知责任人本人,并通告质检部全体人员。

第二十七条、根据事故大小、责任大小及当事者的态度对当事者进行批评教育,罚款10—1000元,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故意拖延或隐瞒不报或说谎者,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第三节质量监督

一、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质检员实施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生产现场质量检查员应跟班监督,不得有脱岗、漏岗现象。

第三十一条、不合格物料、半成品(中间体)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质检员应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岗位进行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质检员对质量控制要求的其它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生产班长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生产。

第三十五条、生产班长、质量检查员、工艺员应对生产工艺进行经常性的探讨,必要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

第三十六条、质检员应填写生产监督记录,及时反馈质量隐患,对质量事故做第一现场处理、防止事故恶化。

第三十七条、生产班长、质检员对已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随时上报质检部。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完整。

第三十九条、生产质量监督记录归入生产批记录。

二、营销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质检员巡查各地区销售部产品的质量情况,及时向质检部反馈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质检员协助各地区销售点调查处理客户投诉及其它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十二条、销出产品非因质量原因不得退货,如发生非质量原因的退货追究地区销售点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各地区销售点应根据季节、品牌、销售量及时调整库存规模,不得积压产品造成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按批号储存期,接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调剂,尽快销售。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销售点发现未销售的产品超过保质期时,应上报销售部经理处理。

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和其上级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营销人员发现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销售部及时汇总、登记、审核确定后,应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产品,并报质检部处理。

质量管理档案的管理第四十六条、质量档案:

公司在质量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并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图表及原始记录。

第四十七条、质量管理档案的收集

(一)经审批的内部质量标准。

(二)上级及质量监督部门发来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

(三)各种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四)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质量管理档案的整理。

质检员每月将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质检员每年3月向公司档案室报送前年2月至当年2月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四十九条、质量管理档案的使用

质检部内部人员使用档案时,经质检部主管批准。

非质检部人员查阅档案时,应请质检部经理批准,借阅人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第五十条、质量管理档案的销毁

(一)上缴公司档案室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检部自行保管的档案由质检部经理批准销毁,销毁应2人以上进行,并在备案单上签字。

三、质量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质量事故的划分

(一)轻微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如包装材料保管不善发霉、变质。

(二)一般质量事故:

损失在1000元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者。

(三)重大质量事故

1、因质量问题一次造成损失价格1万元(含)以上者,其中包括产品在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和索赔。

2、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极坏者。

第五十二条、发现质量事故,事故第一发现者应立即向场地负责人和质检员报告,然后逐级上报。

第五十三条、重大质量事故,质检部经理应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通知总经理。

第五十四条、质检员和场地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五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现者或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第五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后,生产部负责人、质检部主管应立即亲临现场处理。

第五十七条、质量事故的调查:

轻微或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未遂,由质量检查员和场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分析。

重大事故由质检部主管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协同进行调查分析。

第五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或轻微质量事故,由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经理批准,公司办公室备案,罚金额为1000元以下,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质检部主管提出意见,报质检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罚金额一般为1000元(不含)至3000元,可以并处行政处罚。

重大质量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质量投诉管理

第五十九条、用户向我公司反应对产品质量的意见是公司获得质量信息,了解产品潜在质量问题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应正确理解及时反馈。

第六十条、有关产品质量投诉的接待、记录、组织调查、答复、协助处理等工作由质检部负责。

第六十一条、各地区销售点所在地区的用户质量投诉由当地销售点协助质检部调查,并负责对用户进行退货或赔偿。

第六十二条、质检部任何人都有接待、记录、传达、呈报投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收到顾客投诉后,质检部经理根据产生投诉的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答复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自接到投诉之日起计)。

第六十四条、对顾客质量投诉的答复以书面答复为主,如最终结论确认不属产品质量问题,要向顾客解释清楚,语气要婉转,意见要明确。

第六十五条、确认属于质量问题时,质检部应派人与顾客协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直至达到圆满解决,涉及赔偿问题应根据财务审批权限报批,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建立顾客投诉档案,内容包括:

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投诉、编号,投诉单位(个人)电话、邮编、投诉日期,顾客主要意见,调查结果记录,结论处理方法,答复日期用户投诉处理人签名。

第六十七条、投诉档案保存期为五年。

___第四节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执行,修改亦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在质检部。

第七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质量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质量水准。

第二条范围:

产品及研究开发、设计。

第三条设计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

生产部、产品开发部、质检部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产品开发部依据收集的CNS、JIS、UL等国内外有关规格的资料,以及销售部、质检部反馈的市场调查,客户要求,客户抱怨分析等资料,设计新产品及改良现有产品。

(二)设计完成,要经试作、检验、了解生产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是否能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

(三)试作不合格即检查修正,再试作。

(四)试作合格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用料标准、材料规格、零件规格、产品规格、作业标准、标准工时以及QC工程表。

(五)设计的新产品如属客户订购者,则试作合格的样品,需经业务部送交客

户认可后,开始受订,由企划室作生产企划。

(六)工程资料反馈有关单位,并确实执行规格、标准、蓝图等设计变更作业。

第六条本办法经质检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进料检验规定

第一条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范围:

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进料检验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

质检部、生产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确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三)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

并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物料部、采购科或外协加工科),请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五)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即请工程部(设计工程科),请购单位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六)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七)反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八)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九)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十)进料属OEM客户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时,请业务部联络客户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制定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目的:

确保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条范围:

原料投入经加工至装配成品上。

第三条制定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

生产部负责人、质检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操作人员确依操作标准操作,且于每一批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必需经过有关人员实施首件检查,等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各组组长并应实施随机检查。

(二)检查站人员确依检查标准检查,不合格品检修后需再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

(三)质检部制程科派员巡回抽验,并做好制程管理与分析,以及将资料反馈有关单位。

(四)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追查原因,并矫正及做好记录防止再发。

(五)检查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第六条本办法经质检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使出厂的产品送至客户处能保持正常良好。

第二条范围:

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货。

第三条成品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

质检部、成品库、生产部、采购部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一)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或出货。

(二)确依成品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判定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检修后仍需再经成品检验。

(三)库存成品必需抽验,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质量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防止再发措施,并通知生产单位检修。

第六条本办法经质检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确使客户迅速获得满意的服务,对客户抱怨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维持公司信誉,并谋求公司改善。

第二条范围:

已完成交货手续的本公司产品,遭受客户因质量不符或不适用的抱怨。

第三条客户抱怨的分类

(一)申诉:

这种抱怨是客户对产品不满,或要求返工、更换、或退货,于处理后不需给予客户赔偿。

(二)索赔:

客户除要求对不良品加以处理外,并依契约规定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对于此种抱怨宜慎重且尽速地查明原因。

(三)非属质量抱怨的市场抱怨:

客户刻意找种种理由,抱怨产品质量不良,要求赔偿或减价,此种抱怨则非属本公司责任。

第四条客户抱怨处理流程

第五条实施单位:

销售部、质检部、客户服务部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实施要点

(一)客户抱怨由销售部受理,先核对是否确有该批订货与出货,并经实地调查了解(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确认责任属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处理单通知质检部调查分析。

(二)质检部调查成品检验记录表及有关此批产品的检验资料,查出真正的原因,如无法查出,则会同有关单位查明。

(三)查明原因后,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原因,提出改善对策,防止再发。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客户抱怨提出处理建议,经厂长核准后,由销售部回复客户。

(五)将资料反馈有关部门并归档。

第七条本办法经质检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五章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搞好质检部的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针对质检部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质检部所有员工。

第二节职责

第三条、质检部经理为质检部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具体职责为制订质检部安全工作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负责培训和监督检查,同时组织开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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