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监理规程DBJ01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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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理规程DBJ0141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01—41—2002)

1总    则

1.0.1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

1.0.4 实施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依据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

1.0.5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0.5.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0.5.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1.0.5.3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1.0.5.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0.5.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6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配套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和监督制度。

1.0.7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0.7.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2)监理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惟一的管理者,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7.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支付工程款、要求承包单位改正、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1.0.8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是: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0.9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0.10施工监理工作的总程序

 

2术语

2.0.1建设单位(业主)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2.0.2监理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

2.0.3承包单位

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企业。

2.0.4工程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按有关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分包应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0.5项目监理部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机构。

2.0.6总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8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2.0.9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10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0.10.1守法:

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0.10.2诚信:

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0.10.3公正:

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2.0.10.4科学:

采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数据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0.11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部全面开展监理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需要,依据监理规划,组织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监理文件。

2.0.12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有目的或随机的监理活动。

2.0.13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监控的监理活动。

2.0.14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部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2.0.15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6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质量认可凭证和设计图纸,按有关工程量计算的规定,对承包单位上报的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的监理活动。

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及其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3施工监理的前期准备工作

3.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1.1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

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

3.1.1.1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地点应设置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工程施工现场附近。

3.1.1.2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工期、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并应满足施工监理各专业的需要。

3.1.1.3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2监理人员构成

3.1.2.1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简称总监代表,必要时配备)、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人员。

3.1.2.2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保持稳定;必须调整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项目监理部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需要调整,但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1.1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3.2.1.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

3.2.1.3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

3.2.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3.2.1.5 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2.1.6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2.1.7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1.8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和指令。

3.2.1.9审定承包单位的动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1.10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3.2.1.11审查承包单位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移交证书》。

3.2.1.12主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3.2.1.13审批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和签署工程费用支付证书。

3.2.1.1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3.2.1.1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3.2.1.16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工程项目监理日志。

3.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2.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3.1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3.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2.3.3签发工程动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3.2.3.4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3.2.3.5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3.2.4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2.4.1负责编制监理规划中本专业部分及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3.2.4.2按专业分工并与其他专业相配合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并对本专业的分部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2.4.3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本专业部分。

3.2.4.4负责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3.2.4.5负责核查本专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实物的质量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

3.2.4.6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并做监理日记。

3.2.4.7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4.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2.4.9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2.5监理员的职责

3.2.5.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2.5.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2.5.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2.5.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3.2.5.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报告。

3.2.5.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3.3监理设施与设备

3.3.1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项目监理部应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管理。

3.4熟悉施工图纸

3.4.1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质量要求。

3.4.2熟悉施工图纸时应检查的主要内容:

3.4.2.1施工图纸审批签认手续是否齐全。

3.4.2.2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4.2.3应熟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4.2.4施工图纸中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3.4.2.5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

3.4.2.6施工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3.4.3将发现的施工图纸中的问题汇总,通过建设单位书面提交给设计单位,必要时应提出监理的建议,以便与各方协商研究,统一意见。

3.5分析委托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6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6.1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3.6.1.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3.6.1.2监理规划的内容应有针对性,做到控制目标明确、控制措施有效、工作程序合理、工作制度健全、职责分工清楚,对监理实施工作有指导作用。

3.6.1.3监理规划应有时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变化宜做必要的调整。

在调整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6.2监理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6.2.1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特点等)。

(2)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

3.6.2.2监理工作依据

3.6.2.3监理范围和目标

(1)监理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2)监理工作目标,包括工期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和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6.2.4工程进度控制,包括工期控制目标的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进度控制要点和控制进度风险的措施等。

3.6.2.5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控制质量风险的措施等。

3.6.2.6工程造价控制,包括造价控制目标的分解、造价控制程序和控制造价风险的措施等。

3.6.2.7合同其他事项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管理要点、管理程序以及合同争议的协调方法等。

3.6.2.8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2)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3)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安排

3.6.2.9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一览表

3.6.2.10监理工作管理制度

(1)信息和资料管理制度

(2)监理会议制度

(3)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4)其他监理工作制度

3.6.3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3.6.3.1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6.3.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3.6.3.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6.3.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4.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1.1参与设计交底

4.1.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1.3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1.4第一次工地会议

4.1.5施工监理交底

4.1.6核查开工条件

4.2参与设计交底

4.2.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4.2.2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4.2.2.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

4.2.2.2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烈度和等级,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

4.2.2.3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2.2.4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问题的答复。

4.2.3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4.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3.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4.3.1.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4.3.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核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核;

4.3.1.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4.3.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

4.3.1.5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4.3.1.6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4.3.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4.3.2.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4.3.2.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

4.3.2.3施工布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4.3.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4.3.2.5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3.2.6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3.2.7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3.2.8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4.3.2.9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4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4.4.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4.4.2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4.3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座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基槽验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4.4.4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4.5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5第一次工地会议

4.5.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4.5.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4.5.2.1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4.5.2.2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5.2.3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4.5.3会议主要内容

4.5.3.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4.5.3.2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承包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经理)。

4.5.3.3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5.3.4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

4.5.3.5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例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5.3.6其他事项。

4.5.4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4.6施工监理交底

4.6.1施工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

4.6.2参加人员

4.6.2.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6.2.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

4.6.3施工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4.6.3.1明确适用的国家及本市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4.6.3.2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4.6.3.3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4.6.3.4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3.5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4.6.4项目监理部应编写会议纪要,发承包单位。

4.7核查开工条件

4.7.1承包单位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

4.7.2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4.7.2.1政府主管部门已签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4.7.2.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7.2.3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4.7.2.4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已按计划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4.7.2.5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4.7.3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5工程进度控制

5.1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5.1.1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5.1.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5.1.3应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5.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5.3工程进度控制的内容与方法

5.3.1审批进度计划

5.3.1.1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并按时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5.3.1.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工程的条件(工程的规模、质量标准、复杂程度、施工的现场条件等)及施工队伍的条件,全面分析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5.3.1.3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规定,可以用横道图或网络图表示,并应附有文字说明。

监理工程师应对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进行审查、分析。

5.3.1.4对季度及年度进度计划,应要求承包单位同时编写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进场时间等计划安排。

5.3.1.5项目监理部应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确定进度控制方案。

5.3.1.6总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需要重新修改,应限时要求承包单位重新申报。

5.3.2进度计划的实施监督

5.3.2.1项目监理部应依据总进度计划,对承包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控制。

5.3.2.2应按月检查月实际进度,并将与月计划进度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现偏离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目标。

5.3.2.3要求承包单位每月25日前报《()月工、料、机动态表》。

5.3.3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5.3.3.1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应采取的措施,并应指令承包单位采取相应调整措施,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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