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docx
《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大纲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
一、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2.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多选题)
3.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多选题)
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包括人的效力、地域(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题、单选题)
5.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与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社会规范又有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多选题)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多选题)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3.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多选题)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了解)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包含人—机—环三者的系统的和谐运行,具体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4个部分内容组成。
(多选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一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或修订法的活动;二是特指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立法一般专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2.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8个有利于)
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大纲需了解、教材无内容)
1.联合执法的原则
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注意与《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熟悉)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重点)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称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宪法(根本大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主要的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的有)
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绍)
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主要介绍部委安全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举例)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举例)
说明:
1、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主席令发布);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国务院总理发布);
3、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4、部门(委)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部令或局令);
5、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6、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7、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中国生效。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特殊法)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单选题)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如相对《安全生产法》而言,《矿山安全法》是单行法;而对于整个矿山开采领域,《矿山安全法》又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重点)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单选题)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多选题)
思考题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伤亡事故 C.安全生产事故 D.各种事故 『正确答案』A
思考题
以下各项中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
a.香港某造船企业的生产活动; b.江苏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
c.湖南某正在施工的桥梁垮塌; d.天津举行的庆祝申奥成功的公共集会的安全问题;
e.福建某台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提示:
参见教材P25『正确答案』bcde
思考题
以下诸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
a.上海某股份制企业的生产活动; b.江苏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
c.北京某集体企业的生产活动; d.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正确答案』d
三、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责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多选题)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关系,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主体有: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
2.中介机构技术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安全生产专管人员;
5.从业人员。
(多选题)
四、立法的宗旨
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4.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
五、《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20年立一法)。
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六、《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2.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
4.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
3.安全投入;
4.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5.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7.建设工程“三同时”;
7.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8.安全技术装备管理;
9.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
10.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5项)和义务(4项),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明确了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2.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
3.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次确立了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事故责任的追究; 5.事故信息发布等。
七、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过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具体体现为“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预防隐患在先; 7.监督执法在先。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八、《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多选题)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举例)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个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多选)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第八十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美国)
思考题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a.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行政法规; d.以上都必要。
『正确答案』d
2.下述哪一项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正确答案』b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投资人 B.法人代表 C.主要负责人 D.安全负责人 『正确答案』C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
(多选/单选题)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均为高危行业),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同上。
3.其他行业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思考题
下述4个企业,哪一个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A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32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B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9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C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D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配备了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c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详见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思考题
下述哪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 b.建筑施工单位; c.非煤矿山;d.员工300人以上的铸造厂。
『正确答案』d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两个法律文件前者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范围比较窄。
事实上,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原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004年国家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考试用书列出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国家安监局2002年《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中列出的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7类):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安全监察总局批准的其它特种作业。
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是以上前12种特种作业。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足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单选、多选)
第五十二条(本条在“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中列出):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法》第25条的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
第26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其他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